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司法鉴定研究,造成1死14伤。近日,吉安中院二审宣判。以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判处张某华等27人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司法鉴定研究,造成1死14伤。
近日,吉安中院二审宣判。以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判处张某华等27人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法院查明
龙某峰(另案处理)于上世纪90年代开始在永新县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短短一年时间,他多次伙同他人故意伤害,致三人重伤,一人轻伤。
侯某峰因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被吉安中院判处有期徒刑14年。
2007年6月,龙某峰刑满释放。
凭借他之前打人杀人所树立的社会恶名,拉拢一批刑满释放的“二劳”和社会闲散人员,壮大自己的力量。2007年7月
龙某峰发现永新县小商品市场有人以“抛硬币”的方式进行赌博,于是安排手下人员在小商品市场开设赌场抽水牟利,并将获得的非法利益用于饲养“马孜”。至此,以龙某峰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形成。
在此黑社会性质组织龙某峰指使组织成员实施聚众斗殴、开设赌场、寻衅滋事、贩卖毒品、非法采矿、串通投标、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行为30余起。
共致1人死亡、6人轻伤、8人轻微伤。并通过实施上述违法犯罪行为获取巨额利益,用于支持组织成员,维持组织发展。在本组织存在期间,通过实施违法犯罪行为,逐步确立了永新县“江湖老大”的地位,对永新县、永新东里开发新区等特定区域和部分行业造成了重大影响,给当地群众造成了强烈的心理恐惧,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管理秩序。法院认为
以龙某峰为首的犯罪组织、组织层级分明,纪律严明,经济实力雄厚。实施欺压群众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社会和生活秩序,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特征。吉安中院根据各行为人的犯罪事实、性质和情节,维持了一审判决。
来源: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总结:以上内容是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司法导致1死14伤的研究的详细介绍。文章部分内容转载自网络,希望对你了解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有帮助和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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