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章和公章的区别图片,最高法案例:合同已加盖公章和法人代表人名章

张强律师 法律头条 2022-10-30 12:5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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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合同与章公章的区别图,最高法院案例:合同已加盖公章及其法定代表人名章

权威案例,帮你打赢!

涉及抵押合同的案件,盖有抵押人公章及其法定代表人的个人印章,但没有法定代表人签字,债权人也没有在抵押人法定代表人的面上签字。债权人明知盖有抵押人印章的人不是法定代表人,但不要求出具授权材料,因此抵押合同无效。——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人民法院案3801号。

案例简介

2018年4月,上饶银行与吉瑞公司签订综合授信合同,约定授信额度1500万元,授信期限3年。上饶银行与安通公司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安通公司以其商铺、住宅为吉瑞公司提供抵押担保。抵押合同上盖有安通公司公章及其法定代表人总经理陈的私章。

且该抵押办理了不动产登记。

安通公司股东为陈总、肖总,各占50%股份。陈总与肖总原本是夫妻,2015年离婚。陈一直是安东尼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在签署最高额抵押合同时,陈并不在场,而是肖加盖了安东尼公司公章和陈的私章。

合同签约后,上饶银行向借款人吉瑞公司发放贷款,并出具银行承兑汇票,但吉瑞公司未按约定按时偿还贷款本息。

上饶银行随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吉瑞公司偿还贷款本息,安通公司承担抵押担保责任,上饶银行对相应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观点的对立

本案中,上饶银行与安通公司就最高额抵押的效力合同发生了激烈的纠纷。

安东尼公司主张最高额抵押合同只有安东尼公司的印章和法定代表人陈总经理的个人印章,没有陈总经理的签名。上饶银行明确订立合同时,陈总经理不在场,上饶银行在明知肖总经理无权代表安东尼公司和陈总经理的情况下,签署了该抵押合同。

上饶银行主张,最高额抵押合同中安通公司的印章是否由其法定代表人加盖,不影响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即使肖总经理实施了盗窃公司印章的违法犯罪行为,但抵押合同是肖总经理在安通公司签字,肖总经理占安通公司另50%股东的50%股东、监事及前夫,实际控制公司公章及法人印章,足以使上饶银行确信肖总经理代表安通公司行事,符合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法庭裁判

最终,法院判决“最高额抵押合同”无效,但判令安通公司对吉瑞公司未支付部分承担50%的补充赔偿责任。

裁判理由如下:

1.最高额抵押合同盖有安通公司公章及其法定代表人陈总的个人印章,但并非陈总签字,上饶银行认为其未与安通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订合同时,上饶银行明知安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总不在公司,肖总仅为安桐公司监事及持股50%的股东,肖总与陈总已解除婚姻关系,但

肖伟经理需要出具授权材料。

。上饶银行主张在放贷过程中已审核安桐公司全体股东签字的股东会决议,但缺乏证据证实,且与其他证据的记载不一致。综合以上情况,上饶银行在签订合同过程中未尽到必要的注意和审查义务,案涉抵押合同无效。

2.安通公司认可最高额抵押合同上加盖的公司印章和法定代表人个人印章的真实性,表明其对公章管理不当,对合同的无效具有过错。

,法院依据订立合同时有效的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的规定,判令安桐公司对吉瑞公司不能清偿部分承担50%的补充赔偿责任。

律师的建议

1.重要合同一定要请对方法定代表人亲自签字,必要时可以介绍公证处进行公证。

《九民会议纪要》第41条正式明确了认定盖章行为效力的“认人不认章”规则,即“主要审查签约人于盖章之时有无代表权或者代理权,从而根据代表或者代理的相关规则来确定合同的效力”。因此,在与对方公司签署合同时,须重点关注加盖印章的人是不是法定代表人或其代理人。从留存证据防范纠纷风险的角度,事后证明是谁在合同上加盖印章存在极大难度,故建议最好要求对方法定代表人同时在合同上签字,发生纠纷时可通过笔迹鉴定还原事实。必要时也可在签订合同时引入公证机构进行公证。

2.关于保证合同无效时保证人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的规定:关于保证制度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主合同有效,主合同无效;

主合同有效,第三方合同提供的担保无效,

区分以下三种情形确定担保人的赔偿责任:

(1)债权人和保证人都有过错。

,担保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

1/2

(2)担保人有过错但债权人没有过错。

,担保人对债务人不能清偿的部分

承担

赔偿责任;

(3)债权人有过错,但保证人没有过错。

的,担保人

不要承担

赔偿责任。

主合同的无效导致第三方提供的担保合同的无效。

,区分以下两种情形确定担保人的赔偿责任:

(1)保证人没有过错,不承担

赔偿责任;

(2)保证人有过错。

的,承担的赔偿责任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

1/3

3.本案涉及的合同的效力,因当事人法定代理人未表示意思表示,应认定合同不生效还是无效,尚有争议。司法实践中也有这种合同无效合同的案例

(见后文“同类案例”部分)。

无效合同中保证人的责任是否可以参照上述担保无效规则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关于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违反公司对外担保解决程序的规定,超越职权代表公司订立担保合同。如果对方不用心,担保合同对公司没有任何作用。相对人要求本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可以参照适用上述担保无效合同的相关规定。但该司法解释并未规定本案中公司法定代表人未表示意思表示的情况下,如果认定合同不生效,是否可以参照担保失效合同的相关规定处理,可能存在一定争议。

类似案例

1.公司财务经理持有公司公章和法人代表私章,多次代表公司在确认单上签字。对方有充分的理由相信其拥有代理权。——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人民法院案5776号。

2.本协议关于担保合同的有效要求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公章或合同。但担保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个人印章已被鉴定为伪造,且无证据证明是法定代表人本人或其授权人盖章,故担保合同不真实,不成立。债权人主张对比无效合同保证人应承担赔偿责任,缺乏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申452号案件

3.当事人主张其个人印章是伪造的,承诺书不是其本人盖的,应当对这一主张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应当承担不能举证的不利后果。——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审第1350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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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杨伟,北京律师,注册会计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西南政法大学法学与管理学双学士。曾就职于北京某大型国企法律事务部和北京中伦律师事务所。

主要执业领域为诉讼仲裁、房地产、公司纠纷、投融资等。我们善于从客户的商业目的出发解决根本问题,诉讼仲裁只是实现目的的方式之一。

著有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案件胜诉实用指南》、《判决中的合同定律》、《矿产资源案件胜诉实用指南》、《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胜诉实用指南》;参与编写了由中国民主与法制出版社出版的《民法适用指南及典型案例分析》。

本文为作者授权以“商事民事诉讼”为标题发表的原创文章。转载须经作者授权。

总结:以上内容是章合同和章公章的区别图。最高法院案件:合同已加盖公章及其法定代表人名章印章。文章部分内容转载自网络。希望你能了解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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