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介绍一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

张强律师 法律头条 2022-10-27 13:48:10

导读:详细介绍一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省以下金融工作的指导意见体制改革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省以下财政工作的指导意见体制改革国办发[2022]20号各省、自治区、直

详细介绍一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省以下金融工作的指导意见体制改革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省以下财政工作的指导意见体制改革

国办发[2022]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省以下财政体制是政府间财政关系体系的组成部分,对于建立和完善科学的财税体制、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市场统一、促进社会公平、实现国家长治久安具有重要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中央和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改革安排,各地不断完善省以下财政体制,充分发挥财政职能,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落实基层“三保”(保基本民生、保工资、保运行)任务等方面取得积极成效。同时,省以下财政体制还存在一些问题,如财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不合理,收入划分不规范,部分转移支付定位不明确,一些地方“三保”压力大,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程度有待提高。为充分发挥财政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和重要支柱作用,完善省以下财政体制,增强基层公共服务保障能力,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一般要求

(1)指导思想。以习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历次全会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全面、准确、全面落实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发展新格局,按照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和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总体要求,进一步理顺省以下政府间财政关系。建立健全权责配置更加合理、收入划分更加规范、财力分布相对均衡、基层保障更加有力的省以下财政体制,推进全国统一市场建设,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推动高质量发展,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坚实保障。

(2)基本原则。

——坚持统一领导、统筹规范。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明确政府与市场的边界,保持与行政管理体制的衔接,遵循在中央与地方分税制框架内完善政府间财政关系的基本原则,理顺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以及政府间收入划分关系,逐步形成规范的省以下财政体制。

——坚持因地制宜,鼓励兼容。坚持省负总责、分级负责,尊重地方自主权和主动权,鼓励不同地区因地制宜采取差别化措施,激励和约束并重,充分调动省以下各级政府的积极性,优先推进增量改革,适度调整存量结构,优化权责配置和财政结构,增强财政体制的适应性和有效性。

——坚持稳中求进、诚信创新。把握好改革的节奏和力度,稳步有序推进改革,保持金融体系的一致性和政策的连续性。鼓励解放思想、探索实践,着力解决体制机制问题,创新管理模式,充分发挥金融体系在改革发展中的引导和保障作用。

二、明确界定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三)合理划分省以下各级财权。结合本地区实际,加快推进省以下各级财政事权划分改革,根据基本公共服务受益范围、信息管理复杂程度等事权属性,明确界定省以下各级财政事权。加强省级财政在教育、科技研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粮食安全、跨市县重大基础设施规划建设、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国土空间规划与用途管制、地方政府债务风险防范与监管等方面的事权。社会保障、市政交通、城乡建设、农村道路和公共设施管理等直接面向基层、由基层政府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确定为市县财政事权。

(四)明确界定省级及以下财政支出责任。根据政府间财政事权划分,合理确定省级以下各级政府承担的支出责任。省级政府承担支出责任,市县级财政支出责任根据其履行的财政权限确定。共同财权要逐步明确划分省市县三级支出责任,按照减轻基层负担、体现地区差异的原则,根据经济发展水平、财力状况和支出成本,确定不同地区市县财政支出责任。推动建立保障财政共同标准,按比例分担支出责任,研究并逐步推进同一市县不同领域财政支出责任分担比例的统一。上级确需委托下级执行财务的,要足额安排资金,不得以评比、分配任务、要求配套资金等任何形式增加下级支出责任或向下级转嫁支出责任。

第三,理顺省以下政府间的收入关系。

(5)参照税种属性划分收入。将税基流动性强、地区间分配不均、收入年度间波动较大的税收收入作为省级收入或由省级分享较大比例;税基稳定、地域属性明显的税收收入作为市县一级收入或市县一级按较高比例分享。金融、电力、石油、铁路、公路等领域的税收收入可以作为省级收入,也可以在相关市县之间合理分配。除了按规定上缴财政的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外,按企业隶属关系划分政府间收益的做法将逐步减少甚至取消。

