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是国企吗,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区别

张强律师 法律头条 2022-10-18 19:39:30

导读: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是否为国有,与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1.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都是公司,有一些共同的特点。它们之间的差异主要如下:(1)是合资还是联营。有限责任公司是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是否为国有,与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

1.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都是公司,有一些共同的特点。它们之间的差异主要如下:

(1)是合资还是联营。

有限责任公司是在吸收无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优点的基础上诞生的。它统一了人性和资本性:一方面,其股东以出资为限,享有权利和承担责任,具有资本合伙的性质,不同于无限公司;另一方面,因为它不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股东之间关系密切,具有一定的人性,所以与股份有限公司不同。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资金彻底到位的公司。其本身的构成和信用基础是公司的资本,与股东的个人品格(名声、地位、威望)无关。个人股东不得以个人信用和劳务出资,这与无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完全不同。

(2)股份是否相等。

有限责任公司的所有资产不需要分成相等的股份。股东只需按照协议确定的出资比例出资,并按照该比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一般来说,股份有限公司股必须折算成等额股份,这与有限责任公司不同。这个特性也保证了股份有限公司的通用性、开放性和平等性。

(3)股东金额。

有限责任公司因为有一定的个性和股东间的信任,股东应该不会太多。我们公司法规定员工2-50人。有限责任规定了公司股东金额的上下限,而股份有限公司只有下限,即只规定了发起人的最低人数,实际上只规定了股东的最低法定人数,没有任何部门批准股东。有限责任公司多为中小型企业,且由于其封闭性和个人性,法律要求不如股份有限公司严格,部分可以简化,存在一定的任意性选择。

二。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含义、异同

(一)公司有限责任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含义

1.有限责任公司的含义:

所谓有限责任公司,又称有限公司,在英美称为封闭公司或私人公司。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设立,由两个以上股东共同出资,以实缴出资额有限责任承担公司经营的企业法人。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负责。

2.股份有限公司的含义:

股份有限公司又称股份公司。在英美称为公众公司或公众公司,是指注册资本由等额股份组成,股东通过发行股份筹集资本。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是指资本总额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二)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有什么共同之处

公司的基本共性是以众多股东共同投资形成公司法人制度为特征。由于股份公司是典型的股份公司,它注重资本的稳定性,以维持外部信用和实现分红利益。因此,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共同点是:

1.资本三原则已经实施。

第一,资本决定原则。公司成立时,必须在公司章程中确定公司的固定资本总额,并足额认缴。即使增资,也必须足额认缴。

第二,资本维持原则。公司存续期间,必须保持与其资本相当的财产,以防止资本的大幅减少,确保债权人的利益。同时也防止股东对利润分配要求过高,从而保证公司正常的经营运作。

第三,“不变资本原则”。公司资本一经确定,未经严格的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否则将损害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作为股东,有转让股权的权利和自由,但不允许抽回股本。公司增加或者减少资本,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

2.“两权分离”的原则得到了贯彻。

一是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登记后,股东不得抽回出资,不再直接控制、支配这部分财产”;“两权分立”并不是两者的相互否定。因为股东的财产一旦投入公司,就构成了公司的法人财产,股东财产的所有权就转化为公司的股权。但股东并不会失去自己投资的产权,而是仍然依法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权、收益权、分权、重大事项决策投票权和经理期权。同时,他们可以依法自由转让股权,并享有公司终止时依法分配剩余财产的最终所有权。

3.“有限责任”原则已经实现。

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责任。股份有限公司则股东以其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4.所有公司都具有法人资格。

根据法律或企业章程的规定,代表企业法人行使职权的,称为法定代表人。企业法人是指具有法人资格、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和主体的社会组织。

(三)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区别

公司作为法人和市场主体,对其生产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公司的产权关系决定了公司股东利益共享、风险共担、自负盈亏的运行机制。因此,与有限责任相比,股份有限公司的主要区别在于:

1.股东人数不同。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公司法都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最少2个股东,最多50个股东(也有30个股东)。由于股东人数较少,不需要设立股东会。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人数不限,有的大公司几十万甚至上百万人。与有限责任公司不同,必须设立股东大会,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2.注册资本不一样。

