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心得,国资委印发《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

张强律师 法律头条 2022-10-16 15:11:13

导读: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经验,国资委发布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集中企业合规管理措施(订单号国务院第42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2022年8月23日通过,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经验,国资委发布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

集中企业合规管理措施

(订单号国务院第42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2022年8月23日通过,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全面依法治国战略部署,深化国有企业法治化建设,推动中央加强合规管理,有效防控风险,有效保障深化改革和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务院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务院[/K1/]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SASAC)。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合规,是指企业的经营管理行为和员工履职行为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行业标准、国际条约和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相关规章制度和其他要求。

本办法所称合规风险,是指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因违法行为而可能招致法律责任、经济或声誉损失等负面影响的可能性。

本办法所称合规管理,是指企业以有效防控合规风险为目标,以提升依法合规管理水平为导向,针对企业的管理行为和员工履职情况,包括建立合规制度、完善运行机制、培育合规文化、强化监督问责等内容的有组织、有计划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SASAC负责指导和监督中央政府企业合规管理工作,评估合规管理体系建设及其有效性,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违规责任。

第五条中央政府企业合规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1)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挥企业党委(党组)的领导作用,落实全面依法治国战略部署的有关要求,把党的领导贯穿合规管理全过程。

(2)坚持全面覆盖。将合规要求嵌入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贯穿决策、执行、监督的全过程,落实到各部门、各单位、全体员工,做到多方联动、上下沟通。

(三)坚持权责明确。按照“业务管理必须管合规”的要求,明确业务与职能部门、合规管理部门、监管部门的职责,严格落实员工合规责任,对违规行为严肃问责。

(4)坚持务实高效。建立健全符合企业实际的合规管理体系,突出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重要人员的管理,充分利用大数据等信息化手段,有效提升管理效率。

第六条中央政府应当在机构、人员、资金、技术等方面为合规管理提供必要的条件。确保相关工作有序开展。

第二章组织和职责

第七条中央企业党委(党组)发挥引领方向、管理全局、推动落实的作用,推动合规要求在本企业中得到严格遵守和落实,不断提升依法合规管理水平。

中央企业要严格遵守党内法规,党委(党组)领导下的党建组织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应职责,推动相关法规在党内有效实施。

第八条中央企业董事会发挥战略制定、决策和风险防范作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批合规管理基础制度、制度建设计划和年度报告等。

(二)研究决定合规管理的重大事项。

(三)推动合规管理体系的完善并评估其有效性。

(四)决定合规管理部门的设置和职责。

第九条中央企业管理层负责管理、实施和加强管理,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合规管理体系建设计划,经董事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起草合规管理基本制度,批准年度计划等。,并组织制定具体的合规管理制度。

(三)组织处理重大合规风险事件。

(4)指导和监督各部门和下属单位的合规管理。

第十条中央企业负责人作为推进依法治国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切实履行法律合规管理的重要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的职责,积极推进合规管理。

第十一条中央企业设立合规委员会,可与法治建设领导机构合署办公,统筹合规管理,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重点难点问题。

第十二条中央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设置首席合规官,不设新的领导职务和职位。总法律顾问兼任,对企业主要负责人负责,领导合规管理部组织相关工作,指导下属单位加强合规管理。

第十三条中央企业业务和职能部门承担合规管理的主体责任,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建立健全本部门业务合规管理制度和流程,开展合规风险识别和评估,编制风险清单和应对方案。

(2)定期梳理关键岗位的合规风险,将合规要求纳入岗位职责。

(3)负责部门经营管理行为的合规性审查。

(四)及时报告合规风险,并组织或配合应对。

(五)组织或配合对违规行为的查处和整改。

中央政府企业在业务和职能部门设置合规管理员,合规管理员为业务骨干,接受合规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培训。

第十四条中央企业合规管理部是本企业合规管理的牵头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起草合规管理的基本制度、具体制度、年度计划、工作报告等。

(二)负责规章制度、经济合同、重大政策的符合性审查。

(三)根据董事会授权,组织合规风险的识别、预警和应对,评估合规管理体系的有效性。

(四)受理职责范围内的违法行为举报,提出分类处置意见,组织或参与违法行为调查。

(五)组织或协助业务和职能部门开展合规培训,接受合规咨询,推进合规管理信息化建设。

中央财政企业应当配备与业务规模、业务范围和风险等级相适应的专职合规管理人员,加强业务培训,提高专业水平。

第十五条中央企业纪检监察机构和审计、巡视、监察、问责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在职权范围内监督合规要求落实情况,调查违规行为,按规定实施问责。