(6)规范收益分享方式。税收收入要在省以下各级政府间明确划分,主体税种要按比例分享。结合各税种的税基分布、收入规模、地区平衡等因素,合理确定各税种的分享比例。非税收入可分为总收入、分类收入和增量收入,并逐步规范。省内同一税收收入的归属和分享比例原则上应在省与市、省与省直管县、市与所辖县之间逐步统一。除国家另有规定外,逐步取消各地区财政收入全额留成或增量返还政策,采取确需支持的规范转移支付安排。规范逐步分化的城市与其辖区的收入关系。根据税源实际情况,合理编制各级收入预算,依法依规征收税费,严格执行退税、减税、降费政策。严禁虚收闲置、收取“过头税费”和乱收费,严禁违反规定对税费收入指标进行考核和排名。逐步清理不当干预市场和与税收挂钩的补贴或退税政策。

(七)适度增强省级调控能力。结合省级财政支出责任、地区平衡、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等因素,合理确定省级收入分享比例。基层“三保”压力大的地区和地区间人均支出差距大的地区,要逐步提高省级收入分享比例,增强省级统筹和调控能力。在地区间资源分布不均衡的地区,省级可参与资源税收入分享,省级分享比例可结合资源集中度、资源税收入规模、地区平衡等因素确定。省级财政要完善增值税省以下留抵退税共享机制,缓解退税相对集中的市县退税压力,确保退税政策及时准确到位。省级财政系统集中的收入增量原则上主要用于对下级特别是对县级的一般性转移支付。

四、完善省以下转移支付制度。

(8)明确各类转移支付的功能定位。建立健全省以下转移支付制度,加大对财力薄弱地区的支持力度,完善按财权属性划分的转移支付定期评价机制。一般性转移支付用于平衡地区间基础财力配置,向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边疆地区、欠发达地区以及承担国家安全、生态保护、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生产等重要功能区倾斜。,不规定具体支出用途,由下级政府统筹安排使用。公共财政事权转移支付与财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挂钩,用于履行本级政府应承担的公共财政事权支出责任。下级政府要确保上级拨付的共同财权转移支付资金全部安排履行相应的财权。编制预算时,共同财政事务转移支付暂列为一般性转移支付。专项转移支付用于办理具体事务、指导下级军官创业等。,下级政府要按照上级政府规定的用途使用。

(九)优化转移支付结构。围绕“守底线、促平衡、保重点”的目标,调整省以下转移支付结构,优化横向纵向财力结构,促进财力下沉,提升基层公共服务保障能力,推动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落实。建立一般性转移支付合理增长机制,结合平衡地区财力的需要,逐步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根据基本公共服务保障标准、支出责任分担比例、常住人口规模等确定。,结合政策需要和财力可能,统筹安排共同财政转移支付,层层落实支出责任,确保共同财政兑现到位。合理控制专项转移支付新增项目和资金规模,逐步退出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相关领域,整合政策目标相近、资金投向相近、资金管理方式相似的项目。

(十)科学分配各类转移支付资金。落实政府过紧日子的要求,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按照规范的管理办法,主要以要素法或项目法围绕政策目标分配各类转移支付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资金时,应选择与财政收支政策相关性强的因素,对不同因素赋予相应权重或标准,结合实际情况利用财政困难、支出成本差异、绩效结果等因素进行调整,采用公式化计算,体现明确的政策导向和支持重点。确需以项目形式下达的转移支付,可采用项目法分配,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结合实际采取竞争性评估等方式,按规范程序进行分配。转移支付资金的分配要与下级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成本挂钩,同时要充分考虑下级政府的努力,加强绩效管理,适当体现激励和约束。

五、建立和完善省以下财政体制调整机制。

(十一)建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动态调整机制。根据事务管理、实施方式、机构职能调整等客观实际,动态调整省级以下各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完善共同财政事务支出责任动态调整机制,结合经济发展、财政自给率变化和各地区保障标准调整情况,适时调整省级以下各级财政支出责任分担比例。

