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介绍一下,对《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修订亮点之解读

张强律师 法律头条 2022-11-11 11:54:49

导读:详细介绍一下,对“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修订亮点的解读2022年3月,深圳市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了“深圳市职工工资支付条例”,经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于2022年8月4日起施行

详细介绍一下,对“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修订亮点的解读

2022年3月,深圳市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了“深圳市职工工资支付条例”,经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于2022年8月4日起施行。此次修订有以下亮点。笔者将修改后的条款解读如下,供大家参考。

1.员工入职月不满一个月且符合一定条件的,当月工资可与下月工资一并发放。

“深圳市职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一条增加一款:“工资支付期为一个月的,用人单位可以支付自用工之日起至约定的工资支付日止不满一个月的工资,也可以在第一个工资支付日按日折算支付或者在下一个工资支付日合并支付,由用人单位与职工双方协商确定。”

如果将此条款解读为:“只要员工1日未入职,当月工资无需在下月7日前发放,可与下月工资一并发放”,那就大错特错了!

首先需要确定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支付日期。比如劳动合同约定每月7号发上月工资。员工本月8日至月末最后一日开始工作的,当月工资可以折算到下月7日发放,也可以在下月7日发放,而不是下月7日。

其次,如果员工1号到7号上班,员工当月工资必须在下月7号发放,不能拖到下月7号。

最后,如果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工资支付日为下月22日,这个约定是否有效?在我看来,这个协议是无效的。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一条“工资支付期不超过一个月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期届满后的第七日”。该条款是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协商一致不得变更。因此《劳动合同》只能约定工资支付时间为缴费期限届满后的第1日至第7日。像我们律所,这个月工资月底发,最好了!

该子句有一个结尾。「劳资双方会协商」是什么意思?笔者认为,“下一个工资发放日合并支付”需要劳动者同意。劳动者不同意的,用人单位仍应在第一个工资支付日折算劳动者工资,而不是在下一个工资支付日延期合并支付。

二。修改后的“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对奖金支付做了新的规定。

将“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缴费年限未满的员工的月、季、年终奖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计算支付;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集体合同的约定计算支付;劳动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计算发放;没有约定或者规定的,按照职工实际工作时间计算支付。”

这一条的修改对雇主非常有利。

实际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对年终奖的争议最大,比如员工9月份离职了,还享受本年度的年终奖金吗?比如劳动者1月离职,但年终奖金需在3月发放,员工还能享受年终奖金吗?

按照惯例,用人单位需要折算员工的工作时间来计算发放今年的年终奖。但这次“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修改后,适用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规定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办理。

因此,无论如何,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都需要增加一项条款:“双方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无需向缴费年限未满的劳动者发放月、季、年终奖”。

要正确理解文章内容,必须知道月度、季度、年终奖的发放周期。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工资支付期不超过一个月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期届满后的第七日;工资支付期限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期限届满后一个月;缴费期限超过一年的,约定的缴费日期不得超过缴费期限届满后六个月。”

笔者了解到,月奖的发放周期为1个月;季度支付期为3个月;年终奖的发放期限为1年。所以每月的奖金和工资发放周期是一样的,应该一起发放;季度奖金应在季度结束后的次月最后一天前发放。比如第一季度的奖金要在4月30日前发放。年终奖应于次年1月31日前发放。

笔者以年终奖为例进行分析。

如果员工9月离职,年终奖要等到次年1月31日,这种情况下,如果双方劳动合同约定用人单位无需支付员工今年1月至9月的年终奖,根据意思自治原则,用人单位无需按照约定支付员工的年终奖,因为年终奖支付期限尚未到期。这是此次法规修订最重要的亮点。

如果员工1月7日离职,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员工上一年度的年终奖?是的,用人单位必须给员工上一年的年终奖,因为上一年年终奖的发放期限是一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缴费年限已满,但用人单位可以在缴费年限届满后一个月内缴纳。

三。工资表可以电子方式发给员工,工资表至少保存三年。

随着现代通信技术的发展,纸质文档已经很少使用了。通过微信或电子邮件向员工发送工资支付表格,既环保又便于保存。因此,“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并不要求员工在工资条上签字确认。在此特别提醒员工,如果对工资表有异议,一定要提出书面异议,可以通过微信或电子邮件发送给员工,建议用人单位也这样做。

异议。

延长“工资单”条例的保存期限是雇主的法定义务。保留期限不符合法律规定,案件审理过程中需要使用相应工资单的,人民法院或者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将视用人单位无法提供证据,并因此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比如两年前劳动者索要加班费,用人单位没有保留工资表无法证明,就无法证明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了加班费,用人单位需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四、用人单位不得对员工进行经济处罚。

原“深圳市职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从职工工资中扣除下列费用: (一)职工因自身原因造成用人单位经济损失的,应当赔偿的费用;(二)用人单位依照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对劳动者进行纪律经济处罚;(3)员工本人同意的其他费用。”

此次修订,条例删除了“(二)用人单位依据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对职工实施的违纪经济处罚”的规定。因此,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不得扣除对员工实施的违纪经济处罚。这一修改与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第五十条“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罚款内容的,或者其克扣工资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的规定不再冲突,从而防止了规章之间的“打架”。

建议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或员工手册)不要规定员工违纪的经济处罚,而是修改为扣除相应的奖金(包括年终奖、绩效奖金等。).一些用人单位对迟到10分钟的劳动者罚款100元,这显然是不合理的,也是不合法的。如果员工迟到10分钟,他/她可以扣除他/她的10分钟工资,并且不支付全职奖金。年底可以扣除相应的考核分。效果和罚款一样,操作方式符合法律规定。

所以用人单位需要制定详细的考核制度,考核制度与相应的奖金挂钩。所以用人单位要合理调整员工的工资结构,奖金一部分用于考核。

总结:以上内容是对“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修订的详细介绍一下的详细介绍和亮点解读。文章内容部分转载自网络,希望对你了解广东省工资发放条例有帮助和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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