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2020年3月1日河北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发布!3月1日起实施。资料来源:河北省住建厅此前,河北省住建厅发布了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总承包管理
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2020年3月1日河北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发布!3月1日起实施。
资料来源:河北省住建厅
此前,河北省住建厅发布了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
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1.建设内容明确,技术方案成熟项目,适合收养
工程总承包方式。装配式建筑原则上应该采纳。
工程总承包模式。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完善建设管理模式,带头
工程总承包。2、施工单位应在承包前完工
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程序,方可进行工程总承包发包。3.根据实际情况,建设标准明确、技术成熟的中小型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勘测业务可以纳入工程总承包进行承包。
。4.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到位。没有工程总承包单位或子单位可以参与施工。
。5.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同时适合工程的规模
的勘察(如包含)、设计和施工资质,或者具备相应的资质。
的勘察单位(如包含)、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并签订联合体合同,明确权利与责任。6.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的,应当根据项目的特点和复杂程度,确定合理的牵头单位。
。其中,勘察单位不得作为工程总承包的牵头单位。7.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在招标文件和工程总承包合同中约定总承包风险的合理分担。在合同中定价时不得使用无限风险、一切风险和类似的表述来说明风险的内容和范围。
,不得约定明显风险不合理或显失公平的内容。8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不得同时为两人或两人以上。
工程项目担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施工项目负责人。附原文: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工程总承包模式的应用和发展,促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与施工的深度融合,提高工程工程建设的质量和效率,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总承包]的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筑法工程总承包>;通知》(冀府办〔2019〕12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冀办字〔2017〕143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文章本办法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根据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在工程的设计、采购和施工中实施总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施工安全、工期和费用全面负责的承包商。
文章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由工程总承包组织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工程总承包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合理分担风险,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五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总承包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省发展改革部门应当根据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
市、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总承包(以下简称工程总承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市、县级地方人民政府行政审批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相关行政许可职责。雄安新区管委会规划建设局、综合执法局、改革发展局、公共服务局按照各自职责履行职责。第二章工程总承包工程承包与承包第六条建设单位应根据工程情况和自身管理能力,合理选择工程施工组织实施模式。
对于建设内容明确、技术方案成熟的项目,宜采用工程总承包的方法。装配式建筑原则上应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政府投资项目要完善建设管理模式,率先实施工程总承包。各地应当积极倡导条件成熟的保障性住房、学校、医院等房屋建筑项目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选择推行工程总承包模式。鼓励重点建设项目带头推行工程总承包模式,鼓励工程总承包项目率先在规划、设计、施工等阶段全过程应用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发包前完成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方可发包工程总承包。
(1)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企业投资项目,经核准或备案后实行发包。(二)采用工程总承包的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应在初步设计批复完成后将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简化审批文件和审批程序的政府投资项目,在相应的投资决策批准后,将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根据实际情况,建设标准明确、技术成熟的中小型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勘测业务可以纳入工程总承包进行承包。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通过招标或者直接发包的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
工程总承包本项目工作内容中的勘察、设计、采购或者施工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应当招标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招标方式,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招标人已依法成立;(二)按本办法第七条的要求,已完成相应的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三)建设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有相应的资金落实保障措施;(4)具备投标所需的必要基础资料,包括在授予合同前完成的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地形等勘测资料(如果勘测环节不包括在工程总承包)以及可行性研究报告、方案设计文件或初步设计文件等。;(五)符合法律、法规和本省其他有关规定。为加强对工程总承包机组综合实力的审核,招标人可综合考虑实际情况,依法增设资格预审环节。第九条对工程总承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制定合理的最高投标限价。合理的预备费应纳入工程概算。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落实到位,没有工程总承包单位或子单位可以参与施工。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因国家政策调整、物价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确需增加投资预算的。、建设单位提出调整方案和资金来源,按规定程序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或投资概算审批部门批准。最高投标限价的编制和审核应由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设计、工程造价咨询、全过程工程咨询等单位充分结合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完成,使概算和最高投标限价的编制科学合理。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标文件:
