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详介绍一下、全国土地日普法|五大关键词综合解读新修订的《北京市关于禁止违法建设的若干规定》指导阅读市人民政府第8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北京市关于禁止违法
详介绍一下、全国土地日普法|五大关键词综合解读新修订的《北京市关于禁止违法建设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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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第8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北京市关于禁止违法建设的规定”(北京市号令)。人民政府令第295号),自2020年11月15日起施行。95号令的颁布,是落实“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维护北京城市总体规划严肃性和权威性的重要举措,对促进首都城市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政府领导
突出区政府在处理违法建设中的主导作用。
此次修改进一步突出了区人民政府在制止和查处本行政区域内违法建设中的总体领导作用。
提出由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规划的实施,组织、协调、监督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并将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情况纳入相关考核。各区对违法建设管辖权有争议的,由区人民政府指定管辖。违法建筑拆除后,区人民政府还应当依法管理违法建筑拆除后腾出的土地。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今后各区人民政府对违法建设的领导和治理将更加全面有力。
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等执法机构和相关部门在打击违法建设、加强执法联动方面的监督考核将常态化。将努力加强对拆除违法建筑后腾出土地的有效管理。
关键词:执法下沉
城管部门的调查权限下沉到街道乡镇。
优化违法执法制度是此次修改的核心任务。围绕如何实现违法建设“控新生、减存量”的目标,根据“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和“北京市街道办事处条例”,结合我市街道、乡镇综合执法改革要求,295号令规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
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临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选址意见书、综合实施方案等规划文件的情况进行查处。
对已经完成的违法建设,由区人民政府责成违法建设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作出强制拆除或者回填的决定并组织实施。
也就是说,以前由城管部门查处的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临时)等规划文件的城镇违法建设,今后将由违法建设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查处。为确保基层执法队伍职责下沉后能够“接得住、管得好、守得规范”,295号文规定,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统筹指导、综合协调基层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组织制定违法建设查处工作流程、执法程序和标准,开展基层执法队伍违法建设查处培训。
3:优化分工
违建分“有无”,以膜管理更清晰。
查处违法建设的职责分工是优化我市执法体系的重中之重,也是市政府在“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中明确授权的一项重要工作。为坚决贯彻条例精神,有效回应执法改革和实践需要,295号令改变了过去城乡二元执法体制,建立了城乡一体的新型违法建设查处制度。根据新法,自然资源规划部门负责查处乡镇“无证”违法建设,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负责查处本行政区域内“无证”违法建设。
具体而言,自然资源规划部负责调查和处理城镇和村庄中的"持证"非法建筑,即:
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临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但未按照许可内容进行建设,或者违法建设逾期未拆除临时建设的;
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已取得选址意见书、综合规划实施方案等规划文件,未按照前述规划文件内容进行建设的。同时,对于其他不属于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查处的案件,由自然资源规划部门牵头,依法查处。
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查处本行政区域内的违法建设,即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临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选址意见书、综合实施方案等规划文件,但进行建设的。
这样一个执法体系的构建,首先避免了过去执法部门对一些违法建设是“城镇违法建设”还是“村镇违法建设”判断不清,导致责任归属之争。根据新法,执法部门通过违法建设是否有规划文件,是否属于行政区域,确定是否有责任查处。
其次,也从制度上保证了所有“认证”的建设项目都会经过规划主管部门的专业判断和调查。发生在基层和群众身边的大量“无证”违法建设,当地乡镇都能有效发现、快速处置和查处。
关键词:机制保障
完善巡视报告和执法联动协调机制。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关于“充分发挥社会共建共治共享作用”的要求,结合“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此次修订进一步完善巡查机制,充分发挥基层发现举报作用。特别是新增加了物业管理委员会和物业服务提供者的发现和报告责任。在要求行政执法机关建立日常巡查制度的基础上,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辖区内有违法建设的,应当予以劝阻,并向行政执法机关报告;业主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物业服务提供者应当及时劝阻和举报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违法建设行为。
除了赋予物业服务提供者发现举报的责任,为支持和保障街道、乡镇政府,加强执法联动,新法规定,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会同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推进多规协同平台与综合执法平台的信息互通,建立市、区、街道、乡镇四级规划管理和查处违法建设信息共享和执法协作机制。
关键词:5:标准细化
规范基层执法,细化行政执法裁量标准。
执法权下沉到街道乡镇后,为加强和指导基层依法行政,确保全市执法裁量标准的统一,新修订的295号令细化了违法建设的查处基准,补充完善了执法行动的关键环节。比如补充“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关于建设中违法建筑立即处置时限的规定。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发现正在修建或者挖掘违法建筑的,应当书面责令违法建设当事人立即停止施工,并在3日内拆除或者回填;详细规定了建设工程造价、违法建筑面积、违法建设当事人滞纳金的计算规则,详细规定了宅基地上违法建设租金收入的认定方法、违法建设当事人拒绝到场、执法机关行为规范等。
