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职人员包括哪些人群,国家工作人员与公职人员有什么区别

张强律师 法律头条 2022-11-11 12:22:53

导读:公职人员包括哪些人群,国家工作人员和公职人员有什么区别可以为干部研究决策提供参考。来源:党建头条基于公权力监督全覆盖的目的,监察法以行使公权力、履行公共职责的公职人

公职人员包括哪些人群,国家工作人员和公职人员有什么区别

可以为干部研究决策提供参考。

来源:党建头条

基于公权力监督全覆盖的目的,监察法以行使公权力、履行公共职责的公职人员为监察机关的监察和调查对象。基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严整刑事政策,刑法以从事公务的人员为重点,作为确定职务犯罪具体罪名的依据。因此,

监察法和刑法调整的对象不同。公职人员和国家工作人员不是同一个概念,内涵也不完全一样。

国家工作人员属于公职人员的范畴。

监察法第一条规定,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人的监督,实现国家监察全覆盖。第十五条规定了六类监察对象,实际上分为两类:

1.是在行使公权力公职人员。

这些人具有公职人员的身份,日常工作内容就是行使公权力,因为具有稳定的公职人员身份而成为监察对象,如国家机关的公务人员。此类人员的公职人员身份与行使公权力紧密联系在一起。

二是其他行使公权力的人员。

这些人员成为监察对象并不是因为公职人员的身份,而是基于参与某种特定公共事务活动。如人民陪审员在参加合议庭开庭审理案件或开庭调解、参加案件评议时,属于行使公权力,在履行职务期间有腐败行为的,就属于国家工作人员腐败犯罪。

根据刑法第93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2003年《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进一步解释“从事公务,是指代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履行组织、领导、监督、管理职责。”因此,国家工作人员从事公务活动的人被认为具有代表国家管理国家事务或参与管理社会事务的权力。

从这个意义上说,公职人员完全包含国家工作人员。

公职人员不一定都是国家工作人员。

根据监察法,公职人员必须是依法履行公职的人。

公职人员执行公务的范围比公务更广,因为公务活动的性质与国家公共事务有关,而公职人员执行公务的范围不受国家事务的限制。

一些非国家性的社会性公共事务,如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内集体事务的管理,虽然不能称之为从事公务,但依法属于监察法中履行公职的范围。

由于刑法中的“国家工作人员”都是“执行公务的人”,但并非所有的“执行公务的人”都是“国家工作人员”,一旦监管对象涉及犯罪,应当进一步认定其在刑法中的具体地位,进而确定其涉嫌犯罪的具体罪名。比如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就要先认定公职人员是否属于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再认定其受贿行为是否属于行贿罪国家工作人员。

公共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在刑法中的主体地位。根据《监察法解释》和《国家监察委员会职权范围规定》(试行),上述单位的管理人员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本单位及其分支机构领导班子成员,以及本单位及其分支机构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如公立医院院长、副院长等。;

2.本单位及其分支机构的中层管理人员,如管理岗位6级及以上人员;

3.本单位及其分支机构中从事国有财产管理、监督等重要岗位工作的人员,如出纳、会计等;

4.临时从事与其职权相关的管理事务的人员。

《刑法》第93条第2款规定,

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共事务的人员视为国家工作人员。在这里,“从事公务”主要表现为与监督管理国有财产的职权和职务活动有关的公务。

由此可见,上述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四类人员与刑法中关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基本一致。如公立学校普通教师在参与学校招生工作过程中收受他人贿赂的,因招生工作属于管理活动,该普通教师在招生过程中的腐败行为就属于国家工作人员腐败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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