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详细介绍一下,裁判案例:合同中同时约定了履行地点和交货地点。[裁判要点]《民事诉讼法解释》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的,约定的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涉案合同约定“履行地点:×××
详细介绍一下,裁判案例:合同中同时约定了履行地点和交货地点。
[裁判要点]
《民事诉讼法解释》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的,约定的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涉案合同约定“履行地点:×××”和“交货地点:×××”。分析上述协议,×××
属于合同实际履行时双方当事人约定的交货地,×
×属于程序法意义上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合同履行地。在双方当事人关于合同履行地和交货地的意思表示明确具体的情况下,一方关于应当以交货地作为合同履行地并确定管辖法院的理由缺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决
最高人民法(2021)57号
原告
江阴市通发机械有限公司位于江苏省江阴市徐霞客镇乔奇工业园迎宾大道37号。法定代理人
:朱慧娟,公司总经理。被告
:武胜同心电子有限公司,位于四川省武胜县经济开发区三期标准厂房B栋。法定代理人
:公司执行董事蒋天福。被告
:姜天福,男,1974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2020年7月6日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立案的江阴市同发机械有限公司诉武胜同发电子有限公司、蒋天福、武胜县人民法院立案的(2020)川1622民初1688号武胜同发电子有限公司诉江阴市同发机械有限公司案2021年5月21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向
2020年7月1日,江阴市同发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发公司)向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同发公司与武胜同鑫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鑫公司)、朱慧娟签订合同,约定同发公司、朱慧娟按照同鑫公司的要求购买熔喷布件,合同履行地为江苏省江阴市。同发公司已按合同履行了交货义务,同心公司尚欠货款1100000元,请求判令同心公司支付货款及利息。答辩期间,同心公司、蒋天富提出管辖权异议,主张合同右上角应打印“履行地点:江苏省江阴市”,第三条手写约定“交货地点:四川省广安市武胜县经济开发区三期标准厂房B栋,交货方式:上门安装调试均可”。本案应根据手写内容确定合同履行地,由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管辖。并且,由于同发公司提供的机器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2020年7月8日,同发公司与朱慧娟等。被告同心公司向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与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受理的买卖合同纠纷的诉讼请求相互对立。涉案货物的交货地点为武胜县。裁定管辖权异议成立,并将案件移送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审理。同发公司上诉,无锡中院认为,本案与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基于同一法律关系,主要当事人相同,应当合并审理。涉案合同明确约定履行地为江苏省江阴市。应当认识到,双方对合同履行地有明确约定,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另一起案件,四川省广安中院二审裁定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于是上报江苏省高院。
同心公司向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起诉同发公司、朱慧娟、谢、谢培金,称同发公司与同发公司、朱慧娟签订合同,同发公司向同心公司提供熔喷布全套机械设备配件。因同发公司提供的机器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无法达到合同目的,请求判令解除合同,退还货款。答辩期间,同发公司、朱慧娟、谢、谢培金对管辖权提出异议,主张合同履行地为江苏省江阴市,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先立案,故本案应移送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审理。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合同约定,涉案合同履行地应为四川省武胜县,驳回了管辖异议。同发公司、朱慧娟、谢、谢培金提起上诉,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合同第三条手写交货地点应认定为双方当事人协商变更了合同履行地,合同履行地为四川省武胜县。并于2020年9月16日作出(2020)川16民审字第85号民事裁定书,驳回同发公司、朱惠娟、朱培金。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与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是因同一买卖合同发生的纠纷,主要当事人相同,应由同一法院审理。涉案合同的履行地为江苏省江阴市,应当认定双方对合同履行地有明确约定。两案应由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合并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受理的同发公司诉同信公司、蒋天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受理的同信公司诉同发公司、朱慧娟、谢、谢培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涉及同一合同案件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当事人以同一法律事实向两地法院提起不同诉讼请求的,应当合并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本案涉案合同右上角打印为“履行地点:江苏省江阴市”,第三份手写协议为“交货地点:四川省广安市武胜县经济开发区三期标准厂房B栋,交货方式:上门安装调试均可”。分析涉案合同的上述约定可知,四川武胜县属于合同实际履行时双方约定的交货地点,江苏江阴市属于程序法意义上双方约定的合同履行地。在双方对合同履行地和交货地均有明确意思表示的情况下,同心公司和江天福要求以手写的“四川武胜交货地”作为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的理由没有法律依据。双方约定的合同履行地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受理的同心公司诉同发公司、朱慧娟、谢、谢培金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移送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合并审理。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和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一并撤销。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解释》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1.撤销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川16民初85号民事裁定书和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2020)川1622民初1688号民事裁定书;
2.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共同审理武胜同鑫电子有限公司诉江阴市同发机械有限公司、朱慧娟、谢、谢培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3.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应于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2020)川1622民初1688同心电子有限公司诉江阴市同发机械有限公司、朱慧娟、谢、谢培金一案移送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建平法官
张娜法官
李法官
2021年12月17日
对李鹏的法律援助
办事员邢
来源:民事审判
总结:以上内容是对合同中约定的详细介绍一下,裁判案例:履行地和交货地的详细介绍。文章内容部分转载自互联网,希望对你了解如何确定合同履行地有所帮助和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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