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介绍一下,重磅首发!不得排名!“基金投顾新规”征求意见稿全文来了

张强律师 法律头条 2022-10-16 13:07:44

导读:详细介绍一下,重磅首发!没有排名!《基金投资新规》征求意见稿全文来了南方财经记者黄桂轩11月19日广州报道。昨日,监管层向多家基金投资机构发布了《公募证券投资基金投资顾问服

详细介绍一下,重磅首发!没有排名!《基金投资新规》征求意见稿全文来了

南方财经记者黄桂轩11月19日广州报道。昨日,监管层向多家基金投资机构发布了《公募证券投资基金投资顾问服务表现及客户资产展示指引(征求意见稿)》。有业内人士认为,最近基金投资指引的频率有点高。但是,统一的标准化指引有利于基金投资和护理业务,更有利于体现业务的初衷。

征求意见稿有两点需要重点关注。一、基金组合策略业绩指标应显示基金组合策略的区间收益率、成立以来收益率、区间最大跌幅、单日收益率、成立以来年化收益率、区间最大涨幅、区间最大回撤、成立以来最大回撤、区间波动率、夏普比率等。二、服务业绩展示不得对基金组合策略的业绩指标和规模进行排名。

对此,记者采访了南方公募基金一位投顾研究部人士,其对南财财通表示,业绩展示指引对规范基金投顾行业发展影响深远,强调费后业绩是为了突出投顾机构在关怀方面为客户提供的服务。“在讨论过程中,关于成本优化是否已经实现,一直存在一些争议,包括可行性和有效性。比如希望投资者理性看待策略表现,比如不仅要显示收益,还要有回撤水平。”该人士表示。

此外,该人士还认为,不排名也引导投资者不去追求战略业绩,因为投资者的概率越高越好,但投资者能接受的最低目标收益率可能不同;如果再辅以策略波动和回撤的容忍度,那么每个投资者都会有适合自己的匹配策略。因此,战略绩效的高低本身并不构成匹配客户需求的直接逻辑。投资和关怀应该既是“投资”,也是“关怀”。并不是给客户看的信息越多,或者陪的越多越好。有些信息是“有毒”的,容易引导客户把基金投顾业务当成传统的基金产品。片面理解为客户提供良好的投资和关怀服务只是为了给客户提供更高的投资回报。在这种情况下,客户只会马不停蹄地追逐业绩最佳的投资策略。追涨之后,他们会发现自己总是踩在高点上,或者是受不了策略的波动,反复进出。最后客户受伤。

以下是征求意见稿全文:

公募证券投资基金投资顾问服务表现及客户资产展示指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法律依据】为规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投资咨询服务和客户资产展示行为,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法规、《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管理暂行规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定义】基金投资咨询服务绩效展示(以下简称“服务绩效”)是指基金投资咨询机构在宣传推广基金投资咨询服务过程中,或通过基金投资策略详情页展示基金投资咨询服务绩效指标或基金投资咨询服务评价指标。客户资产显示是指基金投资咨询机构授权向客户披露的资产净值和收益信息(以下简称“客户资产信息”)。

第三条【基本原则】基金投资咨询机构展示服务业绩和客户资产信息,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审慎勤勉的原则,确保所展示信息的客观、准确和完整;收入和风险信息应以明显、清晰和公平的方式显示,不得提供虚假、不真实或误导性的信息。

第四条【责任边界】基金投资咨询机构应当集中统一制作和使用服务业绩展示、基金投资咨询服务宣传推介等材料,对内容的合规性进行内部审查,相关审查材料应当存档备查。

基金咨询机构通过基金销售机构开展基金投资咨询业务时,应当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和反洗钱义务,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向基金投资咨询机构提供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和反洗钱的相关数据。

基金投资咨询机构与其他基金投资咨询机构合作向客户提供服务时,与客户签订服务协议的基金投资咨询机构应当直接承担服务履行和客户资产信息展示的合规责任,并应当向客户提示各基金投资咨询机构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服务表现的呈现

