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党员干部违规接受他人旅游安排如何处理

张强律师 法律头条 2022-10-20 15:30:46

导读: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党员干部违规接受他人旅游安排如何处理2015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6年实施)和2018年纪律处分条例规定“接受旅游等可能影响公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党员干部违规接受他人旅游安排如何处理

2015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6年实施)和2018年纪律处分条例规定“接受旅游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活动,情节严重或者严重的,给予党内警告以上处分”,即2016年以后党员违规接受旅游安排的,按照2015年、2018年的规定处罚”。2003年的《纪律条例》中没有这样的规定。2016年前党员违规接受旅游安排是否构成违纪?构成违纪。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部办公厅对浙江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如何定性处理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私营企业主出资旅游活动的请示》(2000)的批复明确:1。党员,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接受请托。如果他和他的亲友由请托方支付旅游费用,就视为受贿,根据《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第六十一条给予处分。2.党员,公职人员之一,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旅行安排,费用由请托方支付,应依据《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第六十三条,以错误收受礼金为由,给予党纪处分。3.监督对象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之便接受他人旅游安排,费用由请托方支付。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可以参照本批复办理。”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2010)明确规定: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禁止接受任何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行为。上述2000年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部办公厅给浙江省纪委的复函,因文件已被2003年《纪律处分条例》涵盖,于2013年废止。在适用《纪律处分条例》具体条款时,可以适用2003年《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二条“其他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给予党内警告以上处分”的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此外,公职人员之一的党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私利,接受其旅游安排,对方支付旅游等相关费用3万余元,也涉嫌受贿罪。(微信微信官方账号“惩戒法律咨询”同步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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