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税率,股息红利所得税处理政策一、现金股利(一)持有上市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已取得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差异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
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税率,股息红利所得税处理政策
一、现金股利
(一)持有上市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已取得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差异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股息红利(财税〔2015〕101号)
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股息红利(财税[2012]85号)
的有关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公司,中国结算公司于次月 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1.股东持股期限不足一个月(含一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收入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2.持股期限超过一个月至一年(含一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3.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对股息红利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2)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份的个人股东取得。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股息红利(财税[2012]85号)
有关规定,其取得的股息红利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3)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已获得上市公司基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合格投资者支付股息、红利及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
的规定,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4)企业和个人通过沪港通、深港通投资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1.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
的有关规定,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A 股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在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不具备向中国结算提供投资者的身份及持股时间等明细数据的条件之前,暂不执行按持股时间实行差别化征税政策,由上市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并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2.《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27号)
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深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在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不具备向中国结算提供投资者的身份及持股时间等明细数据的条件之前,暂不执行按持股时间实行差别化征税政策,由上市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并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3.对于香港市场的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其股息红利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进行分配,所得税按10% 税率代扣代缴。4.对其他国家税收居民的香港投资者,其所得股息红利低于其母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的10%的,企业或个人可自行或委托扣缴义务人向上市公司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享受税收协定待遇,退还多缴税款。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符合退税条件的(五)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属于免税收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上市公司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的,由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自行决定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和进行纳税申报。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1)个人取得股票溢价形成资本公积并转增股本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改制为城市合作银行应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发〔1998〕289号)
:股份制企业股份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分配,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金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但与此不符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应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二)个人提取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增加注册资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盈余公积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333号):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实际上是该公司将盈余公积金向股东分配了股息、红利,股东再以分得的股息、红利增加注册资本。对属于个人股东分得再投入公司(转增注册资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股份有限公司在有关部门批准增资、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后代扣代缴。(3)企业取得资本公积并转增股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三、留存收益红股或非股本(票)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
(一)来自未上市非高新技术企业的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奖励和资本转让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0号)
:非上市及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其他企业转增股本,应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及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适用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二)来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个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税收试点政策向全国推广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个人股东获得转增的股本,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三)来自上市公司、上市公司的个人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上市公司差异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股息红利(财税〔2012〕85号)、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市公司差异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股息红利(财税〔2015〕101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券期货委员会关于继续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股息/[K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券期货委员会公告2019年第78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税收试点政策向全国推广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
:1.按股息红利现行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不适用分期纳税政策。2.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对股息红利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超过一个月至一年(含一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不足一个月(含一个月)的,将其股息红利收入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3.以上收入统一适用20% 税率的个人所得税。(四)被公司收购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属于免税收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因此,企业取得符合免税条件的股票股息红利时,应进行免税申报,并可在转让股(票)时按面值增加股(票)的计税依据。本文连姐从连税务的角度,引用蒋心璐的《龙商税务语》来概括送股转股的税务处理。谢谢大家!本文内容仅供一般参考,不视为正式的审计、会计、税务或其他建议。我们不能保证这些材料在未来仍然准确。任何人不得在未仔细考虑相关情况并获得适当的专业建议的情况下根据内容行事。本网站转载的文章仅供学术交流。或者文章的原创版权属于原作者或原著作权人,我们尊重版权保护。如果您有任何问题,请联系我们,谢谢!总结:以上内容是对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税率、股息红利所得税处理政策的详细介绍。文章部分内容转载自网络,希望你能结识股息红利个人。版权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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