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有资产转让未评估挂牌的是否有效

张强律师 法律头条 2022-10-16 15:10:29

导读:北京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国有资产未评价上市的转让是否有效?第一,主体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第五条本法所称国家出资企业,是指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

北京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国有资产未评价上市的转让是否有效?

第一,主体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第五条本法所称国家出资企业,是指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和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二。法律对国有资产转让效力的相关规定。

1.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四十七条: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合并、分立、重组、转让主要财产、以非货币财产对外投资、清算或者有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的,应当按照规定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2.企业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有资产第六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六)资产转让、置换;

3.“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第三条:“国有资产占有人(以下简称占有人)应当进行资产评估:(一)资产拍卖、转让;……"

4.国有资产评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条:“应当评价资产评估的情形未进行评价,或者未按照办法和本细则的规定立项、确认的,该经济行为无效。”

三。相关判例。

判决是有效的:

1.最高人民法院(2008)民提字第40号民事判决书(康文军与包头市边境贸易公司、包头市对外贸易[集团]有限公司再审一案):对于某国有企业以60万元的价格转让的单笔120万元债权,一审法院认为不存在显失公平的问题。二审法院从保护国有资产的角度出发,依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二十二条、国务院《评估管理办法》国有资产及相关文件,认为转让的债权为国有资产,转让前未经评估应认定转让合同无效。最后,最高人民法院对本案二审判决进行了再审,其依据是平等保护所有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是包括合同法在内的我国所有民事法律公认的一项基本原则。如果认定合同无效的主张,不仅会影响正常的市场流通秩序,而且不利于国有企业作为平等的市场主体参与市场竞争。该判决的意义在于纠正民事审判实践中对国有资产保护相关国家法律法规的误解。本案中,审判长针对本案中无法回避的国有企业转让单一债权是否必须进行评估的问题,以事后未进行评估为由,要求当事人进行评估,支持转让方主张合同无效,缺乏法律依据,也不符合诚实信用原则。

2.最高法院(2013)民钟艺字第18号:本案中,电大金融学院主张合同无效的理由是《合作开发协议》违反了“国有资产评价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国有资产占用单位(以下简称占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执行/[但“国有资产评价管理办法”属于强制性行政法规,不能作为认定合同无效的依据。金融学院主张合同无效缺乏法律依据,我院不予支持。

3.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提字第216号民事判决书关于中国青年旅行社、林嘉峰、陈国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审理和监督:应当按照《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评估管理办法》、《企业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有资产进行国有资产转让。规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及相关人员的行为是法律的义务,要求管理人员谨慎履行职责。上述规定均为规范内部程序的行政规定,非强制性规定,不应影响国企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的效力。

无效判断:

1.北京市2006年一中院审理的北京凯米克商贸公司股权转让案:一中院认定凯米克公司的财产确实属于国有资产。根据国务院第91号令发布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转让国有资产应当按照项目申请、资产清查、评估估算、验证确认等程序严格执行,以保证国有资产价值的正确体现,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但2000年6月18日,吴某某等5人与科米克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未能履行资产评估,违反了国家关于国有资产转让手续的强制性规定。一中院认为,该转让协议应属无效。

2.最高人民法院(2014)字第304号:东风汽车贸易公司、内蒙古汽车修理厂、内蒙古环城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内蒙古物资集团有限公司、和联嘉信、梁、第三人内蒙古东风汽车销售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认为,“国有资产评价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k1]这一规定是强制性的,不是任意性的。根据这一规定,原审判决认定本案涉案房地产转让合同无效正确,不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申请人转让涉案房地产的行为违反了“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强制性规定,不能受到《物权法》的保护。”

3.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人民法院225号: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中“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法律”不限于法律,应当包括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不仅限于效力的强制性规定,还包括管理的强制性规定。在双方未履行资产评估、申报、备案、上市、交易等程序的情况下,签订了以电机二厂全部资产清偿债务的和解协议,违反了国务院颁布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规定,可能导致国有资产的损失。因此,(2001)哈经子楚字第283号应予撤销。

四。这位律师的意见。

1.目前实践中对此问题的看法不一,甚至最高法院对同一问题的看法也完全不同。

2.具体案例需要从证据的角度进行详细论证,比如是否有主管部门的会议纪要等其他文件或证据,判决无效的后果是否造成诉讼或其他资源的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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