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管理规定,讷河市城市基础设施(征求意见稿)讷河市媒体集成中心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的征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管理规定,讷河市城市基础设施(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根据黑龙江省价格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继续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规范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黑价联〔2017〕58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
第二章征收范围和标准
第二条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市政府所在地规划区内的各类新建建设项目、改扩建新增区域或原已减免配套费的建设项目,均应按本办法规定缴纳配套费。
第三条收取标准严格按照《黑龙江省价格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继续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规范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取标准的通知》(黑价联〔2017〕58号)的规定,即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收取55元(含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20元、消防设施建设费5元)。对不增加供热面积的新建、扩建、改建项目,不征收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三章征收程序和措施
第四条市住建局负责全市配套费的征收工作。建设单位必须在市政府大厅住建局窗口预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第四章监督和使用
第五条征收的配套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同级上缴国家。
库,完全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第六条收取的配套费应当专项用于城市供水设施、排水设施、道路桥涵、园林绿化、环卫设施、路灯设施、供热供气设施等建设。城市基础设施。
第七条财政部门应当将年度收支计划纳入部门预算,根据市政府批准的收支计划及时办理入库和拨付手续。
第八条配套费在使用时,项目管理部门应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的有关规定执行。严格执行项目招投标程序,招投标控制价需要审核,决算必须经财政、审计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才能拨付配套费。
第九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市场价格对物业顶费进行评估拍卖,拍卖所得进入财政收入。
第五章资产管理
第十条配套费建设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项目建设单位通过项目竣工验收后,经自然资源局、住建局、财政局、审计局等部门认可,再报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配套费建设形成的资产全部归国家所有,供热、供水、供气企业只有使用权,没有处置权。企业负责这些资产的日常维护,以确保资产的完整性和有效性。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越权审批减免收费的;
(二)征收的配套费不专款专用,随意挪用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处置建设配套费所形成的资产。
第七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讷河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原讷河市人民政府《关于讷河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讷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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