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矿产资源探索区块注册管理办法规定什么都能看!在探矿阶段可以合法出售吗矿产品来源:采矿业在探矿过程中,往往会产生一部分副产品矿石。这些副产品可以进一步加工提炼成矿产品,
矿产资源探索区块注册管理办法规定什么都能看!在探矿阶段可以合法出售吗矿产品
来源:采矿业
在探矿过程中,往往会产生一部分副产品矿石。这些副产品可以进一步加工提炼成矿产品,往往具有经济价值。但根据规定,探矿权人主要享有探矿权矿产资源,不享有收购矿产品已开采的权利。那么,探矿业主可以使用并出售探矿过程中获得的矿石吗?副产品矿石的加工利用是否会构成“以探代采”?以探代采和回收副矿的界限在哪里?超越这个极限会有什么结果?下面笔者将结合相关规定对上述问题进行分析说明。
“回收副矿”和“以探代采”的含义
一、辅助矿石的回收
二次矿石回收不是一个专业概念。本文中的副矿回收是指对探矿业主在探矿过程中产生的副矿进行回收利用。一般来说,探矿业主只有探矿权,没有处置权矿产品,但为了不浪费资源,还需要对副产品矿石进行回收。正因如此,《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品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也规定,探矿权人有权按照批准的工程设计和施工自行出售勘查回收的矿产品,但按照国务院规定由指定单位统一收购的矿产品除外。即只要探矿业主按照批准的项目进行设计和施工,探矿过程中产生的矿石就可以循环利用。
第二,以勘探代替开采
“以探代采”是指探矿权人持有勘查许可证,但在勘查过程中擅自进行开采的违法行为。这种行为本质上是无证开采行为。因为探矿阶段需要投入大量资金,但探矿权不具备融资属性,给矿山企业造成了一定的负担。此外,探矿阶段通常需要较长的时间,通常需要两到三年的时间来处理从勘探到开采的转换。长期得不到回报的投资让企业不堪重负。因此,存在很多以探代采的行为,采矿权人在探矿阶段进行采矿活动,违反了矿产资源法的相关规定,破坏了矿产资源的监管秩序。
“回收副矿”与“以探代采”的界限
那么既然都是在探矿阶段矿产品处置,那么回收副矿和勘探代替开采有什么区别呢?
一、不同的施工范围
副矿回收是指在已批准的勘查项目施工过程中回收矿产品,要求探矿业主按照勘查实施方案进行勘查施工。这一过程中产生的副产品矿石可以合法出售,称为“副矿回收”。但是,以探代采的行为通常是超出批准的勘探建设范围,以开采为目的进行勘探建设。
第二,开采数量不同
但在勘探过程中,勘探施工获得的矿石是循环利用的,副产品矿石数量有限。但由于勘探代替开采是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开采的矿石量远远超过勘探过程中产生的副产品量。
第三,行为的性质不同
回收副矿是矿产资源法赋予探矿权人的法定权利,是探矿权的内涵之一。因此,回收辅助矿石是合法行为。但以探代采属于非法开采行为,自然资源部门可以给予行政处罚,甚至涉嫌非法开采。
第四,两者的关系
首先,探矿阶段的开采并不是完全禁止的。按照“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即探矿权人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边开采边发现符合国家规定的复杂类型矿床的,经登记机关批准,可以依法办理采矿登记手续。但探矿权人未经批准进行勘查开采的,将构成“以探代采”的违法行为。其次,虽然回收副矿是探矿权人的权利,但有些省区需要自然资源部门批准才能销售副矿,销售数量要核实。如果没有得到有关部门的批准,也可能否定销售副产品矿石的合法性。
“以探代采”的法律后果
有时很难区分回收辅助矿石和用勘探代替采矿,这两者都发生在勘探过程中。一般情况下,由自然资源部门确定探矿权人的勘查行为性质,判断是否超出副矿利用范围,是否构成勘查而非开采。一旦被认定为勘探而非开采,将会产生严重的法律后果。
一、行政处罚
根据矿产资源法和《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无采矿许可证采矿的,可以责令停止采矿,赔偿损失,没收提取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给予警告,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刑事责任
“以探代采”的程度构成非法采矿罪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3条对此作出了相应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采矿,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作者简介:孙琼,北京市庶人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中国矿业大学(北京)经济法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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