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2022修订版,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张强律师 法律头条 2022-11-01 13:10:29

导读: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2022年修订,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关于修改“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2021年11月27日第十三届河南省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河南省第十三

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2022年修订,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关于修改“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2021年11月27日第十三届河南省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河南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对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如下修改:

1.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促进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2.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应当规定控制人口规模、提高人口素质、促进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加强母婴保健和婴幼儿护理服务、促进家庭发展的措施。”

三、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予以保障。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的总体水平。”

四。第十五条改为第十四条,修改为:“提倡适龄结婚、生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妇(包括再婚夫妇)可以生育三个孩子。

“已生育三个子女且子女被鉴定为残疾的夫妻,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5.第十六条改为第十五条,修改为:“夫妻生育子女,应当由家庭自行安排生育,实行出生登记服务制度。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通过生育服务登记平台向卫生主管部门进行生育登记,免费领取生育登记信息表。”

不及物动词将第四章的标题修改为“计划生育服务”。

七。第十七条改为第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对育龄人员进行优生知识的宣传教育,为育龄妇女提供围产期保健服务,承担计划生育、优生优育和生殖保健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规范不孕症的诊治。”

8.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国家提倡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患者(以下简称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患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免费治疗,所需经费由县级以上财政或者政府购买的保险予以保障。待遇终结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视同出勤,工资福利待遇照发;农村居民、城镇居民生活困难的,由当地村(居)委会予以照顾,当地人民政府酌情给予救济。”

九。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三条,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制定有关经济社会发展政策时,应当征求同级卫生主管部门的意见,做好相关政策与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的衔接,采取财政、税收、保险、教育、住房、就业等扶持措施,减轻家庭生育、养育和教育负担。确保计划生育家庭优先分享改革发展成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民生政策有关规定,提高奖励扶助标准。

前款所称计划生育家庭,是指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妇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计划生育未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计划生育政策的独生子女家庭和二女家庭

10.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和各级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XI。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二十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依照法律、法规生育子女的,在子女年满三周岁前,夫妻双方每年给予10天的育儿假,育儿假期间视为出勤。"

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六条:“妇女在孕期、产期、哺乳期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获得帮助和补偿。保护就业妇女的合法权益,为因生育影响就业的妇女提供就业服务。”

13.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规划、土地、住房、财政、金融、人才等综合措施。,推动建立普惠性照料服务体系,提高婴幼儿家庭获得服务的可及性和公平性。

“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兴办托幼机构,支持幼儿园和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区提供托幼服务。

“托幼机构的设置和服务应当符合托幼服务的相关标准和规范。托幼机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14.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城乡社区建设和改造中,应当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活动场所和配套服务设施。

“公共场所女职工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配备母婴设施,为婴儿护理和哺乳提供便利条件。”

15.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家庭婴幼儿护理的支持和指导,增强家庭科学育儿能力。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为婴幼儿家庭开展预防接种、疾病预防控制等服务,提供膳食营养、生长发育等健康指导。”

16.第三十一条改为第三十二条,其中“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享受下列待遇”修改为“国家提倡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继续享受下列待遇”。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再生育的,终止相关优待,由县级卫生主管部门注销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国家提倡一对夫妇生育一个子女期间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不予追回。"

十七。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三十三条,修改为:“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应当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并在老年人福利和养老服务方面给予必要的优先和照顾。”

十八。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给予扶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上述人员生活、养老、医疗、精神慰藉等全方位救助保障体系。”

将第2款和第3款中的“残疾”修改为“意外残疾”。

增加一款作为第五款:“独生子女意外伤残或者死亡的夫妻,其妻子年满49周岁的,在其生活困难或者住院治疗期间,可以发给护理补助金。年满60周岁的独生子女父母可以参考。”

将第六款中的“城镇三无老人或者农村五保老人”修改为“特困人员”。

19.第四十条改为第三十七条,其中“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修改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删去“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给予记过以上行政处分”,删去第三项。

20.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八条:“托幼机构违反托幼服务相关标准和规范的,由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罚款五千元至五万元;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托幼服务,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托幼机构虐待婴幼儿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婴幼儿托幼服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一。第四十二条改为第三十九条,并将“行政处分”修改为“处分”。删除第四项、第五项,删除第六项中的“或者社会抚养费”。

二十二、第四项和第五项中的“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修改为“卫生部门”;将第十条第一款中的“卫生和计划生育”修改为“卫生与健康”;第十八条改为第十七条,并将“医疗保健机构”修改为“医疗卫生机构”;将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二十二条,并将第二款中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修改为“卫生主管部门”;第三十四条改为第三十五条,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修改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第三十九条改为第三十六条,“行政处分”改为“处分”;第四十三条改为第四十条,并将“行政处分”改为“处分”。

二十三。删除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五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总结:以上内容是对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2022修订的详细介绍,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关于修改“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文章内容部分转载自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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