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有哪些情形不会行政处罚?探索!行政处罚的legal 情形和legal 适用2021年1月22日,NPC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
有哪些情形不会行政处罚?探索!行政处罚的legal 情形和legal 适用
2021年1月22日,NPC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进行了第三次修改。此次修改的一大亮点是完善了“不得行政处罚”制度,增加了三种“不得行政处罚 情形”,即违法行为轻微不予处罚、初犯、无主观过错。为落实“无行政处罚”制度,本文从“无行政处罚”、法律要素、法律适用和法律程序四个方面进行了探讨和论述。
法定情形(一)第行政处罚号情形1.没有达到年龄的惩罚。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行政处罚,责令其监护人加以管教。”2.没有责任也没有惩罚。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精神病人、精神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不准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3.违法行为轻微,不受处罚。“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行政处罚”以上三种不予处罚情形。只要当事人具备相应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行政执法机关只能作出不予处罚的决定。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例外情形,也没有赋予行政机关处罚或不处罚的权利。(二)无行政处罚 情形无一例外1.没有处罚就没有主观过错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足够证据证明主观上没有过错的,不准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2.超过处罚期限未处罚的。“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违法行为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和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于上述两种情形,只有在法律或法律、行政法规没有其他规定的情况下,行政机关才可以依据上述法律规范对当事人拒绝行政处罚;法律对超过处罚期限的违法行为有不同规定的,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对没有主观过错的违法行为有其他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根据相应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3)可能不允许行政处罚的情形。首次出现有罪不罚现象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拒绝行政处罚”这个情形的特点是,即使当事人具有法律规范规定的情形,即具有构成要件,行政机关仍有处罚或不处罚的自由裁量权。法律要素行政处罚法没有对行政处罚情形的判断标准和法律适用规则做进一步的规定,司法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湖南省司法厅也没有制定相应的适用指引。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了《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第行政处罚情形号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暂行规定》坚持两个基本原则。一是确保法律正确,条文有据;二是保证能在权限范围内操作。《暂行规定》及政策解读在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发布后,先是被《老梁市监管谈》强烈推荐,后被《法语市场监管》、《食药法苑》相继转载,最后被《市场监管半月刊沙龙》以参考的名义转发,浏览量多达5万次。说明这两点:第一,没有一个成熟的理念来推行非刑化制度;第二,《暂行规定》在很大程度上为大家提供了一个全新的视角,得到了广泛的认可。下面是我对非刑要素的理解和看法。1.“违法行为轻微”。我个人认为,量刑过重原则是立法机关制定行政处罚法律规范时所遵循的基本原则,法律规范所设定的最高刑基本上可以反映立法机关对违法行为严重程度的看法和判断。同时,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适用缓刑的规定,个人认为, 将“违法行为轻微”理解为“根据其违反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只能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和一定数额罚款的情形”是比较恰当的。其中,“一定数额罚款”对自然人是指处以1万元以下(不含1万元)的罚款;对法人和其他组织是指处以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的罚款。对罚款数额的设定参考了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情形的规定,以听证的标准作为“违法行为轻微”的判断标准。2.“第一次违法”。指“当事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境内一定时期内首次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和规章”。
至于“第一次违法”的时间范围,起始时间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关于民事行为能力的规定和第行政处罚号法律关于行政责任年龄的第33条确定。当事人是自然人的,从14周岁起计算。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从其合法成立之日起计算。这一规定符合立法宗旨,也具有可操作性。执法人员可以通过身份信息和登记信息确定起始时间。关于场的范围,中国定义了空间,符合行政处罚定律的空间效应;将行为领域限定在市场监管领域,对当事人进行询问,查询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市场监管行政处罚文件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官网的一个子系统、湖南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主体信息综合管理系统、湖南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管理系统。该规定主要考虑市场监管部门提供的技术支持和办案人员获取信息的能力。在时间、空间、领域等因素确定后,判断违法行为是否为第一次更为关键。目前有两种观点:当事人有违法行为被本行政机关处罚的,再次实施本行政机关管辖的违法行为的,不能认定为“第一次违法行为”;二是行政机关明知当事人实施了行政机关有管辖权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又实施了行政机关有管辖权的违法行为的,不能认定为“第一次违法行为”。简而言之,就是判断当事人是否第一次违法,或者是否有违法记录,是否以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书为依据,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是否根据违法事实作出判断。