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企业所得税法全文,【财税法规】2019年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张强律师 法律头条 2022-11-14 22:01:44

导读:最新企业所得税法全文,[税收法规] 2019 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

最新企业所得税法全文,[税收法规] 2019 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第二条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设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本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设立,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有机构、场所,或者在中国境内没有机构、场所,但有来自中国境内的所得的企业。

第三条居民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应当缴纳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机构、场所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以及产生于中国境外但与其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与其设立的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四条企业所得税率为25%。

非居民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

第二章应纳税所得额

第五条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和以前年度允许弥补的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六条各种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的收入为总收入。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财产转让所得;

(四)股息、红利等股权投资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八)接受捐赠收入;

(九)其他收入。

第七条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一)财政拨款;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第八条企业与收入有关的实际合理的费用,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费用,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九条企业公益捐赠支出低于年利润总额12%的,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十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费用不得扣除:

(一)支付给投资者的股息、红利和其他股权投资收益;

(2) 企业所得税;

(3)滞纳金;

(四)罚款、罚金和罚没财物损失;

(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6)赞助支出;

(7)未经批准的储备支出;

(八)与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十一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按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

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一)除房屋、建筑物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2)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3)融资租赁租入的固定资产;

(四)已提足折旧仍在使用的固定资产;

(五)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六)作为固定资产的土地单独计价;

(七)其他不得扣除折旧的固定资产。

第十二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按规定计算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

下列无形资产不得从摊销费用中扣除:

(一)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已扣除自行开发费用的无形资产;

(2)自创商誉;

(三)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

(4)其他不能扣除摊销费用的无形资产。

第十三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发生在企业的下列费用,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分期摊销,可以扣除:

(一)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造支出;

(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造支出;

(三)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

(4)其他应视为长期待摊费用的费用。

第十四条企业在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十五条企业使用或者销售存货时,按照规定计算的存货成本,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十六条转让资产时,资产净值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冲减其境内营业机构的利润。

第十八条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允许结转以后年度,可以用以后年度的收益弥补,但结转期限最长不超过五年。

第十九条非居民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一)股息、红利和其他股权投资所得以及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以全部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财产转让所得,以财产净值全额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其他所得,比照前两款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第二十条本章规定的收入扣除的具体范围、标准和资产税务处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十一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的财务、会计方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第三章应纳税额

第二十二条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减除依照本法税收优惠规定减征或者抵免的税额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额。

第二十三条企业下列所得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可以在当期应纳税额中扣除,抵免限额为该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信用额度的部分可以用以后五年内年度信用额度抵减当年应纳税额后的余额抵减:

(一)中国境外居民的应税所得企业;

(2)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纳税所得。

第二十四条居民企业从该居民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境外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股权投资所得,该境外企业实际缴纳的所得税中属于所得负担的部分,可以作为该居民企业的境外所得税税前扣除,在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抵免限额内。

第四章税收优惠

第二十五条国家对重点支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企业的所得税优惠。

第二十六条企业的下列所得为免税所得:

债务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股息、红利等股权投资收益企业;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关联的居民企业的股息、红利等股权投资收益;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第二十七条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所得税:

农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项目的收入;

(二)国家支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和经营收入;

(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保、节能、节水项目的收入;

(4)合格的技术转让收入;

(五)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

第二十八条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的所得税。

第二十九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民族自治地方应纳所得税中属于地方的部分。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税或者免税的,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条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二)残疾人和国家鼓励的其他就业人员支付的工资。

第三十一条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支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第三十二条因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企业的固定资产,可以缩短或者加速折旧年限。

第三十三条综合利用资源和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的所得,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

第三十四条企业购买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照一定比例实行税收抵免。

第三十五条。本法规定的税收优惠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三十六条企业的经营活动因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或者因突发事件受到重大影响的,国务院可以制定企业所得税特别优惠政策,并报NPC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五章源泉扣缴

第三十七条非居民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在源头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到期时从已支付或到期的税款中扣缴。

第三十八条非居民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收入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用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第三十九条扣缴义务人未按照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扣缴应当扣缴的所得税或者未履行扣缴义务的,纳税人应当在所得发生地缴纳。纳税人未依法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从其在中国境内的其他所得项目的支付者的支付中追缴其应缴纳的税款。

第四十条扣缴义务人所扣的税款,应当自扣缴之日起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送扣缴所得税报告表。

第六章特别纳税调整

第四十一条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减少企业或其关联方应纳税所得额或收入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调整。

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转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所发生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

第四十二条企业可向税务机关提出与其关联方业务往来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税务机关与企业协商确认后达成预约定价安排。

第四十三条企业在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时,应附与其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年度报告表。

税务机关进行相关业务调查时,应向企业及其关联方,以及与相关业务调查相关的其他企业提供相关信息。

第四十四条企业未提供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的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的资料,不能真实反映其发生的关联业务往来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第四十五条在实际税负明显低于本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税率的国家(地区)设立的,由居民企业或者中国居民控制的企业因合理的经营需要不分配或者减少分配利润的,上述利润归居民企业所有。

第四十六条企业从关联方取得的债权投资与股权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四十七条实行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其他安排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或收入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的方法进行调整。

第四十八条税务机关按照本章规定进行纳税调整,需要补税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补税并收取利息。

第七章征收管理

第四十九条所得税的征收管理,除本法规定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登记地为纳税地点;但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五十一条非居民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所得,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及以上机构、场所的,经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以选择由主要机构、场所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第五十二条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不得合并缴纳企业的所得税。

第五十三条所得税按照纳税年度计算。纳税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的中间开始经营,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以致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十二个月的,以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企业依法清算时,以清算期间为一个纳税年度。

第五十四条所得税按月或者按季预缴。

企业应于月份或季度结束后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企业应于年度终了后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并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退税款。

企业报送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时,应当按照规定附送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有关资料。

第五十五条企业年中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终止之日起6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企业应当在注销登记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其清算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五十六条依照本法缴纳的所得税,以人民币计算。所得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计算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纳税。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七条本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的企业,依照当时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享受低税率的,可以在本法施行后五年内按照国务院的规定逐步过渡到本法规定的税率;享受定期减税、免税优惠待遇的,在本法施行后,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可以继续享受优惠待遇,直至期满。但是,因未获利而未享受优惠的,优惠期从本法实施年度起计算。

依法设立的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特区,以及在国务院规定执行上述特殊政策的地区新设立的高新企业,可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国家确定的其他鼓励类企业可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减税或免税。

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外国政府缔结的税收协定与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协定的规定。

第五十九条国务院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投资企业所得税法》和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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