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17,济南市司法局关于《济南市基层法律服务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通

张强律师 法律头条 2022-10-25 20:10:07

导读: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17年济南市司法局关于《基层实践活动投诉处理办法法律服务》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规范基层法律服务投诉处理工作,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执业活动的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17年济南市司法局关于《基层实践活动投诉处理办法法律服务》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规范基层法律服务投诉处理工作,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根据《基层法律服务管理办法》和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人员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欢迎“济南市基层/[/k1/”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11月9日。公众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和途径给予反馈:

1.来信提出意见至:济南市司法局多方调解推进办公室,济南市历下区奥体西路银丰财富广场B座11楼西侧,邮编:250099。

2.请将您的意见电邮至:jnssfjjcgzc@jn.shandong.cn。

电话:66608796

济南市基层实践活动投诉处理办法法律服务(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基层法律服务投诉处理工作,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根据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司法行政机关投诉基层工作人员法律服务和基层工作人员法律服务在执业中的违法行为。

第三条司法行政机关基层法律服务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基层法律服务投诉处理工作,并向社会公布投诉的通讯地址、电子邮箱和联系电话,指定专人处理投诉。

第四条坚持属地管理、依法查处、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及时、公正、现场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坚持促进矛盾化解和社会稳定的原则,处理基层法律服务投诉,努力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第五条在投诉处理过程中,对收集和接触的所有书面材料、了解的保密信息以及当事人明确要求的其他信息应当保密。

第二章受理理由

第六条投诉应当向负责被投诉人日常监管的区县(功能区)司法局(司法行政部门)提出。

第七条投诉人向市司法局投诉的,市司法局应当在接到投诉后3个工作日内移送管辖区县(功能区)司法局(司法行政部门)调查处理,并将移送情况告知投诉人。

对县区(功能区)司法局(司法行政部门)转到市司法局的投诉,要依法及时处理,处理完毕后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上报市司法局。

第八条

投诉人可以书面或口头投诉。书面投诉应当署名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口头投诉的,应当当场记录投诉人的基本情况、投诉请求、投诉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并由投诉人核对签名或者盖章。

第九条投诉人提供的信息不完整或者没有相关证明材料的,应当自收到投诉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投诉人补充。书面信息应当包括需要补充的信息或者证明材料以及合理的补充期限。

投诉人被告知后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投诉人放弃投诉。

第十条投诉人应当提供书面证据原件;投诉人提供复印件的,应当要求投诉人提供原件核对,并在复印件上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原件存放在哪里”的字样,由提供者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一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投诉进行登记。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投诉人的基本情况、主要诉求和办理情况等。

司法机关应当建立投诉登记台账。无论是否接受,都要记入台账。

第十二条司法行政机关收到投诉后,应当自收到投诉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投诉人。

投诉人补充投诉材料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三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受理:

(一)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二)有具体的投诉事项;

(三)提供了被投诉人违法违规的证据材料或者线索;

(4)与被申请人的做法有关。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行政机关不予受理:

(一)不属于司法行政机关管辖的;

(二)已经或者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律途径解决的;

(三)已经司法行政机关处理的,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重复投诉的(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处理决定确有错误的除外);

(四)投诉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处理的,投诉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和处理机关、单位的上级机关、单位提交同一投诉事项;

(五)投诉事实不清,投诉人不能提供或者拒绝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或者线索的;

(六)匿名投诉且未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或线索,无法查清事实的;

投诉人不能表明身份信息或提供联系方式,无法确定投诉人身份的;

(七)投诉事项与被投诉人的执业行为无直接关系;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案件。

第三章调查

第十五条司法行政机关受理投诉后,应当及时进行调查。调查应该全面、客观和公正。

第十六条调查应当至少由两人共同进行。调查人员适用回避原则,司法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应当向被调查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第十七条调查询问笔录应当由被调查人逐页签名确认,修改部分应当由被调查人签名。

第十八条对经调查取得的书面证据材料的复印件,应当要求提供者出示原件,经调查人员核实后,在复印件上注明“原件与复印件一致,原件在哪里”的字样,并由提供者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九条调查人员在调查过程中,应当客观、全面地听取被调查人对投诉事项的陈述、解释或者申辩。询问案件事实和证据,必要时进行录音录像。

第二十条调查人员应当在调查结束后,写出投诉调查报告。调查终结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基本情况、投诉原因、调查过程、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投诉处理的建议、理由和依据等。

第四章处理

第二十一条投诉调查结束后,应当对投诉作出如下处理,并书面答复投诉人:

(一)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立案决定书应当告知投诉人,并在处罚决定完成后告知投诉人;

(二)投诉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但实践中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可以免除行政处罚的,予以批评教育、通报批评、责令整改;

(3)对投诉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处理的决定,并做好对投诉人的解释工作。

第二十二条投诉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解决;情况复杂的,经县(功能区)司法局(司法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第二十三条投诉人要求退款或者赔偿的,司法行政机关可以进行调解。一方不同意调解或者经调解双方未达成协议的,应当告知并建议投诉人通过诉讼或者仲裁解决。

第二十四条区县(功能区)司法局(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投诉处理结果书面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救济途径和时限。

第二十五条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对区县(功能区)司法局(司法行政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建立档案

第二十六条已解决的投诉应及时归档,做到一案一档,统一保管。

第二十七条备案材料主要包括:

(一)投诉受理登记表;

(二)来信、来访或电话投诉的原始记录;

(三)调查笔录、调查收集的证据以及与投诉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

(四)调查结束报告;

(五)处理意见或者决定;

(6)送达回证等。;

(7)其他材料。

第二十八条被投诉人有违法行为并受到处罚和处理的,投诉处理机构应当及时将投诉处理决定记入被投诉人执业档案,通报相关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并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基层法律服务调查和提起诉讼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月31日。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市司法局负责解释。

总结:以上内容是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17济南市司法局关于《基层法律服务实践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的详细介绍。文章内容部分转载自互联网。希望你能了解草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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