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口碑,街道办等征收单位“没动手”就没责任

张强律师 法律头条 2022-11-02 22:10:19

导读:北京在明律分局有口碑,街道办等征收单位负责“不作为”就没。■作者:卢恩光北京在明律分部工作。(此处已添加小程序,请到今日头条客户端查看)在征收拆迁过程中,往往存在一些地方

北京在明律分局有口碑,街道办等征收单位负责“不作为”就没。

■作者:卢恩光北京在明律分部工作。

(此处已添加小程序,请到今日头条客户端查看)

在征收拆迁过程中,往往存在一些地方的征收主体为了逃避相关法律责任,隐瞒其作为征收拆迁具体实施部门的身份。

在强制拆迁被征收房屋时,被征收人为了规避后续可能产生的法律责任,超越法律强制执行程序,以至于他的房屋被强制拆迁后,他不知道拆迁人是谁。

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一个典型指导性案例中,对这种情况的认定给出了明确的答案:人民法院可以在法律上推定征收主体是强制拆迁被征收人房屋的具体实施部门,并责令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简要案例:

江苏人张在依法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及相关权属证书的基础上,在其宅基地上建房,增设相关建筑附属物,并在其周围植树。

2016年1月,张某院内树木被连根拔起,院内围栏、桥墩等设施被人为破坏,拆除并运离现场。在拆除过程中,当地街道办事处的几名工作人员一直在场。

此外,作为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和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张所在街道办事处多次与其协商房屋征收补偿安置事宜。

张所在街道办事处以自家院子强制拆迁违法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地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街道办事处依法应当是涉案拆迁的主体,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律师分析:

本案中,涉案房屋的附着物被拆除时,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在场。虽然其辩称委托征收项目就在附近,并未实际参与拆迁活动,但街道办事处并未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明。

而且,经查,张某的房屋及地面附着物均位于该街道办事处管辖范围内。当地街道办在强行拆除张某房屋附着物的当天,还强行拆除运走了其他业主的地面附着物。同时,街道办实际上也经历了这次拆迁活动。

街道办事处作为张某所建房屋的搬迁主体,有理由推进搬迁工作,拆除不属于搬迁范围的涉案附着物。所以,从最基本的常识来说,街道办称之为单纯见证而非参与的理由也难以成立。据此,在没有任何其他主体宣布拆迁或承担责任的情况下,法院推定街道办为拆迁主体,体现了依法兼顾事实的判决理念。

典型意义:

征收中最常见的问题是,片面追求行政效率而牺牲正当程序,甚至在没有任何书面决定的情况下强制拆迁房屋的情况也时有发生。强制拆迁作为一种事实行为出现,往往使相对人难以寻求救济。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检察官证明被指控的行为是行政机关实施的,是起诉的条件之一。但由于行政机关在强制拆除前没有制作或送达任何书面法律文书,相对人往往难以获得行为主体的相关资料和证据。

在本案中,人民法院指出,强制拆迁是拆迁的多个执法阶段之一。通过对搬迁全过程及相关规定的分析,认定被告街道办事处有促成搬迁及强制拆迁房屋的动机,为行为主体的推定奠定了合情合理的基础,依法作出判决,判令被告街道办事处承担法律责任。

老师明律在此提醒您,“强制拆迁主体推定”并不是法律或任何司法解释的明文规定,而是这几年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常用的规则,而且是不断发展变化的。相关部门人员出现在强拆现场或外围或参与维持秩序是否可以推定为强拆主体,在个案中会有差异,没有统一答案。

在强拆到来之前和之后,被拆迁人要主动自己收集证据,尽量拍摄强拆过程的照片和视频,对实施强拆的人员、在场车辆、大型机械尽可能做一个清晰的记录,而不是简单地依靠法院在庭审中“推定”主体。求人不如求己,这在强拆违法的案件中绝对是颠扑不破的真理。

版权声明:本文为明律分部北京原创文章,未经授权,拒绝转载。

总结:以上内容是对北京在明律科所、街道办等催收单位“不动手”就没责任的详细介绍。文章内容部分转载自网络,希望对你理解明律司办公北京的价值有所帮助。

版权声明

本站搜集来源于网络,如侵犯到任何版权问题,请立即告知本站,本站将及时予与删除并致以最深的歉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