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文博观察丨《北京中轴线文化遗产保护条例》涉及的法律责任规定

张强律师 法律头条 2022-10-18 13:11:09

导读:重庆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文博观察中轴线北京文化遗产所涉及的法律责任条款。1.违反本条例规定,损毁北京轴保护区内不可移动文物的,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答:《中华

重庆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文博观察中轴线北京文化遗产所涉及的法律责任条款。

1.违反本条例规定,损毁北京轴保护区内不可移动文物的,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故意或者过失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的;……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文物损失或者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

(三)擅自移动或者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

(四)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

(五)擅自在原址重建已经完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造成文物破坏的;……

刻划、涂污、损坏文物尚不严重的,或者损坏依照本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设立的文物保护单位标志的,由公安机关或者文物所在单位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北京《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者区文物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擅自改变修缮方案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文物建筑修缮不符合文物建筑修缮标准,造成文物建筑损坏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安装、使用自动报警、灭火、防雷等设施造成文物损坏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遇有危及文物安全的严重险情,未及时采取措施或者未向文物部门报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条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故意破坏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过失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坏北京轴保护区内的历史建筑,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所有人、使用人应当履行下列历史建筑保护责任:

(一)日常维护和修缮,保持原有历史格局和传统风貌;

(二)确保建筑物安全,保障防灾设施设备正常使用,发现隐患或者险情,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或者险情,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三)转让、出租、出借历史建筑的,与受让人、承租人、使用人书面约定双方的保护责任。

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拆除历史建筑。

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履行历史建筑保护责任的,由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损坏历史建筑的,对单位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恢复原状。逾期未恢复原状的,应当指定有资质的单位恢复原状,费用由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承担。

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损毁、移动或者拆除先行保护的历史建筑或者文物的,由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恢复原状的,责令有资质的单位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对单位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不能恢复原状的,处以历史建筑或者预保护对象重置价格三至五倍的罚款。

损坏、擅自搬迁、拆除历史建筑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依法对当事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并追究其损害赔偿责任。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的。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其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50元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逾期未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资质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增设设施,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

3.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坏北京轴保护区内的古树名木,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北京年《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禁止下列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

(一)在树上刻划钉子、缠绕绳索、爬树、折树枝、剥树皮;

(2)借用树干作为支撑;

(三)擅自采摘水果的;

(四)在园林绿化部门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划定的范围内挖坑取土、动用明火、排放烟尘、倾倒污水污物、堆放有害树木生长的物料、修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五)擅自移植的;

(6)砍伐;

(七)其他损害行为。

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损坏古树名木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一)对古树名木损害较轻的,每株处以200元至1000元罚款;

(二)损坏树枝或树根的,处以损失金额1至2倍的罚款;

(3)造成死亡的,处以损失金额2至3倍的罚款。

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砍伐古树名木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处以损失金额3倍至5倍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五项、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擅自移植古树名木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处以损失金额1至2倍的罚款;造成死亡的,处以损失金额2至3倍的罚款。古树名木的保护范围不得擅自作为建设用地。

4.违反规定在北京中轴线保护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建设单位未按有关规定报市文物部门组织考古调查勘探的,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北京市地下文物保护管理办法》第九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设工程,应当进行考古调查勘探:

(一)位于地下文物埋藏区的;

(二)旧城区内建设项目总用地面积在一万平方米以上的;

(三)旧城外建设项目总用地面积在二万平方米以上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报市文物行政部门组织考古发掘单位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并督促建设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安排考古调查勘探。相关安排应与施工部署和施工总进度计划相衔接。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施工前建设单位未向市文物行政部门申报组织考古发掘单位进行考古调查勘探,施工单位未按规定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安排考古调查勘探的,由市文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在北京中轴线保护区内进行工程建设的,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能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应当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一)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

(二)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并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造成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破坏的;……

6.违反本条例规定,影响北京中轴线传统风貌和历史格局的活动,应当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答:“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禁止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传统村落的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可能对保护对象造成破坏性影响的活动:

(a)诸如开山、采石和采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特征的活动;

(二)占用园林绿地、河湖、道路等。由保护规划确定;

(三)建造生产和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性和腐蚀性物品的工厂和仓库;

(四)在历史建筑上涂写、涂抹;

(五)从事突破建筑高度、容积率等控制指标,违反建筑体量、色彩等控制要求的建设活动的;

(六)擅自拆除现有建筑物的;

(七)破坏保护规划确定的历史格局、街巷肌理和传统风貌。

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由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五)项规定的,依照“北京城乡规划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第三十九条第(六)、(七)项规定的,由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原状的,可以指定有资质的单位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不良后果的,对单位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逾期未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资质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以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a)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特征,如开山、采石和采矿;

(二)占用园林绿地、河湖、道路等。由保护规划确定;

(三)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性和腐蚀性物品的工厂和仓库。

"北京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四条对正在修建或者挖掘的违法建设,执法机关应当书面责令违法建设当事人立即停止施工、拆除或者回填;并可以查封违法施工现场,扣押违法施工工具和材料。当事人拒不停止施工或者拆除、回填的,执法机关应当立即依法强制拆除、回填。

来源:北京每日

来源:北京文博

总结:以上内容是对重庆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文博观察“北京中轴线文化遗产保护条例”法律责任条款的详细介绍。文章部分内容转载自网络。希望你能了解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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