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修订公布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修订公布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修订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22年第7号公告为贯彻落实新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设立婴幼儿护理附加扣除个人所得税专项(国发〔2022〕8号)的通知,确保婴幼儿护理附加扣除政策专项顺利实施,对国家税务总局进行了相应修订。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项目(试行)的公告>(2018年第6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2019年第7号)特此公告。附件:(点击文末链接下载附件)1.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2.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国家税务总局2022年3月25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国务院关于设立婴幼儿托第二条纳税人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照料3周岁以下婴幼儿等附加扣除专项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第二章享受扣除和处理时间第三条纳税人享受合格专项附加扣除的计算时间如下:(1)子女教育。学前教育是从孩子满3岁的那个月到上小学的前一个月。学历是指孩子接受全日制教育到全日制教育结束的月份。(2)继续教育。学历(学位)继续教育是指从我国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录取开始至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结束的月份。同一学历(学位)的继续教育扣除期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技能和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是取得相关证书的年度。(3)大病医疗。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实际医疗费用年度。(4)住房贷款利息。扣款期限自借款合同约定开始还款之月起至贷款全部还清或借款合同终止之月止,不得超过240个月。(5)住房租金。是租赁合同(协议)约定的租赁期开始至租赁期结束的月份。合同(协议)提前终止的,以实际租赁期限为准。(6)赡养老人。从受抚养人年满60岁的月份开始,到抚养义务终止的年底为止。(7)3岁以下婴儿的护理。它是从婴儿出生的那个月到3岁之前的那个月。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学历教育和学历(学位)继续教育期间,包括因病或者其他非主观原因停学但学籍仍在的期间,以及教学机构按照规定组织实施的寒暑假等节假日。第四条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照顾3周岁以下婴儿等附加扣除的纳税人专项可以向支付工资薪金的扣缴义务人提供上述附加扣除信息,由扣缴义务人按照其在本年度内可以享受的累计扣除额提前扣缴税款。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向支付地主管税务机关的汇算清缴申报中扣除。纳税人同时从两个以上地方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义务人办理上述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选择在一个地方扣除相同的专项附加扣除。享受大病医疗附加扣除专项的纳税人,应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自行到缴费地税务机关扣除。第五条扣缴义务人在扣缴工资薪金税后,应当根据纳税人报送的附加扣除信息表(以下简称《附加扣除信息表》,见附件)为纳税人进行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年中变更工作单位的,其在原单位任职、任职期间已享受的专项附加扣除额,不得在其新任职、任职单位扣除。原扣缴义务人从纳税人离职不再支付工资的当月起,停止为其追加扣除专项。第六条纳税人未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仅取得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需要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于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向汇付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除信息表,在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第七条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在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税款中未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可以在当年剩余月份向支付工资薪金的扣缴义务人申请附加扣除,或者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汇算清缴时申报扣除。第三章信息报送和资料留存备查第八条纳税人在扣缴义务人发放工资、薪金所得时选择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在首次享受时向扣缴义务人填写并报送扣除信息表;年中纳税相关信息如有变化,纳税人应及时更新《扣除信息表》相应栏目编号并提交给扣缴义务人。变更工作单位的纳税人,如需由新聘用的扣缴义务人专项进行扣除,应在聘用当月填写并向扣缴义务人报送扣除信息表。第九条纳税人需要扣缴义务人在次年继续申请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在每年12月确认次年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并提交给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未及时确认的,扣缴义务人从次年1月起暂停扣除,待纳税人确认后再追加扣除专项。扣缴义务人应在次月办理扣缴申报时,将纳税人提交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第十条纳税人在汇算清缴申报中选择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向汇算清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填报扣除信息表。