"北京市关于禁止违法建设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为实施“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维护《北京市城市总体规划(2016 -2035)》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违法建设包括城镇违法建设和村庄违法建设。城市违法建设是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内容建设的城市建设工程,以及逾期未拆除的城市临时建设工程。违法乡村建设是指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临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乡村建设项目。
本规定所称违法建设当事人包括违法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业主或管理人。
第三条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的实施,组织、协调和监督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并将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情况纳入相关考核。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职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
第四条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制定并公布规划许可动态清单,查处职责范围内的重大复杂违法建设案件,指导各区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制止和查处辖区内城乡规划和违法建设工作。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负责基层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统筹指导和综合协调,组织制定违法建设查处工作流程、执法程序和标准,开展违法建设查处基层执法培训。
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经济和信息化、城市管理、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的工作。
第五条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统称行政执法机关)承担违法建设的查处工作。
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调查下列情况:
(一)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临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但未按照许可内容进行建设,或者逾期未拆除临时建设的;
(二)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已取得选址意见书、综合实施方案等规划文件,未按照前述规划文件的内容进行建设的;
(三)其他不属于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查处的情形。
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查处本行政区域内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临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选址意见书、综合实施方案等规划文件的情况。
第六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日常检查制度。发现违法建设的,应当立即制止,并依法处理。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劝阻辖区内的违法建设,并向行政执法机关举报。
业主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物业服务提供者应当及时劝阻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违法建设行为;劝阻无效的,应当向行政执法机关报告。
第七条首次发现违法建设或者接到举报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及时核实情况,属于行政执法机关职责范围的,及时查处;对不属于本行政执法机关职责范围的,自发现违法建设或者接到举报之日起2日内,将案件线索移送负责查处的行政执法机关,接受移送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及时依法查处。同时,发现违反其他法律的,应当在2日内通报其他行政执法机关。
第八条行政执法机关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查阅、调用、复制有关证据材料,进入或者查封现场,扣押工具和资料,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有权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下列材料或者说明有关情况:
(一)工程用地审批手续;
(二)工程建设的审批程序;
(三)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名称等基本信息。
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履行调查职责,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以任何方式和手段阻挠或者妨碍;并阻挠行政执法机关查处违法建设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处理。
第九条行政执法机关采取查封、扣押或者强制拆除措施,应当事先制定工作方案,确定公安机关、消防救援组织、市政公用服务单位、属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等配合单位的责任。
合作单位应当按照工作计划履行合作职责。
第十条行政执法机关发现违法建筑正在施工、挖掘的,应当书面告知违法建筑当事人立即停止施工、拆除或者在3日内回填。
违法施工方不立即停止施工的,行政执法机关可以查封违法施工现场,扣押违法施工工具和材料;违法建设当事人拒不拆除或者回填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立即依法拆除或者回填。
第十一条行政执法机关发现已完成的违法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应当在20日内责令违法建设当事人限期改正,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并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或者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责令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整改拆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15日。
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罚没实物的处置和管理,并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严格监管。