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最低资本较小,根据生产经营的性质和范围不同,公司注册资本标准也不同。

具体竞争激烈,只有后者有扩大企业规模的制度配置。但在科斯所说的交易成本为正的现实经济活动中,股份有限公司这种公司形式并不能肆无忌惮地扩大公司规模,因为管理成本也是随着公司规模的扩大而增加的。公司内部治理成本等于市场交易成本,这是企业最大规模的边界。另一方面,分析有限责任公司,在具体情况下,与股份有限公司相比,有限责任公司具有管理成本更低的特点。

公司治理结构的差异在降低交易成本的要求下,投资者对出资安全的考虑和对管理成本的要求,导致了公司治理结构的多样化。“社会化大生产要求现代企业实现出资人股东权与公司法人所有权的分离,促进公司管理适应专业化的需要,提高公司资产管理的效率。有限责任系统在许多方面降低了这种职能分离和专业管理的成本。”

1.公司组织的权限不同;

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结构比较简单。可以只设董事会,不设股东会,不设监事会。董事会往往由个人股东兼任,因此具有更大的灵活性和权威性。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会的权限在一定程度上是有限的,因为公司规模扩大了,需要有专业知识的管理者进行专门的经营管理。公司的财产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对分离,公司的实际经营掌握在公司的资产管理者手中。根据交易成本理论,降低公司治理成本可以增加其市场竞争力,但追求规模经济也可以增加其市场竞争力。这说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在市场竞争的要求下,发挥各自的特点来降低总的交易成本。

2.财务公开程度不同;

有限责任公司财务状况只需在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内报送全体股东即可,无需公告和查阅备查。财务状况比较保密,所以说公司关门了;股份有限公司,由于其投资者分散,投资者只能通过公司的财务报表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股份有限公司所以,也叫开放公司。但是公司财务信息很难定期操作和保密,这是公司规模扩大后的管理成本之一。其实公司的管理成本虽然增加了,但对于整个交易成本来说,可能是降低的。由于股票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者可能对公司了解不多,在现实生活中,为了保证资金安全,他们不得不付出巨大的金钱、时间等成本来获取公司经营的信息。

3.股权转让的条件不同;

《公司法》第三章专门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作了详细规定,股东可以依法自由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股东依法向公司以外的人转让其股本时,必须经半数以上股东同意。在同等转让股本条件下,公司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但针对我国“大股东欺负小股东”导致小股东无法退出公司的问题,第75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请求公司以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基本可以自由交易和转让自己的股份,但不能退股,除了限制发起人和公司内部人员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转让股份。可以看出有限责任公司对股东股权转让的要求比较严格,而股份有限公司的要求明显较低。从交易成本的角度来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具有很强的个人信用关系,即“个人合伙”色彩,需要防止个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违反这种“义务”。需要注意的是,从某种角度来说,法律规定是为了增加机会主义的成本。但这一法律规定的成本投入,会带来交易成本的更大降低,因为出资能力较低的潜在投资者可以放心与他人合伙。在我看来,应该妥善处理国内有限公司“一股独大”、“大股东欺负小股东”的情况,形成吸收更多资本能力较低的潜在投资者,从而抑制上述情况,改善股东状况。否则只能是恶性循环。

股份有限公司不一样。其股东转让股权并不会对公司产生很大的影响,甚至减少了潜在投资者对其资金转让的限制所带来的时间和其他成本,从而吸引更多的潜在投资者。

4.增加或减少股份的不同要求;

《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增加资本时,股东原则上有权按实缴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新股时,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定。关于减资,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有权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最低限额。从上面可以看出有限责任公司原股东的保护在其公司治理中占有重要地位,股份有限公司也是如此。小股东的利益是其增资减资的首要考虑因素,目的是吸引更多的潜在投资者。至于这两种公司形式,同样关注的是对公司债权人的保护。波斯纳提到,由于有限责任的发生,公司向债权人支付了更高的利息,这样债权人就可以充分补偿公司违约带来的风险。那么,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所带来的风险必然导致同样的风险补偿,即交易成本的增加。然后,为了保护交易安全,降低交易对手或其他可能的债权人的交易风险,即降低公司的交易成本。

