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股权支付会计处理,份额支付会计处理专题研究 (X)Pay 会计处理专题研究 (X)原创天智国际Pay 会计处理专题研究 (X)三、实际应用分析(九)集团内部股份支付4.非控股股东向合资公
股权支付会计处理,份额支付会计处理专题研究 (X)
Pay 会计处理专题研究 (X)
原创天智国际Pay 会计处理专题研究 (X)三、实际应用分析(九)集团内部股份支付4.非控股股东向合资公司高级管理层免费授予合资公司限制性股票会计处理案例19:非控股股东向合资公司高级管理层无偿赠送合资公司限制性股票会计处理案例背景:M公司将子公司A(构成业务)的所有股权分别转让给甲、乙、丙三家公司及其他自然人。甲方持股45%,为第一大股东;b持有20%的股份;c持有15%的股份;其他自然人合计持股20%。自然人H为子公司A原总经理,在股权转让后,H仍担任A总经理,在股权转让的同时,甲、乙、丙三方与H签订协议,如果A公司在未来三年内实现业绩目标,甲、乙、丙三方每年向H转让股权的7%,每三年转让股权的21%。A公司未来的目的是控制A公司,A公司计划收购B、C等自然人的全部股权;若收购完成后,与自然人H的业绩对赌协议仍在执行期内(未满三年),乙方、丙方承诺将股份无偿转让给H,甲方将继续履行转让义务。收购完成且三年业绩达标后,A公司最终股权比例变为:A公司79%,h公司21%(假设A公司对A公司有重大影响,按照合营企业采用的权益法核算。a公司无实际控制人)。问题1:非控股股东A、B、C与被投资公司A高管H之间的股权无偿划转协议是否适用股份支付标准?案例分析:首先要考虑非控股股东A、B、C根据未来三年的业绩目标向A公司高级管理人员H转让的或有支付是企业合并的或有对价还是股份支付。由于高管H在企业合并时并非A公司的原股东,甲、乙、丙、H之间约定的未来三年业绩目标协议并非企业合并时新股东与原股东签订的追加业绩对赌协议,而是企业合并后新股东与公司高级管理层签订的追加股权激励协议。未来三年的业绩实质上是可行权中的“非市场”业绩条件。因此,本次交易应遵守股份支付标准。问题2:非控股股东A、B、C与被投资公司A高管H之间的股权无偿划转协议是否适用股份支付标准?案例分析:根据监管规则的适用指引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2号——股份支付》关于适用范围的规定,“股份支付交易可由集团内另一实体(或集团内任何实体的股东)代表收到或获得商品或服务的实体进行结算。股份支付还适用于下列主体:(1)本主体接受商品或服务,而同一集团内的另一主体(或集团内任何主体的股东)承担股份支付交易的结算义务。”即在被投资企业接受商品或服务,非控股股东承担结算义务的股份支付交易中,被投资企业也适用股份支付准则。基于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关于股份支付准则的基本概念的趋同,对于接受服务的企业,可以参考国际准则的相关规定。本案相应适用股份支付标准会计处理。案例启示:《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案例分析(2020)》第9-08章也分析过类似案例。(十)与股权激励计划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股份支付相关费用按会计准则确认为成本费用时,相关所得税影响应区别税法处理:税法规定不允许在税前扣除股份支付相关费用的,不形成暂时性差异;税法规定允许在税前扣除与股份支付相关的费用的,在按照会计准则确认成本的期间,企业应当根据会计期末取得的信息,估计可在税前扣除的金额,计算确定其计税基础及由此产生的暂时性差异,满足确认条件的,确认相关递延所得税。预计未来期间可在税前扣除的金额将超过会计准则确认的股份支付相关成本,超出部分的所得税影响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2012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规定:(1)如果股权激励计划实施后能够立即行权,上市公司可以计算确定股票公允价格与实际支付的行权价格之间的差额和数量(2)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后,需等待一定的服务年限或满足规定的业绩条件(以下简称等待期)后方可行权。上市公司等待期间,会计核算确认的相关成本、费用,在相应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扣除。股权激励计划可行后,上市公司可以根据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与激励对象当年实际行权价格之间的差额和数量,计算确定上市公司当年的薪酬费用,按照税法规定在税前扣除。(3)本条所指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以股票实际行权日的收盘价确定。因此,根据相关税法规定,对于附有业绩条件或服务条件的股权激励计划,企业根据会计准则相关规定确认的成本在等待期内不得税前扣除,可扣除金额为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与激励对象支付的行权价格之间的差额。因此,企业未来可以在税前扣除的金额很可能与等待期间确认的成本费用金额不同。根据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企业应当根据期末已有的信息,估计未来可在税前扣除的金额,以未来期间很可能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此外,如果预计未来期间的可抵扣金额将超过等待期间确认的成本,超出部分形成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应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而不是当期损益。(证监会《监管规则应用指引——会计准则第1号》对此也有规定)案例20:与股权付款相关的递延所得税案例背景:A公司为上市公司,以向员工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形式实施股权激励计划。2×13年1月1日,公司以每股8元的价格非公开发行方式向500名管理人员每人授予100股本公司股票。那一天,500名经理捐款。甲公司预计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为每股15元。激励计划规定,服务满三年后,20×6年1月1日解锁全部授予股份;离职期间,A公司按原授予价格每股8元回购。20×3年,20位经理离职,A公司估算3年离职经理总数为75人;20×4年,22位经理离职,A公司将3年离职员工总数调整为60人;20×5年,A公司将三年内离职员工总数调整为75人,当年年底实际离职15名管理人员。假设A公司满足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条件,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股份支付相关费用及资本公积计算表如下:假设甲公司股票2004年12月31日市价为15元/股,甲公司预计未来税前可抵扣金额为7元/股(15-8),未来税前可抵扣金额为308000元(44007)。a公司未来可税前扣除的预计金额(30.8万元)不超过等待期间确认的股份支付费用(合计44万元)。本公司确认的递延所得税A 会计处理如下:
案例启示:
《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2020)》案例分析第9-11章也分析了类似案例。总结:以上内容是对股权支付会计处理、股份支付会计处理专题研究 (10)的详细介绍。文章部分内容转载自网络,希望能帮助你理解股份支付会计处理的价值。版权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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