我认为,当事人是否违反行政秩序,构成违法行为,应当由主管部门依照法定程序和法律规定作出决定。处罚决定的形式包括处罚决定和非处罚决定。同时,参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体系构建诚信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中“行政机关必须以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为依据”的规定,以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为判断依据。3.“危害后果轻微”。是指“情形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并及时消除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及时排除包括当场或者调查终结前排除当事人。”以当事人是否能够当场消除或者在调查终结前消除为依据,判断危害后果是否轻微,具有客观性和易操作性。同时,设置两个消灭期间,既考虑了当事人行为的可能性,即消灭的客观情况,又考虑了当事人消灭的主观能动性,适当留有当事人改正的余地。4.“及时纠正”。关键是要纠正时间点的设置。在执法实践中,“及时纠正”会有两种结果,一是完全纠正违法行为,二是不完全纠正违法行为。将“否行政处罚”情形限定为之前的“及时更正”情形,同时也鼓励当事人尽可能积极地进行更正。5.“没有主观过错”。根据“行政处罚法原理,“过错应包括故意和过失”,但如何证明当事人主观上既无违法故意,也无违法过失?要看当事人是否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履行了行为中当事人应当履行的义务。关于无过错不罚的规定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第一,行政处罚必须基于当事人的过错,这是“行政处罚法”第33条第2款确立的一般原则,不需要实体法的具体规定当事人有主观过错。第二,当事人的主观过错是一种推定过错。只要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发生,原则上推定当事人存在主观过错,且当事人“有足够证据证明不存在主观过错”,就不会行政处罚。推定的特点是举证责任倒置,由当事人而不是行政处罚机关来举证。这也是我们常说的行政处罚不要问主观状态。也就是说,当事人不能证明自己主观上没有过错的,推定其有过错,无需证明自己有过错,除非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第三,实体法明确规定当事人应有主观故意,行政机关有义务证明当事人有主观故意。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明知属于无照经营而为经营者提供经营场所,或者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法律适用
(1)实体法与“行政处罚非处分法”适用实体法相同的。相关实体法在相关法律法规中也有规定,轻微违法不予处罚,首次违法不予处罚,无主观过错不予处罚。不予处罚的决定应当由适用实体法作出。这类实体法主要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三条、《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药品召回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等。
(2)实体法与“行政处罚法非刑情形”规定的法律后果不同,法律适用规则要根据法律位阶的不同来确定。1.有三种情形,年龄不罚,能力不罚,轻微违规不罚。实体法相关法律规范对法律后果有不同规定的,均在适用 "行政处罚法中规定,不会行政处罚。
2.情形如果主观过错没有罚则,实体法相关法律规范对法律后果有不同规定,则是法律或行政法规,适用法律或行政法规;如果是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规章,应当在适用 "行政处罚法中规定,不得行政处罚。此类法律和行政法规主要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等。3.情形如果处罚超过规定的期限,而实体法的相关法律规范对法律后果有不同的规定,则是合法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都应当以适用 "行政处罚法规定,不得行政处罚。4.情形第一次违法未受处罚,实体法相关法律规范对法律后果有不同规定,行政机关决定处罚的,实体法适用;如果不决定处罚,则适用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3)无行政处罚或没收非法所得适用行政处罚法第28条第2款关于没收非法所得的规定是任何人不得从非法活动中获益的基本法律要求。这一规定既是行政机关的授权,也是行政机关的义务。而且这个规定是创造性的规定,不是内聚性的规定,属于普遍的法律授权。行政机关可以根据该条款直接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罚决定。因此,行政机关依法拒绝行政处罚 情形,当事人有违法所得的,应当分别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罚决定。
法律诉讼(一)在备案过程中作出决定。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有依法不予处罚的情形情形的,可以不予立案,但应当填写《不立案审批表》,报局领导批准。
(2)调查结束后再做决定。1.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的决定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相关规定,承办人认为当事人确有违法行为,但依法拒绝的,应当写出调查总结报告,提出处理建议,经案件审查机构审核并出具审查意见后,填写“行政处罚案件相关事项审批表”。2.发布不批准通知行政处罚No 行政处罚是以当事人违法为前提的。因此,根据正当程序原则,行政机关在作出不利于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行政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并给予其陈述和申辩的机会。所以需要发出No 行政处罚的通知。3.做出不行政处罚的决定。不准予行政处罚的前提条件是认定当事人有违法行为,但有法定事由,本应受处罚的违法者免于适用行政处罚。因此,当事人可能有补正义务,或者在相关民事权利义务中处于不利地位,影响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权益。因此,驳回申请仍需作出“不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也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但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条例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没有行政处罚信息需要公示。参考数据
1.2022年5月29日,微信微信官方账号“讲法语讲法语市场监管”发布的《市场监管“不罚、免罚、轻罚、重罚”处理依据汇编》2.2022年7月19日微信微信官方账号“法语及法语区市场监管”“无行政处罚相关问题汇总及市场监管汇总行政处罚程序期间”作者:周
来源:市场监管半月谈沙龙
总结:以上内容是讨论什么情形不会行政处罚!不详细介绍行政处罚的法定情形和法定适用。文章内容部分转载自网络,希望对你了解行政处罚的情形有帮助和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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