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企业的认定标准有哪些,关联公司之间人格混同的认定

张强律师 法律头条 2022-11-04 17:08:12

导读:有哪些关联企业标识标准,关联公司之间人格混淆的标识?关联公司是以股权控制和契约控制为基础,由多个独立法人组成,以追求经济利益为目的的公司联合形式。人格混淆通常是指一个公

有哪些关联企业标识标准,关联公司之间人格混淆的标识?

关联公司是以股权控制和契约控制为基础,由多个独立法人组成,以追求经济利益为目的的公司联合形式。人格混淆通常是指一个公司与其股东或其他公司'人格完全混为一谈,使股东即公司或公司即股东或两个公司无法进行实质性区分的情况。

《公司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具有独立的法人财产和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人格和财产的独立是其独立对外承担责任的前提,也是公司制度存在的基础。当公司失去了独立性人格,就失去了独立承担责任的基础。

由于关联公司在竞争中具有相对优势,实践中关联公司的情况较为普遍,因此如何认定关联公司之间是否存在人格混淆,是司法实践中一个相当重要且困难的问题。

识别关联公司人格的困惑一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综合识别:

1.资产混乱,如公司财务混乱,使用同一个账户,业绩、会计和债务结算都在同一家公司名下,营业场所混乱,主要办公和生产设备混乱等。;

二是人员组织结构混乱,人员交叉。比如高管兼职岗位轮流,经理、财务负责人、出纳会计、工商手续办理人都一样;

三是业务混乱,经营范围基本重合;

四、对外宣传信息混乱,使用相同的宣传资料,使用相同的经销协议。

在认定关联公司人格混淆时需要综合考虑上述四个因素,但这四个因素不是认定人格混淆的必要条件,也不一定都要满足,需要在具体案例中具体判断。

在确认关联公司之间存在人格混淆后,需要注意的是人格混淆并不一定导致关联公司之间的连带责任。《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连带责任的前提是公司因人格的混乱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要求关联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原告,不仅要证明关联公司存在人格混乱,还要证明债务人公司财产不足,不能清偿债务。

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第四批15号指导性案例:徐工集团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成都川交工贸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案。

总结:以上内容是对关联企业 标准的识别和关联公司间人格混淆的识别的详细介绍。文章内容部分转载自网络,希望对你了解关联企业 标准的识别有帮助和参考价值。

版权声明

本站搜集来源于网络,如侵犯到任何版权问题,请立即告知本站,本站将及时予与删除并致以最深的歉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