(4)结论及其他。

通过上面的粗略对比,与其说有限责任公司满足中小企业的需求,不如说股份有限公司满足大企业和企业集团的需求。不如说,市场竞争中降低交易成本的要求决定了两种不同的公司形式,这样当我们进一步考察市场需求时,就可以进一步完善两种公司治理结构。我觉得可以这么说,中国的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总体上是符合国际趋势的,但是中国有很多不同的情况,需要根据这些实际情况研究和尝试各种解决方案。至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既要强化各自的优势,同时也要强化各自不可避免的先天缺陷。

表1了解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的区别

来源:法律思考,作者:王睿

公司作为企业法人,拥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公司法中的公司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其中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关系密切,人际关系较强;但是,股份有限公司是完全出资的:一个人能否成为一个公司的股东,取决于他是否缴了股,买了股,而不取决于他与其他股东的私人关系。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因为两种不同的属性,在设立、组织、股权(股份)转让等方面都有很大的不同。下表详细说明了这两类公司之间的差异。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成立条件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人数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二)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实收股本总额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股票的发行和准备符合法律规定;

(四)发起人应当制定公司章程,以公开募集方式设立公司的,应当经创立大会批准;

(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六)有公司住所。

建立模式

——

发起、筹集和设立

股东(发起人)数量

由少于50名股东出资设立。

发起人为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且半数以上发起人的住所在中国境内。

注册资本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发起人: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未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募集设立: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公司条例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的经营范围;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姓名或者名称。

(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六)公司的组织机构、产生办法、职权和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股东大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的经营范围;

(三)公司设立方式;

(四)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

(五)发起人姓名、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六)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九)公司的利润分配办法;

(十)公司解散的原因和清算办法;

(十一)公司的通知和公告方式;

(十二)股东大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股东(发起人)未足额出资的责任

股东未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向公司足额缴纳出资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后,发起人未按章程规定足额缴纳出资的,应当予以弥补;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查阅权的范围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

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分发奖金

按照股东实缴出资比例分配红利;公司增加资本时,股东有权按实缴比例优先认缴出资。但全体股东约定不按出资比例分享红利或者按出资比例优先出资的除外。

——

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同意前款所列事项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会。

但该规定指出:“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同意前款所列事项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而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不适用于股票纠纷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

定期会议应根据公司章程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会议的时间。

(六)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或不履行职责时,由副董事长主持会议;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会议。

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不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或者监事会监事不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会议。

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或不履行职责时,由副董事长主持会议;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会议。

董事会不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会议的,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会议。

股东(大会)会议时间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同意的除外。

召开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将会议时间、地点和拟审议的事项通知全体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

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由公司章程规定,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股东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但是,股东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董事会成员人数

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三至十三人;但是,股东人数少或规模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由五至十九名成员组成。

代主席和副主席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董事会的讨论方式和表决方式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由公司章程规定,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召集并主持董事会会议。

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时,可以另行确定召开董事会的通知方式和期限。

董事会会议应有半数以上董事出席。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股权(股份)转让

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当将股权转让的情况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并征得其同意。其他股东收到书面通知后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转让的股份;不买,视为同意转让。

在同等条件下,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股东转让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高东的贷款限制

——

公司不得直接或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提供贷款。

锁定期

——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经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报告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股份总数的25%;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所持股份作出其他限制。

公司股份回购(股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大会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以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份:

(一)公司连续五年未向股东分配利润,但公司连续五年盈利,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

(二)公司合并、分立或转让其主要财产;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股东会通过决议修改公司章程,使公司存续。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向公司员工奖励股份;

(4)股东因不同意股东会对公司合并、分立的决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总结:以上内容详细介绍了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是否为国有,以及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区别。文章部分内容转载自网络,希望对你了解其他有限责任公司的意思有帮助和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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