第十二条本规定第十一条所称可以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违法建设包括:
(一)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证,但已取得选址意见书、总体规划实施方案等规划文件,并按照上述规划文件内容进行建设的;
(二)未按照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内容进行建设,但可以重建或者部分拆除,达到许可的内容。
第十三条本规定第十一条所称建设工程造价,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已完成竣工结算的违法建设,按照竣工结算价格确定;
(二)尚未办理竣工结算的违法建筑,可以按照已完成部分工程的施工合同价款确定;未依法签订施工合同或者当事人提供的施工合同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委托有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评估确定。
第十四条村民使用宅基地建房,应当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在特定时期内,未经批准使用宅基地建设村民住宅,且符合村庄规划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依法办理审批手续;不符合村庄规划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实施强制拆除;有租金收入的,没收租金收入,并处以租金收入两倍的罚款。
前款租金收入应当根据租赁合同和租金收据确定。租金收入无法确定或者违法建设当事人提供的租金标准明显低于周边同类房屋租金价格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委托专业评估机构参照委托时周边同类房屋的租赁市场价格评估确定。
第十五条违法建筑的建筑面积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文件进行建设的,按实际建筑面积计算;
(二)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内容进行建设的,按照实际增加的建筑面积计算;
(三)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增加建筑高度但未增加建筑面积的,超出高度与许可建筑高度乘以许可建筑面积的比例折算;
(四)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内容进行建设,建设位置与许可证不符,但建筑面积未增加的,按其位置超出部分折算。
同时,有上述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两种以上情形的,违法建筑的建筑面积应当单独计算或者折算后累计计算。
第十六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查处完毕的违法建筑,当事人不拆除或者不回填的,区人民政府应当责成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作出强制拆除或者回填决定并组织实施。
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查处已建成的违法建设。当事人逾期未拆除或者回填的,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将限期拆除或者回填的决定以及逾期未拆除或者回填的情况报告违法建设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责成违法建筑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作出强制拆除或者回填的决定并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强制拆除或者回填已经完成的违法建筑,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提前五日当场宣布强制拆除或者回填的决定,并告知实施强制拆除或者回填的时间、依据、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违法建设方为自然人的,通知本人或者其成年家庭成员到场;违法建设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通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上级单位负责人到场。
前款规定应当到场的人员拒绝到场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邀请违法建筑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代表或者公证员作为见证人,见证实施强制拆除或者回填。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制作笔录,记录强制拆除或者回填的全过程。
第十八条行政执法机关对已完成的违法建筑采取查封、扣押或者强制拆除、回填措施时,应当事先通知当事人清理违法建筑中的有关物品。当事人拒绝清理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制作物品清单,由违法建设当事人签字确认;违法建设当事人不签字的,行政执法机关可以邀请违法建设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代表或者公证机关作为见证人。
行政机关应当将有关物品运至指定地点,返还违法建设当事人;违法建设当事人拒绝接受的,行政执法机关保留证据后,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妥善处置。
第十九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作出强制拆除或者回填决定的,应当告知违法建设当事人,其应当在强制拆除或者回填前作出书面声明,并限期自行处置。违法建设方未提前书面声明,或者未提前书面声明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清理。
第二十条违法建设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违法建设强制拆除或者回填费用、安全鉴定费用、建筑垃圾清运处置费用、相关物品存放费用的,行政执法机关可以按照每日3%的标准加收滞纳金,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费用总额。
行政机关征收滞纳金超过30日,经催告当事人仍不履行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推进多专业协作平台与综合执法平台之间的信息互通,建立市、区、街道、乡镇级规划管理信息和违法建设查处的信息共享和执法协作机制。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对跨区域管辖的违法建设有争议的,由市人民政府指定管辖;各区发生跨街道乡镇管辖争议的,由区人民政府指定管辖。
第二十二条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管理拆除违法建筑后腾出的土地。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2020年11月15日起施行。
此内容由法律事务部提供。
头部来源:北京日报
资料来源:北京规划自然资源
总结:以上内容是对详介绍一下、全国土地日普法|五大关键词的详细介绍,对新修订的“北京市关于禁止违法建设的若干规定”的全面解读。文章内容部分转载自网络,希望对你了解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有帮助和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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