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是什么意思啊,何为国有企业

张强律师 法律头条 2022-10-28 11:22:01

导读:国有企业是什么意思?何为国有企业一、中国现行法律法规中“国有企业”的相关规定(一)国家统计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有关规定1.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企

国有企业是什么意思?何为国有企业

一、中国现行法律法规中“国有企业”的相关规定

(一)国家统计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有关规定

1.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企业登记类型划分规定》(字[1998]第200号)规定“国有企业是指全部资产为国家所有,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登记注册的非公司经济组织”。不包括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国有独资公司。"

由此可见国有企业被国家统计局和国家工商总局认定为企业所有资产归国家所有的非公司经济组织,排除了公司经济组织的申请。

2、虽然国家统计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布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划分规定》(资〔1998〕200号

)中,将公司制经济组织排除在“国有企业”范畴之外,但在2003年发布的《国家统计局关于对国有公司企业认定意见的函》(国统函[2003]44号)中指出:

我们认为国有企业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国有企业是指有国家资本的企业,可以分为三个层次:

一、纯国有企业。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合资企业。企业的资本全部归国家所有。

二。国有控股企业。根据国家统计局《国有经济控股统计分类方法》,国有控股包括国有绝对控股和国有相对控股。

国有绝对控股企业是指国有资本(股本)占企业资本总额50%以上的企业。

国有相对控股企业(含协议控制)是指国有资本(股本)比例不超过50%,但相对大于企业中其他经济成分比例的企业(相对控股);或者并不比其他经济成分大,但根据协议由国家实际控制的企业(协议控制)。

三。国有股份制企业。是指拥有部分国家资本,但不受国家控制的企业。

其他国有所有制的合资企业按上述原则划分为二、三级。

国有企业的狭义仅指纯国有企业。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国家统计局在确定国有企业的类别时,并没有将公司制经济组织排除在外。

(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

《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认定意见的函》(财企[2003]9号)提到:

“国有公司、企业”的认定应从以下角度分析:

1.从企业资本构成来看,“国有公司、企业”应包括各类全民所有制企业、公司(公司法颁布前注册的不规范公司)、《公司法》颁布后注册的国有独资公司、若干国有单位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2.从企业控制的角度来看,“国有公司、企业”也应该涵盖国有控股企业。其中,国有股份占50%以上的绝对控股企业,由于国有股份处于绝对控制地位,应属于“国有公司、企业”的范畴;对于国有股相对控股的企业,股权结构和控制权的组合相对复杂,如果需要纳入“国有公司、企业”的范畴,必须认真研究并提出具体的判断标准。

因此,财政部并未具体认定“国有企业”的概念,而是普遍认为“国有公司、企业”包括全民所有制企业、国有独资公司、若干国有单位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国有控股企业。

(三)国资委的有关规定

1.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

(1)国务院国资委在《国有单位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规定》(国资委发[2007]109号)中指出:“本规定所称国有单位,是指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监管范围内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相关事业单位。”

(2)根据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和富余人员分流安置的实施办法》(国经贸改[2002]859号), 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的范围是国有及国有控股的大型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明确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和辅业重组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2003]21号)。 其中明确了国有控股企业的界定标准:“859号文件规定,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和辅业重组的范围是国有及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其中国有控股是指

(3)国务院国资委发布的“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2004]第6号)规定,“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法律顾问管理适用本办法。”

从上述相关规定来看,国务院国资委认为国有控股企业属于国有单位,将国有企业的范畴界定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4)《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标识管理暂行规定》(国资委证监发[2007]108号)规定:“本规定所称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是指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相关机构、部门和事业单位。”

次年,国资委发布了《实施条例》

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下列企业或单位,应当按照《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标识管理暂行规定》(国资发改[2007]108号)的规定,标注国有股东标识:

①政府机关、部门、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或投资者均为国有独资企业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②上述单位或企业独家持股比例达到或超过50%的公司制企业;上述单位或企业合计持股比例达到或超过50%,且其中一家为第一大股东的公司型企业。

③上述“2”中企业持续保持绝对控股关系的各级子企业。

④上述所有单位或企业的关联单位或全资子公司。

因此,上述规定将“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归为国有独资企业,其中所有投资者均为国有独资企业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保持绝对控股或全资关系的各级子企业,不区分公司制和非公司制。

2.北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规定

《北京市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有企业(京国资委发〔2011〕15号)规定:“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是指北京市人民政府直接出资并授权北京市人民国资委监管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公司和企业。

对比国资委对“国有企业”的认定,我们可以看到,国务院国资委实质上更倾向于认定“国有企业”的范畴,将国有企业的相关规定适用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将其归为国有独资企业,均以此出资,这在北京国资委出台的相关规定中也可以得到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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