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学校记过有什么影响,某些规则,政务法政服务几种行政处分是监察机关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的处分。《公职人员行政处罚法》第七条和第八条分别规定了六种行政处罚类型及其各自的
学校记过有什么影响,某些规则,政务法政服务几种
行政处分是监察机关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的处分。《公职人员行政处罚法》第七条和第八条分别规定了六种行政处罚类型及其各自的影响期限。另外,行政处分期间,升职、职级、职称、工资待遇会受到影响吗?对此,《行政处罚法》第19条至第27条做出了详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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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行政处分的种类是:
(1)警告;
(二)记过;
(三)记大过;
(4)降级;
(五)辞退;
(6)辞退。
第八条行政处分的期限为:
(一)警告,六个月;
(二)记过,十二个月;
(三)记大过18个月;
(4)降级或撤职二十四个月。
行政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行政处分期限从行政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十九条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在行政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职级、职称和级别;其中,受到记过、记大过、降职或者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等级。开除的,按照规定降低职务、职级、级别和等级,同时降低工资和待遇。
第二十条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者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中从事公共事务的人员,以及公共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在行政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岗位、工作人员等级和职称;其中,给予记过、记大过、降职或者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等级。被辞退的,降低岗位、职务或者职员等级,同时降低工资和待遇。
第二十一条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在行政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职务等级和职称;其中,给予记过、记大过、降职或者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等级。辞退的,降低职务或岗位等级,同时降低工资待遇。
第二十二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从事管理的人员有违法行为的,监察机关可以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
基层自治组织中的管理人员受到行政处分的,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减少或者扣发补贴、奖金。
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第六项规定的人员有违法行为的,监察机关可以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直接给予或者由监察机关建议有关机关、单位给予降薪、撤职、解除人事关系或者劳动关系等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人员,未担任公务员的,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国有企业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公职人员依照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被辞退、解除人事关系或者劳动关系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第二十五条公职人员非法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行为的个人财物,除依法应当由其他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以外,由监察机关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应当返还原所有人或者持有人的,应当依法返还;属于国家财产或者不应当返还或者无法返还的,应当上缴国库。
监察机关应当建议有关机关、单位和组织纠正公职人员因违法行为获得的职务、级别、职级、职务和工作人员职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奖励及其他利益。
第二十六条公职人员被开除的,自行政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解除其与所在事业单位或者单位的人事关系或者劳动关系。
公职人员受到开除以外的行政处分,在行政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不再有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分期满后自动解除,晋升职务、职级、职级、职务和职员职级、职称和工资待遇不再受原行政处分的影响。但解除降级或者撤职处分的,不恢复原职务、职级、职级、职级、职务和职员职级、职称、工资待遇。
第二十七条退休公职人员在退休前或者退休后有违法行为的,不再给予行政处分,但可以立案侦查;依法应当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相应调整其待遇,其非法取得的财产和用于违法行为的个人财产,应当依照本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已经离任或者死亡的公职人员在履行职责期间有违法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行政处罚法》)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美术设计王禅文字整理邢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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