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偿还本金的意义是什么?比如“诈骗”构成不构成?来源:安徽日报原标题:“诈骗”是否构成由法律认定。[案例]消费者邵先生在超市购买了一盒早餐牛奶。瓶子上标有“天天喝,健康永久
偿还本金的意义是什么?比如“诈骗”构成不构成?
来源:安徽日报
原标题:“诈骗”是否构成由法律认定。
[案例]消费者邵先生在超市购买了一盒早餐牛奶。瓶子上标有“天天喝,健康永久”和“能量、脂肪、钙等营养物质和内容物”的字样。邵先生认为,早餐奶的标签违法,属于含有虚假夸大内容的食品标签,对消费者构成欺诈。故请求法院依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的规定,判令超市退还货款,并给予十倍的经济补偿。法院认为,虽然涉案商品的瓶体上标注了“天天喝,健康永久”的字样,但从日常生活经验和普通公众对该商品的认知能力分析,不足以引起人们的误解。因此,商品的描述没有误导消费者,不构成欺诈,故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说法】所谓欺诈,是指经营者故意告知消费者虚假信息或者故意隐瞒真实信息,诱导消费者作出虚假表示的行为。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建立旨在鼓励公众监督假冒伪劣产品,加大对经营者欺诈行为的惩罚力度,从而更好地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但从司法实践来看,多数消费者提起“欺诈”赔偿诉讼,法院不予支持。主要原因如下:
首先,有一个误区。构成消费欺诈必须满足三个条件:一是经营者有欺诈故意,即商家明知自己的陈述和宣传是虚假的,会导致消费者陷入一种错误的认识,并希望或纵容这种结果。如果经营者只是因过失造成产品的轻微瑕疵或者标注错误,实际上没有欺诈消费者的主观故意,法院只能支持退货申请,经营者依法不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第二,消费者因为商家的意图而陷入误区。这就要求商家的行为必须从根本上影响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的认知。第三,因为“诈”。消费者必须证明其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意图是由于欺诈,否则,商家不构成欺诈。
其次,不知道消费欺诈的范围。原国家工商总局发布《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对经营者欺诈行为作出明确规定:1。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欺诈行为:销售的商品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和停止销售的商品;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故意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的;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欺骗消费者的价格或者费用。不以真实名称和标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销售商品或者服务;进行虚假的或者引人误解的现场说明和演示;虚假交易、虚假竞价量、虚假评论或雇佣他人诱导欺骗性销售;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以有奖销售、偿还本金、体验销售等虚假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谎称销售不合格品、残次品、次品等正品;或者夸大、隐瞒所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性能,以消费者重大利益的信息误导消费者;以其他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方式误导消费者。为消费者提供修理、加工、安装、装饰等服务的经营者谎报劳务材料,故意损坏或者盗窃零部件或者材料,使用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或者不符合约定的零部件或者材料,更换不需要更换的零部件,或者偷工减料、额外收费,损害消费者权益的;从事房屋租赁、家政服务等中介服务的经营者以欺骗、恶意串通等方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损害消费者权益。2.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不能证明自己没有欺骗或者误导消费者的,属于欺诈行为: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销售失效、变质商品的;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的商品;销售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销售或者冒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
第三,忽视自己的举证责任。权益受损后,很多消费者忽视了自己的举证责任,很难证明经营者欺骗、误导消费者,往往因为无法举证而败诉。鉴于此,在日常消费过程中,消费者必须与经营者就产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净含量、生产日期、有效期限、售后服务等事项作出明确约定,尽量与经营者签订销售合同,并保留广告等相关书面材料。同时,收货时要验货,保留相关收货单据,索要购货发票,以备日后维权。发生纠纷后,消费者应根据《民法典》、《消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积极收集证据,向经营者提出合法合理的索赔。
(张)据
编辑:姚一萌
总结:以上内容是对债务销售的含义,是否构成“欺诈”的详细介绍。文章内容部分转载自网络,希望对你理解卖债是什么意思有所帮助和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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