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九条,使用武器的要求

张强律师 法律头条 2022-10-20 19:34:43

导读: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规则的第9条,并使用武器的要求遇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条例》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第九条规定的紧急情况之一,经警告无效的,警察可以使用武器;如果警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规则的第9条,并使用武器的要求

遇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条例》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第九条规定的紧急情况之一,经警告无效的,警察可以使用武器;如果警告太晚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严重的危害后果,可以直接使用武器。

1.公安民警应按以下程序使用武器:

(1)确定现场情况;

(2)表明警察身份,鸣枪示警;紧急情况下,可以在鸣枪的同时表明身份;

(3)指挥在场无关人员回避;

(四)责令行为人停止实施暴力犯罪,或者鸣枪警告;

(5)如果行为人在公安民警口头警告或鸣枪警告后继续实施暴力,可以使用武器;如果来不及或者警告后可能造成更严重的危害后果,可以直接使用武器;

(六)行为人停止犯罪,服从公安民警指挥,或者丧失继续犯罪能力的,应当立即停止射击,持枪警戒;

(7)在危险消除之前,应保持武装警戒;

(8)在确认危险已经消除后,应关闭枪支保险,收回枪支。

2.公安民警使用武器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鸣枪示警:

(一)在繁华地段、人员聚集场所或者其他容易误伤他人的场所;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储存大量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场所;

(三)鸣枪示警可能导致危及公民或者公安民警人身安全等更严重危害后果的。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民警不得使用武器:

(一)处理治安案件、群众上访、道路交通疏导、交通违法查处等非刑事执法活动时;

(2)正在实施非暴力犯罪,如盗窃、诈骗等。,或者实施暴力犯罪情节轻微,实施上述犯罪后拒绝抓捕或者逃跑的;

(三)发现犯罪行为人是孕妇、儿童的,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实施暴力犯罪的除外;

(4)行为人在群众聚集的场所,或者存放大量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场所,但未使用武器加以制止,但可能发生更严重危害后果的除外。

有第(一)项、第(二)项情形之一,犯罪人实施危害公安民警或者在场其他人员生命安全的行为,或者持枪、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拒捕、逃逸的,公安民警可以使用武器。

使用武器符合规定,但现场没有武器或者使用武器可能造成更严重危害后果的,公安民警可以使用其他必要的强制措施制服犯罪分子。

总结:以上内容是对人民警察使用警械的要求和武器规程第九条的详细介绍,文章内容部分转载自互联网。希望你能用警械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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