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人合伙经营协议书免费,以“合作经营”为名订立协议

张强律师 法律头条 2022-10-27 20:44:58

导读:二人合伙协议书免费,以“合作经营”名义订立协议阅读提示:实践中,用人单位有时并不与劳动者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而是用类似“合作经营”的协议来代替。对于这种情况,笔者引用了

二人合伙协议书免费,以“合作经营”名义订立协议

阅读提示:

实践中,用人单位有时并不与劳动者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而是用类似“合作经营”的协议来代替。对于这种情况,笔者引用了最高人民法院的一个指导性案例来详细说明。

裁判要点:

劳动关系主体资格以“合作经营”名义订立协议,但协议约定的双方权利义务内容及实际履行符合劳动关系标准。劳动者主张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基本情况:

1.2016年4月8日,聂某与北京林氏兄弟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氏兄弟公司)签订了《合作设立茶叶经营项目协议》,该协议内容为:“第一条:双方同意由甲方投资茶叶经营项目,聘任乙方为茶叶经营项目经理,乙方负责公司的管理和经营。第二条:项目启动后,双方共同成立公司,乙方享有管理股份。第三条:利益分配:公司成立前,按基本工资加绩效支付乙方。公司成立后,按照双方持股比例进行分配。乙方负责管理和运营,其薪酬为基本工资+绩效、奖励+股份分红。第四条:双方在经营过程中,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第五条:本合同一式两份,公司股东各执一份。”

2.协议签订后,聂某去做工程。他的工作内容是负责中国书画艺术茶社的运营和管理,主要负责接待和茶叶销售。林氏兄弟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某按每月基本工资10000元,于每月15日以银行转账方式向聂支付最后一个自然月工资。聂请假需林批准,实际出勤天数影响实际工资金额。

3.2017年5月6日,林氏兄弟公司通知聂终止合作协议。随后,聂某申请劳动仲裁,认为双方是劳动关系,要求林氏兄弟公司在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支付二倍工资差额。林氏兄弟公司主张双方合作。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首先,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第一条明确约定由聂某担任茶叶经营项目经理,“任职”一词一般表示双方有雇用劳务人员为其提供劳务的意思表示;协议第三条约定了聂某的报酬方式。无论是在双方设定的目标公司成立前还是成立后,聂某都能获得“基本工资”和“绩效”等报酬,这与合作经营中的收益分配明显不符。合作经营合同的典型特征是共同出资和风险共担。本案合同既未约定聂的出资比例,也未约定风险分担,与合作经营合同不符。

然后

本案相关证据显示,聂某接受林氏兄弟公司管理,报告员工考勤、款项分配、费用支出、销售、工作计划、申请备用金等情况。按月计酬,而支付的工资与出勤天数密切相关。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关系符合劳动合同中人格从属和经济从属的双重特征。因此,本案经历了仲裁、一审、二审和再审程序,

最终,法院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林氏兄弟公司需支付聂某拖欠的工资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实践总结:

在理论和司法实践中,认定劳动关系一般应考虑以下因素:

(一)主体的合法性,

即用人单位是依法设立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劳动者应达到法定最低劳动年龄,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个人和经济从属地位,即

劳动者应当服从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其规章制度,体现了管理与被管理、控制与被控制、支配与被支配、命令与服从的关系。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报酬,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并保存劳动者的人事档案。

(3)劳动者纳入用人单位的生产组织体系,劳动者提供的劳动内容和成果属于用人单位的业务组成部分。此外,劳动者的劳动是连续的而不是一次性的,这是劳动关系区别于合同关系等其他法律关系的标志之一。

(4)双方同意建立劳动关系,表现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书面、口头或者以实际行动表示有意建立劳动关系而非其他法律关系。这是判断双方是否建立劳动关系的重要因素。

总结:以上内容是对二人合伙协议书的免费详细介绍,以“合作经营”名义订立的协议。文章内容部分转载自网络,希望对你理解二人 partnership 协议书的价值有所帮助和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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