第十一条纳税人应在扣除信息表的相应栏目中填写拟享受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要素齐全的,扣缴义务人或者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受理;填写要素不完整的,扣缴义务人或者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告知纳税人补正或者重新填写。纳税人未补正或重新填报的,暂不办理相关专项附加扣除,待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后办理。第十二条享受子女教育附加扣除专项的纳税人,应填写配偶和子女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子女现阶段受教育情况、起止时间、就读学校以及本人与配偶之间的扣除和分配比例。纳税人需要保留文件备查,包括:子女在境外受教育的,要保留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境外教育证明文件。第十三条享受继续教育附加扣除专项并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纳税人,应填写受教育起止时间、受教育阶段等信息;接受技能人员或者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应当提供证书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机关、发证(核准)时间等信息。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的信息包括: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应当留存相关职业资格证书等信息。第十四条纳税人享受住房贷款利息附加扣除专项时,应填写房屋权属信息、房屋坐落地址、贷款方式、贷款银行、贷款合同号、贷款期限、首次还款日等信息;纳税人有配偶的,填写配偶身份证件的姓名、种类和号码。纳税人需要保留资料备查,包括:房屋贷款合同、贷款还款凭证等资料。第十五条纳税人享受住房租金附加扣除专项时,应当填写主要工作城市、租赁住房地址、出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或者出租人单位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租赁起止时间等内容。纳税人有配偶的,填写配偶身份证件的姓名、种类和号码。纳税人需要保留资料备查,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或协议等。第十六条享受赡养老人附加扣除专项的纳税人,填写纳税人是否为独生子女、每月扣除额、被赡养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数量、与纳税人的关系;有共同赡养人的,需填写共有方式、共同赡养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数量等信息。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的资料包括:约定或指定共享的书面共享协议等。第十七条纳税人享受大病医疗附加扣除专项时,应当填写患者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与纳税人的关系、基本医疗保险相关医疗费用总额、医疗保险目录范围内个人负担的自付额等内容。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的资料包括:医疗服务收费、大病患者医保报销相关票据原件或复印件,或医疗保障部门出具的纳税年度医疗费用清单。第十八条享受3周岁以下婴幼儿保育附加扣除的纳税人,应填写配偶、子女身份证件(如居民身份证、子女出生医学证明等)的姓名、种类和号码。),以及自己和配偶之间的扣除和分配比例。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的资料包括:子女出生医学证明等资料。第十九条纳税人应当对提交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第四章信息报送方式第二十条纳税人可通过远程税务终端、电子或纸质报表等方式向扣缴义务人或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个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第二十一条纳税人选择在纳税年度内由扣缴义务人支付专项附加扣除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1)纳税人通过远程税务终端选择扣缴义务人并提交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根据收到的扣除信息进行扣除。(2)纳税人通过填写电子版或纸质版表格直接向扣缴义务人提交扣除信息表的,由扣缴义务人将相关信息导入或录入扣缴端软件,在次月进行扣缴申报时提交给主管税务机关。《扣除信息表》一式两份,由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签字(盖章)后留存备查。第二十二条纳税人在年度终了后进行汇算清缴申报时选择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可以通过异地办税服务厅提交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也可以向汇算清缴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电子或纸质扣除信息表(一式两份)。提交电子抵扣信息表的,主管税务机关受理打印并交纳税人签字。一份由纳税人留存备查,另一份由税务机关留存。提交纸质抵扣信息表的,一份返还纳税人备查,另一份由纳税人签字确认后由税务机关留存,主管税务机关验收签字。第二十三条扣缴义务人和税务机关应当告知纳税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方式和渠道,鼓励和引导纳税人通过远程税务所报送信息。第五章后续管理第二十四条纳税人应当在法定汇算清缴期后五年内保存《扣除信息表》及相关资料备查。扣缴义务人应当将纳税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交的扣除信息表自扣缴年度的次年起保存五年。第二十五条纳税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扣除,不得拒绝。扣缴义务人应当对纳税人提交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予以保密。第二十六条扣缴义务人应当根据纳税人提供的信息及时计算办理扣缴申报,不得擅自变更纳税人提供的相关信息。扣缴义务人发现纳税人提供的资料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可以要求纳税人修改。纳税人拒绝修改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处理。