(十二)稳步推进收入划分调整。探索省以下区域平衡评价机制,定期进行评价。根据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动态调整,结合省级以下地区间经济社会发展、财政收入分配和规模、财政收支平衡等变化,适时稳妥调整省级以下政府间收入划分。在省级层面,可以通过合理调整收入分成方式或收入分成比例来抑制虚假收入征收的闲置行为。省以下各级政府财政体制的调整,涉及收支项目的划分、解决办法和其他具体措施的,应当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十三)加强对各类转移支付的动态管理。严格各类转移支付的设置条件和决策程序,完善转移支付定期评估和退出机制。根据省以下区域平衡变化情况,适时调整和完善各类转移支付资金分配方式。加强资金绩效管理和监督,探索建立以公共财政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为重点的后评价制度,将绩效评价和后评价结果作为完善政策、预算安排和管理的重要依据。加强对各类转移支付资金分配、拨付和使用的监督,科学、高效、规范、合理使用资金。完善财政直接资金机制,将中央财政直接资金对应的地方财政资金纳入直接范围,加快资金发放,加强资金管理和监控,根据支出重点和项目实际进度统筹安排支出,充分发挥惠企惠民作用。

六、规范省以下财务管理。

(十四)规范各类开发区的财务管理制度。未设立单独财务管理机构的开发区(含园区,下同)的预算、决算,按部门预算、决算管理,纳入同级政府或开发区地方政府设立的部门预算、决算,单独列示。有单独财务管理机构的开发区,应参照独立的财务管理体制,其预算、决算应纳入同级政府或开发区所在地政府的预算、决算,单独列出。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各地区可结合本地实际,探索创新开发区财务管理制度模式,更好地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各地区要加强开发区政府债务管理,与财政管理体制保持一致,强化开发区管委会等政府机构债务融资约束,坚决遏制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增量,合理控制政府债务规模,有效防范债务风险。

(十五)推进省直管县财政改革。按照突出重点、有利于发展、有效管理的要求,因地制宜,逐步调整优化省直管县财政改革的实施范围和方式。对区位优势不明显、经济发展潜力有限、财政困难的县,可纳入省直管县范围或参照直管县管理,加强省级对县级的财政支持。对由市级管理、更有利于加强区域统筹、增强发展活力的县,适度强化市级财政管理职责。

(十六)落实县级“三包”保障机制。建立县级财力长效保障机制。坚持县级为主、市级帮扶、省级支持、中央鼓励的原则,全面落实基层“三包”责任。建立事前审核、事中监控、事后处置的工作机制,严格审核省级县级“三包”支出预算安排方案,强化“三包”支出预算执行的硬约束,加强“三包”支出的保障和运行监控,结合实际逐步将“三包”相关转移支付纳入省对下级直接资金,做好“三包”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

(十七)推进乡镇财政县管工作提质增效。将难以覆盖财政收入支出需求、财务管理能力薄弱的乡镇纳入乡镇财政县级管理范围。加强对财力薄弱乡镇的支出保障,防范化解乡镇财政运行风险,加大对农村公益事业发展的支持力度。结合综合预算管理系统建设和应用,调整优化乡镇财政职能,加强县级财政对乡镇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和国有资产管理的监管,提高乡镇财政管理效率和水平。

(十八)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省级党委和政府要对地方债务风险负总责,省级以下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按照属地原则和管理权限各负其责。落实省级政府责任,按照属地原则和管理权限压实市县主体责任,通过增收节支和资产变现化解债务风险,切实减轻市县偿债负担,坚决查处违法违规举债行为。完善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分配机制,一般债务限额应与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相匹配,专项债务限额应与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和项目收入相匹配等。,促进融资规模与项目收益的平衡,完善专项债券资金投资的禁止项目清单和违规使用专项债券的处罚机制。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进一步推进省级财政体制改革工作的重要意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上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积极谋划、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扎实推进改革。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按照本意见的要求,制定实施方案,细化政策措施,推动各项改革任务的落实。财政部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地方的指导和监督,积极配合地方推进改革,确保各项工作取得实效。

国务院办公厅

2022年5月29日

(本文已删除)

总结:以上内容是详细的介绍一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省以下财政工作的指导意见体制改革的详细介绍。文章部分内容转载自网络,希望对你了解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有帮助和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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