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

张强律师 法律头条 2022-10-27 17:21:07

导读: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措施第一条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措施

第一条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农用地转用批准文件中注明的建设用地所有者;农用地转用批准文件未注明建设用地使用者的,纳税人为土地申请人,土地申请人为各级人民政府的,由同级土地储备中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政府委托的其他部门和单位履行耕地占用纳税申报和缴纳义务。

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是土地的实际使用者。

第三条实际占用耕地面积包括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和未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

第四条基本农田是指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内的耕地。

第五条免税军事设施的具体范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中规定的军事设施。

第六条免税学校的具体范围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大学、中学、小学、具有学历的职业教育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技工院校。

学校营业用房和教职工住房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第七条免税幼儿园,具体范围限于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专门用于儿童保育和教育的幼儿园。

第八条免税社会福利机构的具体范围限于为老年人、残疾人、儿童福利机构、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提供养护、康复、托管服务的合法注册场所。

第九条免税医疗机构的具体范围限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机构中专门从事疾病诊疗活动的场所和配套设施。

医疗机构职工住房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第十条减税铁路线路的具体范围限于铁路路基、桥梁、涵洞、隧道以及两侧按规定预留的用地和防火隔离带。

占用耕地的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第十一条降税公路路线的具体范围限于经批准的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和属于农村公路的村道的主体工程,以及两侧边沟或截水沟。

城镇专用道路和机动车道占用耕地的,应当缴纳当地适用税耕地占用。

第十二条减征机场跑道和停机坪税,具体范围限于经批准建设的民用机场专用于民用航空器起飞、降落、滑行、停放的场所。

第十三条降税口岸的具体范围限于经批准的口岸中船舶可以进出、停靠,旅客可以上下车,货物可以装卸的场所。

第十四条减征航道限于江河、湖泊、港口及其他可供船舶安全航行的水域。

第十五条减免税水利工程的具体范围限于防洪、排水、灌溉、引水(供)、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配套及附属工程的建筑物、构筑物占用的土地,以及经批准的经营性用地。

第十六条纳税人符合税法第七条规定条件,享受耕地占用税收减免的,应当留存相关证明材料备查。

第十七条根据税法第八条规定,纳税人改变不再免税、减免税的原土地用途的,应当自改变用途之日起30日内申报纳税,并按照改变用途时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和当地适用税额计算缴纳税款。

第十八条临时占用耕地,是指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一般不超过2年的临时占用耕地和无永久性建筑物。

依法开垦的,应当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进行认定,并出具验收确认书。

第十九条因采挖、采矿塌陷、占用、污染而损毁的耕地,属于税法所述的非农业建设,按照税法缴纳耕地占用税。经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认定耕地受到破坏的,3年内依法复垦或者修复,恢复种植条件的,按照税法第十一条办理退税。

第二十条园林包括果园、茶园、橡胶园和其他园林。

前款所称其他园地,包括种植桑树、可可、咖啡、油棕、胡椒、药材及其他多年生作物的园地。

第二十一条林地包括乔木林地、竹林地、红树林地、森林沼泽、灌木林地、灌木沼泽和其他林地,但不包括城镇和乡村绿化用地、铁路和公路征地范围内的林木用地、河道和沟渠的护堤地。

前款所称其他林地,包括疏林地、未成林地、荒地、苗圃等林地。

第二十二条草原包括天然草原、沼泽草原、人工草原,以及用于农业生产并已取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使用权证的草原。

第二十三条农田水利用地,包括农田排灌沟渠及相应的附属设施。

第二十四条养殖水面,包括人工开挖或者自然形成的用于养殖的江河、湖泊、水库、池塘及其相应的附属设施。

第二十五条渔业水域和滩涂,包括专门用于种植或者养殖水生动植物的海水潮间带和滩涂,以及用于种植芦苇和人工定期维护管理的苇田。

第二十六条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是指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具体包括:存放农具和种子、苗木、木材等农产品的仓储设施;培育和生产种子、苗木的设施;畜禽养殖设施;木材集材路径和木材运输路径;农业研究、试验和示范基地;野生动物保护、森林保护、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和木材检疫设施;农业生产专用的排灌、供水、供电、供热、供气和通信基础设施;农业生产者从事农业生产所必需的住宿和管理设施;其他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

第二十七条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义务发生在纳税人实际占用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的耕地时。

因采挖、采矿塌陷、占用、污染等造成耕地损毁的纳税义务。发生在自然资源、农业和农村有关部门认定受损耕地的当天。

第二十八条占用耕地的纳税人,应当在耕地所在地申报纳税。

第二十九条农用地转用期间,用地申请人能够证明建设用地使用人符合税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免税条件的,免征用地申请人的耕地占用税;在供地过程中,建设用地所有者使用耕地符合税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免税条件的,由土地申请人和建设用地所有者共同申请,按照退税管理规定退还土地申请人已缴纳的耕地占用税款。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水利、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向税务机关提供的农用地转用和临时用地信息,包括农用地转用信息、城镇和村镇土地批量转用信息、批准临时用地信息、原土地用途变更信息、 未批先占农用地查处信息、土地损毁信息、土壤污染信息、土地复垦信息、草原使用信息、渔业养殖证发放信息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本地区部门耕地占用税务部门之间的协作和信息交流工作机制。

第三十一条纳税人的占地类型、占地面积、占地时间等纳税申报数据资料,以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提供的相关资料为准;不提供相关材料或者材料信息不完整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提出申请,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出具意见。

第三十二条纳税人纳税申报数据异常或者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申报纳税的,包括下列情形:

(一)纳税人改变原土地用途,不再属于减免税情形,未按规定申报的;

(二)纳税人已申请用地,但尚未批准先行占用土地,且未按规定进行申报的;

(三)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面积大于核定占用耕地面积,且未按照规定申报的;

(四)纳税人未履行审批手续,擅自占用耕地,且未按规定申报的;

(五)其他应当提交有关部门审查的情形。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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