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行为供认不讳是什么意思,通知行为人到案后又提前捕获的可视为自动投案

张强律师 法律头条 2022-11-13 12:46:54

导读:违法行为供认不讳是什么意思?被通知到案后提前被抓的行为人可视为自首。裁判要点公安机关口头通知行为人第二天到辖区派出所接受讯问,然后在通知的当晚以案件重大复杂行为人可

违法行为供认不讳是什么意思?被通知到案后提前被抓的行为人可视为自首。

裁判要点

公安机关口头通知行为人第二天到辖区派出所接受讯问,然后在通知的当晚以案件重大复杂行为人可能逃避侦查为由将行为人逮捕,因为行为人是在准备自首时被逮捕的,没有证据证明行为人逃避侦查。

[案例]

2015年8月,张小童、袁菲(均另案处理)在天津空港经济区注册成立天津中天盛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015年9月以来,张小西、袁菲(中天盛泰公司总经理)伙同被告人周东等人,以中天盛泰公司的名义,通过召开推介会、散发传单、口口相传等方式,在天津市和平区、红桥区等地进行公开宣传。以高额利息为诱饵,与投资人签订理财协议、债权转让协议,承诺还本付息,承诺不还债务。2017年8月底,中天盛泰公司已经人去楼空,投资款无法归还。2015年9月至2017年6月,周东受聘于中天盛泰公司,担任公司销售经理(销售总监),负责公司的业务管理,如招聘业务人员、管理业务团队、开展国外业务等。经审计,周东案涉及投资者177人,投资金额30102595元,其中亏损88人,亏损金额10012666.50元。

公安机关立案后,在逮捕被告人周东前,电话联系周东,要求其于2017年12月13日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但公安机关于同年12月12日到周东住处将其抓获。

[裁判]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东伙同他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周东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综合考虑案件事实和情节,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

关于辩护人建议被告人周东自首的辩护意见。经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自首和立功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的相关规定,“经查证属实,准备自首,或者在自首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的,应当认定为自首”,且本案公安机关出具的声明与周东的供述可以相互印证。被捕前,周东确实与公安民警电话约定了投案自首的时间和地点。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周东在被捕前曾逃避调查或潜逃。因此,周东应被视为主动投案。周东到案后,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符合自首条件,应当认定为自首。辩护意见成立并被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于2018年12月28日判决如下:一二。判令被告人周东退赔其犯罪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并返还本案相关集资参与人。

宣判后,公诉机关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抗诉;被告周东不服判决,未上诉,一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评论]

控辩双方对被告人周东是否构成自首存在争议。公诉机关认为,周东是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的,不能认定为自首。辩护人认为,周东在准备自首时确实被抓获,应当认定为自动投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构成自首。最后,法院采纳了律师的意见,具体理由如下:

《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据此,自首是确定行为人是否构成自首的前提条件。对于如何认定自首,《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自首包括典型行为人主动向司法机关直接投案,以及其他情形,如“经侦查准备自首,或者在自首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的,应当认定为自首”。放宽自首时限,降低自首认定标准,以鼓励/[/。从自首的本质来说,无论是典型的自首,还是视为自首的案件,都应该体现行为人自首的主动性和自愿性。那么我们如何确定“我们准备投降”呢?笔者认为,应当根据证据裁判原则从主客观两个方面来把握,具体为:一是行为人应当具有真实的自首意愿,即应当具有主动来到本案接受讯问的故意;第二,应当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行为人具有准备自首的客观表现;第三,在没有公安机关及时介入的情况下,行为人会实施向有关机关投案自首的行为;第四,没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实际准备自首时,正在积极实施逃跑等逃避侦查的行为。

经查,被告人周东在被公安机关讯问前第二天接到公安民警要求其到案讯问的口头通知后,没有拒绝、抗拒、逃避等行为。而是在接到警方通知后再次主动给办案民警打电话,并前往案发时间地点确认。这一事实与被告人的供述、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表明周东积极准备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的意愿和行为。虽然公安机关以案情复杂为由,于通告发布当晚提前在家中将周东抓获,但周东在家中被抓获、到案后积极供述、认罪悔罪等客观事实也表明,周东在被抓获前并未逃避侦查。因此,法院最终采纳周东构成自首的意见是正确的。

案例编号:(2018)晋0116行初第80197号

案例撰写人: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李政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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