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释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张强律师 法律头条 2022-10-14 14:52:42

导读:解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营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9月25日国务院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1998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解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民营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9月25日国务院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1998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1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保护民办非企业单位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文章

本条例所称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事业单位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文章

民办非企业单位单位的设立,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

第四条

民营企业单位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统一、安全和民族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公德。

私营企业单位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第五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相关行业和业务范围内民办非企业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

法律、行政法规对民办非企业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管辖

第六条

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经同级业务主管部门单位批准的民办非企业登记管理。

第七条

登记管理机构和业务主管单位与其所管辖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单位住所地不在一地的,可以委托民办非企业单位单位住所地的登记管理机构和业务主管单位在委托范围内负责监督管理。

第三章登记

第八条

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业务主管批准单位;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必要的组织机构;

(三)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四)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5)必要的场所。

民办企业的名称单位应当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的规定,不得冠以“中国”、“中华”、“中华”等字样。

第九条

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单位登记,举办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注册申请书;

(二)业务主管的批准文件单位;

(三)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验资报告;

(五)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和身份证明;

(六)章程草案。

第十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名称和住所;

(二)宗旨和业务范围;

(3)组织管理体系;

(四)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产生和罢免程序;

(五)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六)章程修改程序;

(七)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资产处置;

(八)章程要求的其他事项。

文章XI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设立登记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登记管理机构不予注册,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一)申请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不符合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

(二)在申请设立时弄虚作假的;

(三)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经存在经营范围相同或者相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无需设立;

(四)拟任负责人正在或者曾经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经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单位由登记管理机关登记,出具其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开办资金和业务主管单位等证明

依照法律和其他行政法规的规定,经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核或者登记,取得相应执业许可证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应当简化登记手续,凭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执业许可证》颁发相应的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第十三条

民营企业单位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第十四条

民营企业单位凭登记证申请刻章和银行开户。民营企业单位应将印章式样和银行账号报登记管理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私营企业单位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批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私营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批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第十六条

民营企业单位解散、分立、合并或者因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民营企业单位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成立清算组织,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十七条

民营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

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注销登记的,应当出具注销证明,并收缴登记证、印章和财务凭证。

第十八条

民办企业单位的设立、注销和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由登记管理主管机关公告。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1)负责民办非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单位;

(二)民办非企业实施年度检验单位;

(三)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单位,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十条

业务主管单位应履行以下监督管理职责:

(1)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单位;

(二)监督和引导民办非企业单位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按照章程开展活动;

(3)负责民办非企业的年检初审单位;

(4)协助登记管理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

(五)会同有关机关指导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清算工作。

业务主管单位应当履行前款规定的职责,不得向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取费用。

第二十一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来源必须合法,任何人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

民营企业单位开展章程规定的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的合法收入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经营活动。

民营企业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按照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民营企业单位应当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接受和使用捐赠、资助的情况,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

第二十二条

民营企业单位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由国家出资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还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民营企业单位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时,由登记管理机构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财务审计。

第二十三条

民营企业单位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提交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管理局进行年检。报告内容包括:当地民办非企业单位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按照本条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的活动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情况,财务管理情况。

对于按照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颁发登记证书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机关应当简化年度检验的内容。

第五章处罚

第二十四条

民营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或其业务主管单位撤销核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注销登记。

第二十五条

私营企业登记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撤销注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

(二)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的活动;

(三)拒绝或者不按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四)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五)设立分公司;

(六)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七)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资产或者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捐赠、资助的。

前款行为有非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非法经营额1至3倍或者违法所得3至5倍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非私营企业单位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注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注销登记。

第二十七条

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义从事活动,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义从事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并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二十八条

民营企业单位限期停止活动的,其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由登记管理主管部门盖章。

私营企业单位被撤销登记的,登记证书和印章由登记管理机关收缴。

第二十九条

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

私营企业登记证单位的样式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制定。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不收费。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施行前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在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一年内,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申请登记。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结:以上内容是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定义的详细介绍。文章内容部分转载自网络,希望了解民办非企业单位

版权声明

本站搜集来源于网络,如侵犯到任何版权问题,请立即告知本站,本站将及时予与删除并致以最深的歉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