第五条【显示指标】基金组合策略的业绩指标应当显示基金组合策略的区间收益率、成立以来收益率、区间最大跌幅、单日收益率、成立以来年化收益率、区间最大涨幅、区间最大回撤、成立以来最大回撤、区间波动率、夏普比率等。

投资顾问服务的评价指标可以显示盈利客户比例、签约期盈利客户比例、客户追加投资比例、客户资金留存率、区间客户留存率、客户平均受托管理存续期、客户整体收益率等。

具体指标应符合本指南附录中的计算口径。

第六条【展示原则】基金投资咨询机构在宣传推广基金投资咨询服务过程中,可以展示其一年以上的事务所服务业绩(使用概率模型工具的除外)。显示基金投资组合策略业绩指标的,应当同时显示基金服务评价指标。

基金咨询机构在基金组合策略详情页向客户展示基金组合策略业绩指标前,应当完成客户投资顾问需求调查,投资顾问需求调查相关页面不得展示基金组合策略业绩指标。投资咨询机构应根据投资咨询需求调查结果,展示匹配的基金投资组合策略和业绩指标。

第七条【展示要求】服务业绩展示不得对基金组合的战略业绩指标和规模进行排名,不得直接或间接提及模拟业绩(概率模型工具的使用除外)、为个人客户创造的利润,不得预测未来业绩,并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展览频率应符合基金投资咨询机构的相关规则;(2)基金投资组合策略成立1年以上不满5年的,应当包括成立当年以来所有完整年度的服务业绩;

(三)基金投资组合策略成立5年以上的,应当包括最近5个完整年度的服务业绩;

(4)显示年化服务业绩时,计算间隔应大于(含)1年;

(五)基金投资组合策略说明书记载的投资目标和范围在服务业绩公布期内发生变化的,应当予以说明;

(6)特别提示顾客,过去的服务业绩并不表明未来的服务业绩,为其他顾客创造的利益也不构成服务业绩的保证。

第八条【数据来源】数据来源和指标计算方法应当在服务业绩展示中注明,基金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对计算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九条【资料要求】基金投资咨询机构应当自基金组合策略创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开始管理客户资金。投资咨询机构应当管理基金投资组合策略的公司业绩。

基金投资组合策略遵循基金投资咨询机构在取得基金投资咨询业务资格前已公开销售的一般基金投资组合,应由基金投资咨询业务的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后创设和运作。基金组合策略的公司业绩起始日不早于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创建日。

基金投资咨询机构通过基金销售机构开展基金投资咨询业务时,基金组合策略中包含的成分基金不在基金销售机构销售的产品范围内的,可以根据基金销售机构的产品销售情况调整基金组合策略的部分成分基金,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更换部分成分基金后,基金组合策略中的资产比例应与基金组合策略声明保持一致,其中更换基金与被更换基金应属于同一类型;

(2)更换部分成分基金后,服务业绩展示应说明替代产品对业绩的影响,并明确提醒客户;

(3)更换部分成分基金后,如需展示或宣传投资基金的投资组合策略,应明显提醒客户,历史业绩中的收益是按照特定销售机构的费率计算的;

(四)基金组合策略中,根据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情况,原则上可以用其他货币基金替代货币基金,替代的除货币基金以外的成分基金市值原则上不得超过原成分基金的20%。

第十条【数据说明】服务绩效的展示应当充分说明指标的计算方法,并提示相关展示信息的局限性。说明和提示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应当说明,受基金投资顾问业务交易规则、基金销售机构销售的基金产品范围、交易费用计算标准、不同投资点的基金赎回安排、客户资产规模等因素的影响,服务业绩与客户实际收益会存在一定差异;

(2)应说明基金交易费和基金投资顾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

投资咨询机构应提供查询方式。客户可以查询基金投资组合策略自创建以来的完整历史表现。相关的查询路径应以显著的方式显示或告知。

第十一条【指标比较】基金组合策略的业绩指标应当与同期基金组合策略的业绩比较基准进行比较。

基金组合策略的业绩指标比较基准应由基金投资顾问业务的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确定,确定方法应公平、准确,与基金组合策略的投资目标和投资范围相关。