第三章系统建设

第十六条中央政府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合规管理制度,按照适用范围和有效程度建立分级分类的合规管理体系。

第十七条中央政府企业应当制定合规管理的基本制度,明确总体目标、机构职责、运行机制、考核评价、监督问责等内容。

第十八条中央政府企业应当针对反垄断、反商业贿赂、生态环保、安全生产、劳动就业、税收管理、数据保护等合规风险较高的重点领域业务,制定合规管理的具体规定或者专项指引。

中央政府企业根据所在国(地区)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涉外业务重要领域专项合规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中央政府企业根据法律法规、监管政策等变化情况,,及时修订和完善规章制度,并检查执行情况。

第四章运行机制

第二十条中执会企业应建立合规风险识别、评估和预警机制,全面梳理经营管理活动中的合规风险,建立并定期更新合规风险数据库,分析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影响程度和潜在后果,及时预警典型、普遍或潜在的严重风险。

第二十一条中执企业应将合规审查作为必要程序嵌入经营管理过程,重大决策事项合规审查意见由首席合规官签署,对决策事项的合规性发表明确意见。业务职能部门和合规管理部门应完善审核标准、流程、要点等。根据职责权限,定期对评审进行后评价。

第二十二条发生中央政府企业合规风险时,相关业务和职能部门应及时采取措施,并按规定向合规管理部报告。

中央政府企业引起重大法律纠纷、重大行政处罚、刑事案件或国际组织制裁等重大合规风险事件,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资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由首席合规官牵头,合规管理部协调,相关部门配合,及时采取措施妥善处理。

中央政府企业发生重大合规风险事件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SASAC报告。

第二十三条中执企业通过完善规章制度、优化业务流程,建立违规整改机制,堵塞管理漏洞,提高依法合规管理水平。

第二十四条中央企业设立违规行为举报平台,公布违规行为举报电话、电子邮箱或信箱。有关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受理违规行为,对举报的问题进行调查处理,造成资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后果的,移交责任追究部门;涉嫌违法违纪的,按规定移交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或机构处理。

中央政府企业对举报人的身份和举报事项严格保密,对举报属实的举报人给予适当奖励。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打击报复举报人。

第二十五条中央企业要完善违规问责机制,明确责任范围,细化问责标准,对问题和线索及时进行调查,并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违规者责任。

中央机关企业应当建立下属单位管理和从业人员履职记录制度,将违规行为的性质、频率和危害程度作为考核和等级评定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中央政府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合规管理、法律管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协同运行机制,加强统筹协调,避免重叠重复,提高管理效率。

第二十七条中央政府企业应定期评估合规管理体系的有效性,适时开展重点业务合规管理的专项评估,加强评估结果的应用。

第二十八条中央政府企业应当将合规管理作为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对下属单位的考核评价。

第五章合规文化

第二十九条中央企业要将合规管理纳入党委(党组)法治专题学习,推动企业领导人员强化合规意识,带头依法依规开展经营管理活动。

第三十条中管企业应当建立复合规则定期培训机制,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将合规管理作为管理人员、关键岗位和新聘人员培训的必修内容。

第三十一条中心企业应加强合规宣传教育,及时发放合规手册,组织签署合规承诺书,强化全体员工守法诚信、合规经营意识。

第三十二条中心企业应引导全体员工自觉践行合规理念,遵守合规要求,接受合规培训,对自身行为的合规性负责,培育具有企业特色的合规文化。

第六章信息化建设

第三十三条中央政府企业应当加强合规管理信息化建设,纳入合规制度、典型案例、合规培训、违规记录等内容。根据实际情况进入信息系统。

第三十四条中执企业应定期梳理业务流程,查找合规风险点,借助信息技术手段将合规要求和防控措施嵌入流程,加强关键节点合规审查,强化流程控制。

第三十五条中央政府企业应当加强合规管理信息系统与金融、投资、采购等其他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实现数据共享。

第三十六条中央政府企业应利用大数据等技术,加强对重点领域和关键节点的实时动态监控,实现合规风险的及时预警和快速处置。

第七章监管问责

第三十七条中央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因合规管理不到位导致违规的,SASAC可约谈相关企业并责成整改;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SASAC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十八条中央企业对本应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的单位和人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能发现违规行为,或者发现违规行为中存在失职行为,给企业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中央企业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和完善合规管理制度,推动所属单位建立和完善合规管理制度。

第四十条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参照本办法,引导其出资企业加强合规管理。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SASAC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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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彭敏

执行编辑刘张冉冉

总结:以上内容是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的经验,国资委发布的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的详细介绍。文章内容部分转载自网络,希望你能知道企业国有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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