(1)招标文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投标人须知;2.评价方法和标准;3.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4.雇主的要求;5.建设单位提供的信息和条件;6.投标文件的格式;7.投标人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二)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和条件,包括授予合同前完成的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地形等勘测资料(如果勘测环节不包括在工程总承包),以及可行性研究报告、方案设计文件或初步设计文件等。(三)招标文件应当明确项目的目标、内容、范围、设计等技术标准,包括对项目的内容、范围、规模、标准、功能、质量、安全、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建设工期、验收等方面的明确要求。(四)招标文件应明确招标人和中标人的责任和权利,主要包括:工作范围、风险划分、项目目标、奖罚条款、计量支付条款、变更价格的变更程序和确定条款、价格调整条款、索赔程序和条款、工程保险、不可抗力处理条款等。(5)建设单位可以在招标文件中提出履约担保的要求,要求招标文件明确依法分包的内容。(6)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招标文件应当载明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最高投标价不高于初步设计概算的相应金额。(七)发包人应规定项目的技术配置和交付标准。
,如主要材料和设备规格型号、工艺水平以及技术指标、专业工程的主要做法。(8)采用BIM技术、实施装配式技术并按本省规定要求绿色建筑、标准化工地建设相应标准的,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要求,建设单位可对在招标文件中作出相应承诺的投标人适当设定合理加分条件。(9)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的,应当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招标代理服务费的支付主体和比例。建议使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文章XI以暂估价形式纳入工程范围的总承包货物和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达到国家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在工程总承包合约中,
应明确工程的招标主体、总承包的管理费以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同时具备工程规模对应的勘察(如有)、设计、施工资质,或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如有)、设计、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并签订联合体合同,明确各方权利和责任。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的,牵头单位应当根据项目的特点和复杂程度合理确定;其中,
调查单位不得为工程总承包的主导单位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具备相应的项目管理、财务和风险承担能力,建立相应的组织结构和项目管理体系,配备相应的专业人员,具有与发包单位类似的勘察(含)、设计、施工或工程总承包业绩工程第十三条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得是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建设单位、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单位、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招标代理单位或与上述单位有控股或控制关系的组织或机构。
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单位及其评审单位一般不允许作为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单位。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人将所有已完成并经批准的成果(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随招标文件公开发布的,上述成果的编制单位和评审单位均可参加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投标。第十四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给予投标人合理的时间编制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招标文件。
第十五条工程总承包评标应采用综合评估法。
,综合评估因素主要包括工程总承包报价、项目管理组织方案、设计技术方案、设备采购方案、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计划、质量安全保证措施、工程总承包业绩及信用等。评标委员会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和项目特点,由招标人代表、具有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经验的专家,以及从事设计、施工、造价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总人数为不少于七人的单数。工程总承包项目可以采用“评标分离”的方式进行招标。,落实招标人的主体责任。实施“评定分离”的项目,由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具体方法和程序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第十六条企业投资的工程总承包项目应采用包干合同,政府投资的工程总承包项目应合理确定合同价格形式。对于总价合同的工程总承包项目,应在充分竞争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合同价格。除招标文件或工程总承包合同规定的价格调整原则外,合同价格一般不予调整。
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在工程总承包合同中约定费用使用管理条款。
,包括费用使用计划、工程进度报告、工程变更核准、工程价款支付、人工费用拨付、暂估价认定程序、暂列金额的使用等内容。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在招标文件和工程总承包合同中约定总承包风险的合理分担。
合同中不得使用无限风险、一切风险和类似的表述在定价中规定风险的内容和范围,不得规定不合理或者明显不公平的明显风险的内容。
。建设单位承担的风险主要包括:(1)与投标时标底相比,主要工程材料、设备和人工价格的波动幅度超出合同约定范围的部分;(2)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的变化;(3)不可预见的地质条件引起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四)由于建设单位原因引起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5)不可抗力引起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更。工程总承包单位应承担因工程总承包单位原因引起的设计文件、施工工艺、组织管理等变更的风险。在工程总承包合同中,除上述施工单位承担的风险外,工程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对索赔、合同终止、预警、知识产权、设计等进行保密。进行施工过程中的结算,规范工程的支付结算行为,双方根据合同约定的结算期内完成的工程内容计算、调整、确认并支付工程价款。施工单位不得以不正当理由拖延工程价款的结算和支付。
。鼓励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通过购买保险的方式增强防范风险能力。第十八条工程总承包单位应自行完成其合同工程范围内的主要工作,其合同工程范围内的非主要工作在符合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可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直接分包,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况除外。除合同中可以分包的部分和劳务分包外,应当征得建设单位的同意。
