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河北省工资支付规定2022年《最新劳动报酬》河北省工资支付规定(2022年1月9日修订)(2002年12月18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2]第23号发布根据2022年1月9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号
河北省工资支付规定2022年《最新劳动报酬》河北省工资支付规定(2022年1月9日修订)
(2002年12月18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2]第23号发布根据2022年1月9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号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工资支付行为,维护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以及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省人民政府批准发布的年度工资指导线和本单位的经济效益,确定劳动者的工资,逐步提高劳动者的工资水平。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管理和监督。
第2章工资支付
第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约定以下内容工资支付:
(一)缴费标准;
(二)支付项目;
(三)支付方式;
(4)付款周期和日期;
(5) 工资支付特殊情况下的标准;
(六)克扣工资;
㈦其他工资支付内容。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自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计算并支付工资。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无故克扣或者拖欠劳动者工资。
工资必须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或有价证券等替代货币支付。
第八条用人单位向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包括实习生、学徒工)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工资。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以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工资直接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的,可以委托他人领取。
用人单位委托银行支付工资的,应当将工资存入劳动者个人名下。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支付工资,并向劳动者提供个人工资清单。若约定工资支付日适逢法定节假日或公休日,则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在完成劳动任务后立即支付工资。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对工资支付人的数额、项目、时间、签名等进行书面记录,并至少保存两年备查。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在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者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工资:
(一)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本人小时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2)公休日工作的,可同时补休;未补休的,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日工资的200%支付;
(3)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日工资的300%。
实行计件工资的,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延长工作时间的,分别支付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百分之二百、百分之三百。
未明确劳动者工资标准的,以当月实际工资作为支付加班工资或者延长工作时间的计算标准。
第十四条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综合计算工时超过法定标准工时的部分为延长工作时间,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
第十五条在一些公民的节假日期间,如妇女节、少数民族传统节日等,用人单位安排工作或者参加社会、团体组织的庆祝活动的,可以同时补休;未补休的,应当支付工资,但不按照延长的工作时间计算;恰逢公休日的,用人单位安排其工作的,应当按照公休日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第十六条下列费用由用人单位从劳动者工资中代扣代缴:
(一)劳动者个人应当缴纳的税收;
(二)劳动者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三)协助执行法院关于劳动者应当承担的赡养费、抚养费及其他费用的判决、裁定;
(四)法律、法规规定规定的其他费用。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下列费用:
(1)合法签订的劳动合同规定中规定的费用;
(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厂规厂纪中规定的费用,[/k2/];
(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费用。
按照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扣除的工资余额规定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八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工资。工资应当支付至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之日。
同时支付按国家有关规定规定计算的经济补偿金。
第三章特殊情况工资支付
第十九条用人单位接收政府按指令性计划安排的转业军官和士官、义务兵的,可以执行国家规定工资标准;也可以根据自己所担任的岗位,参照同岗位人员的工资标准来确定工资标准。
根据岗位确定工资标准的,不得低于国家规定工资标准。
第二十条根据相关职业培训规定规定,劳动者被批准离岗学习培训不满六个月的,按照本人工资标准支付;学习培训时间超过六个月的,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确定工资标准。
第二十一条劳动者依法享受婚假、丧假、探亲假、年休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人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职工因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请假的,按计划生育条例河北省执行。
第二十二条劳动者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在规定医疗期内停止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规定支付工伤津贴。
劳动者在规定医疗期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标准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病假或疾病救济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80%。
第二十三条劳动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工资。
第二十四条劳动者请事假期间,不支付工资。
第二十五条劳动者被人民法院判处管制、拘役,或者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用人单位未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当期岗位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第二十六条劳动者因涉嫌犯罪被采取司法强制措施或者行政拘留,在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未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不得支付工资。
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困难,暂时不能按时支付劳动者工资,影响资金周转的,经与用人单位工会代表或者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延期支付,但延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第二十八条劳动者非因自身原因停止工作一个月以上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生活费。生活费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的80%。
第四章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各级工会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十条劳动者发现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工资的;
(二)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三)克扣或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四)拒不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的;
(五)用人单位因拖欠工资拟转移财产,法定代表人或者经营负责人有意逃避或者逃避的;
(六)影响劳动者工资支付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承包人拖欠工程款,造成建筑企业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责令承包人先行支付劳动者工资。
垫付的工资仅限于拖欠的工程款。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规定,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惩处。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劳动合同,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总结:以上内容是对河北省工资支付规定2022年《最新劳动报酬》河北省工资支付规定(2022年1月9日修订)的详细介绍。文章部分内容转载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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