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对《成立通知》第四条的理解劳动关系有关事项,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成立通知劳动关系有关事项(2005年5月25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2005]第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
对《成立通知》第四条的理解劳动关系有关事项,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成立通知劳动关系有关事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最近一些地方反映,有的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不签劳动合同。发生劳动争议时,双方劳动关系难以确定,导致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难以维护,对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造成不利影响。为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现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符合下列条件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接受用人单位劳动管理,从事由用人单位安排的有偿劳动的劳动者;
(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在确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考以下文件: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单)和各项社会保险费缴纳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出具的能够证明其身份的《工作证》和《服务证》;
(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登记表》、《登记表》等招聘记录;
(4)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第(1)、(3)、(4)项的相关凭证由用人单位承担。
三。用人单位招用符合第一条规定情形的劳动者,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但对于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劳动者,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订立。
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四、建筑、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5.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劳动关系的存在发生争议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总结:以上内容是对劳动关系有关事项设立通知第四条的理解,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对“劳动关系”有关事项设立通知的详细介绍。文章部分内容转载自网络,希望你能了解劳动关系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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