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支付会计处理,股份支付会计处理专题研究(三)

张强律师 法律头条 2022-10-28 12:55:29

导读:股权支付会计处理,份额支付会计处理专题研究(三)股份支付会计处理专题研究(三)天智国际股份支付会计处理专题研究(三)二。会计处理的基本原理(C)比较国际和国内标准之间的差

股权支付会计处理,份额支付会计处理专题研究(三)

股份支付会计处理专题研究(三)

天智国际

股份支付会计处理专题研究(三)

二。会计处理的基本原理

(C)比较国际和国内标准之间的差异

《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2号——股份支付》是对应的,它们的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股份支付准则的适用范围

《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将股份支付交易定义为企业为取得职工和其他方提供的服务,授予权益工具或承担以权益工具为基础确定的负债的交易。即只包括企业为换取职工或其他方提供的服务而进行的交易,不包括为换取职工或其他方提供的商品而进行的交易。在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下,企业为换取商品而授予权益工具(或承担以权益工具为基础确定的负债)的交易,属于《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存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等准则的范围。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2号将股份支付交易定义为主体(1)在股份支付安排中从商品或服务的供应商(包括雇员)处获得商品或服务的交易;或(2)在本集团另一实体接受商品或服务的股份支付安排中,承担与供应商结算交易的义务。该准则规定了企业以股份为基础的所有支付活动,包括企业为换取员工或其他方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而进行的所有交易。其中,商品包括存货、消耗品、不动产、厂房和设备、无形资产和其他非金融资产。

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在股份支付准则上继续趋同,但在适用范围上仍存在以下差异: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规定的股份支付是指企业以自身权益工具换取员工或第三方提供的“商品或服务”,而《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仅规定企业可以取得员工和其他方提供的“服务”,适用范围缺少以自身权益工具换取“商品”的情形。根据中国的会计准则体系,此类交易通常属于《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范围。构成企业合并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及其相关准则。此外,除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规定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和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两大类外,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还规定了“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或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对这类带有结算选择权的股份支付协议进行规范。

2.关于股份支付交易的会计模式

由于上述国际和国内标准对于员工服务和其他方的商品或服务交换权益工具(或承担基于权益工具确定的负债)的适用标准不同,所采用的具体会计处理模式也可能不同。

3.现金期权股份支付

根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2号,股份支付分为(1)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交易;(2)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交易;以及(3)主体接受或取得商品或服务的交易,安排条款为商品和服务的主体或供应商提供现金(或其他资产)或发行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选择权(股份支付配现金选择权)。对于以股份为基础的现金支付,IFRS 2提供了明确的规定。其中,(1)安排条款为对方提供结算选择权的,主体授予复合金融工具,包括负债部分(即对方有权要求现金支付)和权益部分(即对方有权要求权益工具代替现金结算),应按照复合金融工具的规定进行拆分。(2)安排条款为主体提供结算选择的,主体应当确定是否有现金结算的当期义务,并据此计算股份支付。主体有以现金结算的当期义务的,应当作为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入账;如果没有这种义务,该科目应作为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股份支付分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和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目前对于国内a股上市公司来说,由于证监会和交易所相关股权激励监管规范,股权激励方案比较明确,很少有股份支付加现金期权的;对于未上市公司来说股权激励方案也比较简单,很少有这种带有现金期权的股份支付。事实上,这种复杂股权的激励方案在海外上市的红筹公司中较为常见。鉴于此,财政部并未引入现金选择权股份支付的概念,也未对此类交易提供相关指引。

4.公允价值的确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中只提到了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确定(现应改为《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但没有具体说明后续期间如何计量现金结算负债的公允价值。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2号明确规定了公允价值的计量:对于现金结算后续期间负债的公允价值,应当采用期权定价模型;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不能可靠估计的,应当以内在价值计量,内在价值的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5.给予业绩条件下股份支付的给予期(等待期)的估计。

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对于可行权条件为规定业绩的股份支付,应当按照授予日最可能出现的业绩结果估计等待期的长短,但未规定等待期的长短应当随后续信息进行调整。《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2号》规定,业绩条件为非市场条件的,如果企业后续信息表明授予期长度与之前的估计不同,主体可以对授予期长度的估计进行修正。

总结:以上内容是对股权支付会计处理、股份支付会计处理专题研究(三)的详细介绍。文章内容部分转载自网络,希望能帮助你了解会计处理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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