除纳税人另有要求外,扣缴义务人应在年度终了后两个月内向纳税人提供已处理的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和金额。第二十七条税务机关定期核对纳税人提供的附加扣除信息。第二十八条税务机关检查时,纳税人不能提供留存备查资料,或者留存备查资料不能支持有关情况的,税务机关可以要求纳税人提供其他证明材料;不能提供其他证明材料,或者证明材料仍不充分的,不允许进行相关专项附加扣除。第二十九条税务机关核定专项附加扣除时,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核定,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第三十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纳入相关征信系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涉及违反税收征管法等法律法规的,由税务机关依法处理:(1)提交虚假专项附加扣除信息;(2)重复享受专项附加扣除;(3)超出范围或标准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四)拒绝提供留存材料备查的;(五)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纳税人在其就业地或者就业单位报送虚假扣除信息的,税务机关应当责令其改正,同时通知扣缴义务人。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口译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和发布:公告解读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市、中共中央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国务院关于设立3周岁以下婴幼儿护理附加扣除的通知》(国发〔2022〕8号),近日,/[/]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 >:公告》(第7号解释如下:1.为什么要发布公告?《国务院市、中共中央省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提出,“结合个人所得税法下一步修订,研究推动将3岁以下婴幼儿护理费用纳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2022年3月5日,李克强总理代表国务院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作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提出“将3岁以下婴幼儿的护理费纳入个人所得税专项作为附加扣除”《国务院关于设立3周岁以下婴幼儿护理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明确了3周岁以下婴幼儿护理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政策规定。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确保3岁以下婴幼儿护理附加扣除政策准确实施,公告进一步明确了计算起始时间、办理条件、申报环节、信息报送和数据留存备查、扣缴义务人的责任和义务等。3岁以下婴幼儿抵扣政策,有利于纳税人及时享受政策红利,方便纳税人办理扣缴义务人申报抵扣。二。享受3岁以下婴幼儿护理附加扣除的起始时间是多少专项?纳税人从婴儿出生当月起至满3周岁前的当月,可享受此项专项附加扣除。在此期间,起始时间与婴儿出生月份一致,终止时间与子女教育附加扣除时间有效衔接专项。纳税人停止享受3岁以下婴幼儿看护后,可继续享受子女教育附加扣除专项。三。3 专项岁以下婴幼儿护理附加扣除可以在月薪发放时享受吗?3岁以下婴幼儿护理的专项附加扣除与其他五项专项子女教育附加扣除相同,可在预付阶段享受。纳税人通过手机个人所得税APP或纸质抵扣信息表向受雇单位提供相关信息后,单位可根据个人实际情况进行抵扣,让您每月提前纳税时享受减税红利。纳税人在婴儿出生时来不及告知单位相关信息的,也可以在年度内剩余月份发放工资薪金时向单位申请补充扣除。如果平时工资预付中没有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的汇算清缴中进行补充申报扣除。4.纳税人享受政策需要填写哪些资料?纳税人可享受3岁以下婴幼儿护理附加扣除专项。可以按照指引直接在手机个人所得税APP上填写表格,也可以填写纸质扣款信息表,表格内容包括配偶和子女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如居民身份证、子女出生医学证明等。)以及自己和配偶的扣款分配比例。税务部门专门修订了“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单”和“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并优化系统、升级手机个人所得税APP和扣缴义务人终端,方便纳税人享受专项附加扣除。5.婴儿的身份信息应该如何上报?一般来说,婴儿出生后,他/她会得到一份出生医学证明,上面有他/她的姓名、出生日期、父母姓名和其他信息。纳税人通过手机个人所得税APP或纸质抵扣信息表填写子女信息时,证件类型可以为《出生医学证明》,填写婴儿对应的编号和出生时间。如果婴儿已经获得了居民身份证号码,您也可以选择“居民身份证”作为证件类型,并填写婴儿的身份证号码和出生时间。婴儿姓名为中国护照、外国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身份证件,也可作为申报证件。极少数尚未取得上述证件的人员也可以选择“其他个人证件”,并在备注中如实填写相关信息,不会影响纳税人享受扣除。后续纳税人取得婴儿出生医学证明或居民身份证号码的,可及时补充更新。如税务机关联系纳税人核实相关情况,纳税人可通过手机个人所得税APP向税务机关推送证明照片等证明材料,以证明真实性,从而继续享受抵扣。6.出生证明等资料需要提交给税务机关吗?3岁以下婴幼儿护理专项附加扣除与其他6项专项附加扣除相同,实行“申报后即可享受,保留资料备查”的服务管理模式。纳税人在申报时不需要将资料提交给税务机关,而是留存备查。纳税人应对其提交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税务机关将通过税务大数据和部门间信息共享,对纳税人提交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进行核对,发现虚增扣除或擅自扣除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总结:以上内容是对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修订发布的“个人所得税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详细介绍。文章内容部分转载自网络,希望大家了解/[/k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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