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地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金融法庭设立后案件管辖衔接指引为应对北京金融法庭设立引起的案件管辖和相关审判业务的调整,实现审判工作平稳有序过渡,保障当事人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地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金融法庭设立后案件管辖衔接指引
为应对北京金融法庭设立引起的案件管辖和相关审判业务的调整,实现审判工作平稳有序过渡,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等相关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金融法庭案件管辖的规定》,制定本指引。
一、一审案件的处理
1.第一审管辖案件的处理。一审法院的管辖以当事人提交起诉材料的时间为准。北京金融法庭成立前,对于北京金融法庭管辖范围内的金融民商事案件和金融行政案件,当事人已经向原管辖北京市人民法院提交起诉材料,但尚未立案(含立案前调解)的,由收到起诉材料的人民法院继续办理;已经受理但尚未审结的,受理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2.协议规定的待遇。对于北京金融法院管辖的金融民商事案件,当事人书面约定由北京市其他人民法院管辖的,在北京金融法院成立后发生诉讼的,由北京金融法院管辖。
3.管辖权移交的处理。北京金融法庭设立后,北京市其他中级人民法院确需将本院已经受理的一审金融民商事案件、金融行政案件移送北京金融法庭或者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第二,二审案件的处理
4.第二审案件的处理。第二审人民法院以当事人提交上诉状的时间为准。对基层人民法院金融民商事案件(包括金融案件执行引发的执行异议诉讼案件)和金融行政案件一审判决、裁定提起上诉,当事人提出上诉的时间在北京金融审判庭成立后的,由北京金融审判庭管辖;在北京金融法庭成立前提交的,由原管辖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多方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最先提起上诉的时间为准。
5.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发回重审、重新上诉案件的处理。北京市其他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金融民商事案件和涉及金融管理的上诉案件发回重审的,或者北京金融审判庭成立后当事人再次上诉的,由北京金融审判庭管辖。
三。再审案件的处理
6.申请再审或抗诉管辖的处理。当事人申请再审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金融民商事案件,基层人民法院金融行政案件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或者检察院提出抗诉的,以当事人提交再审申请材料或者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时间确定管辖法院。北京金融法庭设立前,当事人提出申请或者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由原管辖的中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北京金融法庭成立后,由北京金融法庭审查处理。
7.“两类案件”申请再审的处理。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双方都是公民的“两类案件”,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北京金融法院成立后,当事人认为其他中级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金融民商事判决、裁定确有错误,选择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应当向原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
四。执行案件的处理
8.落实案件处理。北京市其他中级人民法院对第一审金融民商事案件、金融行政案件作出判决、裁定,由原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北京金融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判决、裁定,由北京金融法院执行。
当事人申请应由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的金融民商事纠纷仲裁裁决的,以当事人提交申请材料的时间为准确定管辖法院。北京金融法庭成立后当事人申请的,由北京金融法庭执行。
其他国家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金融民商事案件和金融行政案件的判决、裁定,当事人选择北京市的中级人民法院作为其财产所在地管辖的,其他北京市的中级人民法院按地域管辖。对全国其他法院执行金融民商事案件和金融行政案件的判决、裁定,由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的执行事项,按地区由北京市其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中级人民法院准备的金融民商事案件调解书的执行,参照上述指引办理。
9.处理复议。金融案件的执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向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的,以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交复议申请材料的时间为准确定管辖法院。北京在金融法庭成立后提出申请的,由北京金融法庭审查处理。
10.非诉行政执行的处理。对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金融非诉行政执行案件,人民法院决定准予执行。行政机关申请执行的,按照第八条的规定办理。
行政机关对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的金融非诉行政执行案件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执行的裁定有异议,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的,以行政机关提出复议申请的时间为准确定管辖法院。北京金融法院成立后提出的申请,由北京金融法院管辖。
11.监督治疗的实施。金融民商事案件和金融行政案件,当事人根据诉讼法规定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监督执行的,以当事人提交申请材料的时间确定管辖法院。北京金融法院成立后提出的申请,由北京金融法院管辖。
12.恢复已执行的处理。当事人申请恢复执行的,应当提交原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由原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动词 (verb的缩写)其他指南
13.报请高级人民法院延长审理期限。基层人民法院审理金融民商事案件和涉及金融行政案件的一审案件,需要报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的,应当在金融法庭设立前北京报原相应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北京金融法庭成立后,提交北京金融法庭审批。
14.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申请复议的处理。金融民商事案件和金融行政案件,当事人不服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的罚款、拘留决定,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的,以当事人提交复议申请材料的时间确定管辖法院。北京金融法庭成立后申请复议的,由北京金融法庭管辖。
15.本指引所指的金融民商事案件、金融行政案件、执行案件、非诉行政执行案件、执行异议案件,以及涉及金融案件和金融民商事纠纷的仲裁裁决,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北京规定的案件范围。
16.本指引自北京金融法庭成立之日起施行。以前的规定与本指南不一致的,以本指南为准。
编辑:王茜
总结:以上内容是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地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北京金融法庭成立后案件管辖衔接指引的详细介绍。文章内容部分转载自网络,希望你能知道北京市/[/k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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