第十九条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得将承包的工程总承包工程分包,也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的勘察(含)、设计、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
工程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主体工程的勘察(如有)、设计、施工;以工程总承包为单位组成联合体的,联合体各方应根据合同独立完成主体工程的勘察(如有)、设计和施工。第三章工程总承包责任主体管理第二十条建设单位根据自身资源和能力,可以自行管理工程总承包项目,也可以委托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项目管理单位,赋予其相应的权利,按照合同约定管理工程总承包项目。
第二十一条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具备工程勘察(含)、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管理、质量、安全、工期、成本、节能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管理等综合管理能力。工程总承包,并建立相应的组织结构和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建立与工程总承包项目相适应的项目管理机构,在工程总承包合同范围内实施勘察(包括)、设计、采购、施工、性能测试和试运行。
工程总承包项目需要配备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测量负责人(如有)、项目设计负责人、项目施工负责人、工程质量负责人、施工安全负责人、项目造价负责人等主要项目经理,以及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等其他项目总负责人。鼓励高级工人。第二十三条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具备以下条件:
(1)取得相应的工程注册建造师资格,包括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未经注册资格,取得工程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二)担任过与拟建项目类似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设计项目负责人、施工项目负责人或项目总监理工程师;(3)熟悉工程技术和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四)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无执业信用不良行为记录或被修复的不良行为记录。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工程项目中担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和施工项目负责人。
。工程总承包项目原则上不得更换项目经理。确因特殊原因需更换的,须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后依法履行变更程序。继任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与合同文件约定的条件应当一致。第四章工程总承包各方主要责任第二十四条鼓励优质优价。建设单位不得强制工程总承包单位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投标,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工程总承包单位违反工程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工程,不得明示或者暗示/[
施工单位不得向工程总承包单位提出不符合施工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不得明示或暗示工程总承包单位购买、租赁或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品、机械设备、施工工具及配件。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勘察(如有)、设计和施工阶段综合考虑实际情况。不得设定不合理的工期,不得随意压缩合理的工期。
,确保工程质量安全。施工单位应向工程总承包,工程监理单位提供与工程施工有关的原始资料,资料应真实、准确、完整。工程总承包工程正式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做好工程总承包工程实施的相关准备工作,如拆迁、管线搬迁、三通一平等。第二十五条工程总承包单位应根据工程总承包合同进行工程范围内的勘察(如有)、设计、施工质量和施工现场安全,应根据合同对工期全面负责,控制和管理项目总进度及各阶段进度,确保工程按期完成。以联合体形式承担工程总承包项目的,联合体牵头单位应全面负责并签署工程勘察(如有)、设计、施工的文件和资料;联合体其他成员单位负责各自的工作内容,并与牵头单位共同组建项目管理小组,完善工作机制,全面履行工程总承包合同中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六条分包商应根据分包合同对其分包合同工程的质量负责,分包合同并不免除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其承包的所有施工工程的质量责任。
分包单位应服从工程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分包不能免除工程总承包单位的安全责任。第二十七条监理单位应配备与监理工作相适应的监理人员,对工程总承包范围内的质量和施工安全、资金控制、进度控制进行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监理单位发现工程总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合同约定,应要求其改正;工程总承包单位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
第二十八条工程总承包本单位项目经理负责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勘察(含)、设计、施工等工程内容的全面组织、协调和实施。
分包商的项目经理对分包合同中的质量和安全负直接责任,由总承包公司的项目负责人负连带管理责任。第五章工程总承包项目过程管理第二十九条工程总承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应进行施工图审查的,施工单位应按规定提交施工图审查。施工图除加盖设计人注册章和设计单位章外,由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在送审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上签字。
第三十条工程总承包本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办理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加强勘察(如有)、设计、施工各环节的管理,确保工程总承包项目建设的合法合规。
工程总承包各种工程管理技术文件、检查表格等资料应根据工程总承包项目特点及相关规定进行调整;工程资料由建设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根据各自的职能进行签字。第三十一条工程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及其他工程承包商应参加施工单位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工程 总承包单位将全面负责工程总承包竣工验收所涉及的勘察(如有)、设计和施工。如果采用联合体形式,联合体各方均应参加竣工验收。
第三十二条工程保修由施工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签订。保修期内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得以分割自身和分包单位保修责任为由拒绝履行保修责任。
第三十三条总包合同中工程总承包项目用于计价结算和决算审计时,应审计工程总承包合同中的变更和调整部分,不单独审计工程总承包合同中的固定总价总包部分。
第三十四条已完成的工程总承包合同包含在工程总承包公司工程绩效信息中。以联合体形式完成的,应在工程业绩信息中注明。
第三十五条工程总承包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建筑市场监督管理的决定》的行为。按照相应的处罚规定,追究工程总承包单位、承办人和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及相关负责人的法律责任。符合相关条件的,依法依规给予信用惩戒。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六条这种方法
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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