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民法典,《民法典》中认定合同无效的法律规定汇总

张强律师 法律头条 2022-10-30 12:54:23

导读:合同无效民法典的法律后果,在民法典中确定的合同无效的总结。指导阅读“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强制性

合同无效民法典的法律后果,在民法典中确定的合同无效的总结。

指导阅读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强制性规定没有使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该规定在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认定上,采取了区分有效的强制性规范和行政强制性规范的态度。

特别提示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强制性规定没有使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该规定在认定民事法律行为效力时,采取了区分有效的强制性规范和行政强制性规范的态度。

梳理“民法典”中可以认定为合同无效的强制性规范,首先要明确有效强制性规范和行政强制性规范的区分方法和界定标准。

1.论有效强制性规范与管理性强制性规范的区分方法。

两者的区分主要基于行政法的立法目的和确立强制性规范为最高指导原则的目的。如果法律规范的目的纯粹是为了行政管理的需要,无意涉及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那么根据行政管理权与司法管辖权的功能区分,这种强制性规范应当作为行政规范处理,排除在确定合同效力的范围之外。

2.论有效强制性规范和行政强制性规范的界定标准。

在区分有效的强制性规范和行政强制性规范时,应当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分析强制性规范禁止的对象只是行为的手段或方式,或者说禁止的是行为的外部条件,如营业时间、地点等。,而允许按照其他手段、方式或时间、地点行事。这时,法律的本意不是禁止行为效果的发生,而是规范人们的行为,而这样的规范就是行政强制规范。违反这一行政强制规范并不一定导致行为无效。

(2)分析强制性规范的禁止目的是保护国家利益还是民事主体的利益。如果法律完全阻止了这种行为的实施,并且认定有效的行为会直接导致损害国家利益的严重后果,则是有效的强制性规范。如果违反禁令只会损害一个民事主体的利益,则属于强制性监管规范。

(3)分析强制性规范禁止的行为是针对一方还是双方。如果禁止行为违反只针对一方当事人,禁止行为由一方当事人规定为惩戒条款,则不是有效规范。

民法典中可以作为识别合同无效依据的强制性规范

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公序良俗。

第三十一条第四款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未经授权的变更不能免除指定监护人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一)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维护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清算期间,法人存续,但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的活动。

第一百一十一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获取并保障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处理、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泄露他人个人信息。

第一百三十二条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一百四十三条(三)符合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和相对人以虚假方式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用虚假意思表示隐性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强制性规定不使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反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二款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第一百六十八条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代理人不得与他人同时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经被代理人双方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第一百九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和计算方法以及中止和中断的原因为法律规定,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无效。

当事人提前放弃诉讼时效的利益是无效的。

第二百四十四条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二百五十八条国有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或者破坏。

第二百六十五条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或者破坏。

第二百六十七条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或者破坏。

第三百三十四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规定,交换、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未经合法批准,承包地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第三百三十六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

因自然灾害造成承包地严重损毁等特殊情况,需要适当调整承包耕地和草地的,按照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法律规定办理。

第三百三十七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百六十九条居住权不得转让和继承。具有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九条土地上已经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者不得设立地役权。

第三百八十条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八十一条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土地经营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抵押权实现时地役权随之转移。

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属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百九十八条乡镇企业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企业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第三百九十九条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1)土地所有权;

(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地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以公益为目的设立的非营利性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和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或者监管的财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第四百零七条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物应当一并转让,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百零九条第一款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者抵押权的顺位。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顺序和所担保的债权数额。但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抵押权的变更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第四百二十一条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不得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百二十二条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债权确定的期间、债权范围和最高债权额。但是,变更的内容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第四百二十六条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质押。

第四百四十三条第二款基金份额和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出质人和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和股权所得价款应当提前清偿债务或者向质权人提存。

第四百四十四条知识产权第二款的财产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出质人和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质押的知识产权的价款,应当提前清偿或者向质权人提存。

第四百四十五条第二款应收账款质押后,不得转让,但出质人和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应收账款所得价款应当清偿债务或者提前向质权人提存。

第五百四十五条债权人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的性质不得转让;

(二)根据当事人的约定不得转让的;

(3)根据法律规定不可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货币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五百九十七条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的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标的物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百八十条第一款禁止高利借贷,贷款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第六百八十二条第一款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为合同无效的,担保为合同无效,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百八十三条机关、法人不得作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再融资的除外。

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和以公益为目的的非法人组织不得作为保证人。

第737条当事人以虚拟租赁物订立的融资租赁合同无效。

第七百九十一条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

经发包人同意,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可以将其承包的部分工程发包给第三方。第三方应与总承包商或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商就已完成的工作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分包给第三方或者以分包的名义将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单独分包给第三方。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进行分包。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己完成。

第七百九十九条第二款建设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八百五十条非法垄断技术或者侵犯他人技术成果的技术合同无效。

第八百六十一条委托开发或者合作开发所取得的技术秘密的使用权、转让权以及收益的分配方式,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在被授予专利权前,各方都有权使用和转让同一技术方案。但是,受托开发的研究开发人员在将研究开发成果交付给委托人之前,不得将其转让给第三人。

第八百六十四条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可以约定专利实施或者技术秘密使用的范围,但不得限制技术竞争和技术开发。

第八百六十五条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仅在专利权期限内有效。专利权有效期届满或者专利权被宣告无效时,专利权人不得就该专利与他人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第八百六十七条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应当按照约定实施专利,不得许可合同以外的第三人实施专利,并按照约定支付使用费。

第八百九十四条第一款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给第三人保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八百九十五条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九百四十一条第九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物业服务提供者不得将其应当提供的物业服务全部委托给第三人,或者拆除后将物业服务全部委托给第三人。

第九百九十二条人格权不得放弃、转让和继承。

第993条民事主体可以许可他人使用其姓名、名称、肖像等。,根据法律规定或其性质不允许的除外。

第一百零七条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细胞、组织、器官和遗体。

违反前款规定的买卖无效。

第一百零九条从事与人类基因、人类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学研究活动的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危害人体健康,违反伦理道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一百零二条自然人享有姓名权,在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前提下,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

第一百零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涂污、污损、伪造等方式侵犯他人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或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所有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所有权人不得以出版、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所有权人的肖像。

第一千零三十五条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必要的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的同意,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公开信息处理规则;

(3)表达信息处理的目的、方法和范围;

(四)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

个人信息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处理、传输、提供和披露。

第1038条第一项信息处理人不得泄露或篡改其收集、保存的个人信息;未经自然人同意,不得将自然人的个人信息非法提供给他人,但无法确定具体个人且处理后无法恢复的除外。

第一千零三十九条国家机关、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法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自然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

第1042条第1款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通过婚姻索取财物。

来自:最高办案指南

总结:以上内容是对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民法典的详细介绍和民法典中确定的法律规定的总结。文章内容部分转载自网络,希望对你了解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有所帮助和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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