第十二条【计算要求】服务绩效相关指标的计算应符合以下要求:

(1)在计算基金投资组合策略的业绩指标时,应反映基金投资顾问服务费和基金交易费的影响,并向客户展示费用后的指标。其中,收取年费和会员费的基金组合策略,可以以与客户约定的方式展示;

(2)在计算基金组合策略日收益率时,其对基金组合策略收益率的影响应在转出基金确认前(含确认日)和转入基金确认后(不含确认日)体现;

(3)持有型成分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应当使用公开披露的数据计算。

第十三条【概率模型展示】基金投资咨询机构可以运用概率分布或其他模拟投资模型等工具(以下简称“概率模型工具”),展示基金投资组合的战略收益率、投资风险分析结果等业绩指标。

投资顾问概率模型应采用科学、合理、有数据支持的计算方案,使用的数据应符合以下要求:

(1)应采用中国证券市场或海外成熟证券市场的代表性指标收益率;

(二)如需分析历史实际收益率,分析时间间隔应大于10年;

(3)采用自助抽样法模拟收益率分布的,模拟次数应足够,原则上不少于10000次;

(4)在模拟收益率分布时,为防止短期概率分布效应的扭曲,计算时间间隔应大于10年。

第十四条【概率模型的说明】基金投资咨询机构在向客户展示投资顾问的概率模型时,应当说明计算方案、概率分布模型以及所用数据的来源,同时明确揭示模型的局限性,表明实际回撤可能大于模型所显示的收益波动。

第三章客户资产展示

第十五条【展示范围】基金投资咨询机构应当与客户约定展示的频率、方式和范围,计算并展示客户的资产市值、区间收益累计额、区间最大亏损额、成分基金及其交易记录、基金投资顾问服务费、基金交易费用等客户资产信息和客户的基金投资组合策略。

投资咨询机构在客户资产展示过程中展示服务业绩,应当符合本指引的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展示频率】基金投资咨询机构应当每日向客户展示前一日资产的市值和收益,确保客户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投资咨询协议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查询信息,并以不低于每季度的频率向客户展示成分基金及其交易记录、资产市值、收益、累计收益、最大亏损金额、基金投资咨询服务费、基金交易费等资产信息。

第十七条【数据来源】客户资产信息应当由基金投资咨询机构计算或提供标准计算公式。委托人的资产展示应注明数据来源和指标计算方法,基金投资咨询机构应对计算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八条【计算要求】计算本指引第十五条要求的客户资产信息时,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计算客户资产信息时,按照客户实际持有的基金份额和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二)在计算客户资产的市值和收益数据时,应当剔除基金投资顾问服务费和基金交易费,向客户显示客户资产在收费后的信息,并按照约定的频率显示基金投资顾问服务费和基金交易费的明细。其中,收取年费和会员费的基金组合策略,可以以与客户约定的方式展示;

(3)计算客户资产市值时,客户有已转让但尚未确认的交易的,按照交易申请金额计算其资产净值;

(四)向客户展示成分基金及其交易记录、基金交易费用等信息时,应当使用基金销售或者份额登记机构提供的数据;

(5)持有型成分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应当使用公开披露的数据计算;

(6)向客户提示相关年化指标时,计算间隔应大于(含)1年。

第四章附则

第十九条【自律管理措施】基金投资咨询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违反本指引规定的,协会可根据情节轻重,采取谈话提醒、书面警告、要求限期改正、行业内斥责、公开谴责、暂停受理或处理相关业务等自律管理措施;谈话提醒、书面警告、要求培训、进入协会诚信信息管理系统、行业内斥责、公开指责、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暂停基金从业资格、取消基金从业资格等自律管理措施。

第二十条【附则】本指引由中国资产管理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附则】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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