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如何计算,案例分析-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计算属于个人所得税征收范围的自然人股权转让,适用于“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
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如何计算,案例分析-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计算
属于个人所得税征收范围的自然人股权转让,适用于“财产转让所得”项目。
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那么,涉及到个人转让股权,其应纳税所得额为股权转让收入扣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按照20%税率的“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也就是说,
对于个人股权转让,计算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涉及三个因素:
股权转让收入、原始股权价值和合理费用
,我们分别来讲。I. 股权转让收入
经常有人问,个人转让股权时,收益是按注册资本计算还是按实缴出资计算?
其实两者都可能不是。
例如:
张三成立有限责任公司(只有张三一个股东),注册资本1000万元,其中张三已实际出资200万元。张将该股权以500万元转让给李四。到转让时,张三虽然实际拿到了公司的200万元,但A公司通过经营已经实现净利润200万元,全部留在公司,未进行分配;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项目市场大有可为。因此,张三、李四对500万元的成立价格比较满意。
在这种情况下,张三的“股权转让收入”为500万元。也就是说,股权转让收益是指转让方因股权转让获得的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及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这里有一个“真实交易”的概念。
针对实践中经常被问到的几种情况,我们来分析一下。
(一)按1000万元成交行不行?
其实“1000万元”和“500万元”没有本质区别,只是数量不同。举个例子,如果在上面的例子中,A公司通过经营实现了700万元的净利润,全部留存在公司,且经营项目的市场行情看好,那么1000万元的交易是正常的。
(二)按200万元成交行不行?
如果张三管理A公司,只是一分钱没赚到,但也没亏,那么200万元的转让也是正常价格。
(3)100万成交可以吗?
也许是,也许不是。
这里需要再次强调的是,“股权转让收入”是一个“实际交易”的概念,而不是根据一定的会计数据估算出税务机关能接受多少并上报给税务机关。如果不是“实际成交”金额,那么当然不行(税务机关依法批准的情况除外);然而,“实际交易”并不总是有效的。
股权转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收入明显偏低,主管税务机关无正当理由可以核定股权转让的收入:
(1)申报股权转让收益低于权益对应的净资产份额。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未出售的不动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益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
(2)申报收入股权转让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取得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
(3)申报收入股权转让低于同一股东或同一企业其他股东在相同或类似条件下的收入;
(4)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同行业企业在相同或类似条件下的股权转让收入;
(五)不合理无偿转让股权或者股份;
(六)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如上所述,如果张三实际出资200万元,但实际公司因为经营亏损已经亏损100万元,那么只有以100万元转让给王五,张三、王五才能接受。但根据税法规定,这属于“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者取得股权所支付的价款”,这种“股权转让收入”可能不会被税务机关认定。
有人做到了。上面不是说“无正当理由的”需要审批吗?经营亏损不是“正当理由”吗?在税法上,真的不是。那么,税法中的“正当理由”有哪些呢?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正当:
(一)能够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的生产经营受到国家政策调整的重大影响,导致股权低价转让;
(2)继承或赠与股权转让给对转让方负有直接赡养或扶养义务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孙子女、孙子女、兄弟姐妹、扶养人或抚养人;
(三)有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的本企业职工持有的不可对外转让的股份的内部转让,并有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真实的相关资料;
(4) 股权转让双方都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举个例子,如果王五是张三的孙子,那么100万元的成交价可以视为“股权转让收入”。
未完待续…
总结:以上内容是如何计算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以及如何分析案例 ——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的详细介绍。文章部分转载自网络,希望你能知道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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