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涉及,普法栏目。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第八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调查
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涉及,普法栏目。
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八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调查认定为责任事故的,不仅应当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并依法进行调查,还应当查明与安全生产有关的审批、监督事项的行政部门责任。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主题
本条是关于安全生产相关行政部门事项的审批和监督责任。
条款的解释
权力和责任是统一的,没有责任就不应该有权利。负责安全生产相关事项审批和监管的行政部门如有失职或渎职行为,应承担相应责任,体现权责一致原则,同时也促使相关行政部门提高风险防范意识,严把“审批”和“监管”关。
一、相关管理部门部门负责安全生产相关事项的审批和监督职责根据该条规定,追究相关行政部门部门法律责任的前提是相关行政部门部门负有审批和监督管理的责任。该法第十条规定,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部门实施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相关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新的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明确的,本法还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类似的原则确定监督管理部门。上述部门,与职责管理统称为安全生产监督,均负责相关监管职责。同时,本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负责职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审批(包括批准、核准、许可、登记、认证、颁发执照等。)或接受有关安全生产的事项,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批准或者验收。因此,具有相关行业事项审批或受理职能的部门在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调查认定为责任事故时,也可能被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二。负责与安全生产有关事项的审批和监管的行政部门失职和渎职。合法的权力和责任是并存的,没有责任就不应该有权力。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具有监管部门和审批的权力,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体现权责一致的原则。因此,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既要依法追究事故单位的责任,也要依法追究审批监管职责的行政部门责任。发现相关部门有失职行为的,一并追究法律责任。其中,追究法律责任的前提是相关生产安全事故认定为责任事故,相关行政部门存在失职、渎职行为。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认定这些企业负有审批、监管的行政部门责任,需要结合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进行认定。至于失职渎职行为表现形式的认定,应当结合本法第九十条所列行为的具体类型来把握。比如,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批或受理:未经依法审批、受理的单位擅自从事相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依法处理的;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未依法及时处理的。在实践中,我们还需要注意以下两点:一是追究法律责任的对象,是具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部门的工作人员。这里的人员不仅包括具体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事项审批和监督的管理人员职责,还包括相关行政部门部门及其相关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同时,对法律责任性质的理解应与失职的严重程度相结合。情节轻微,不构成刑事责任的,对责任人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符合刑法相关犯罪构成条件的,应当进一步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第二,在查处渎职行为时,要避免盲目扩大。事故调查处理的最终目的是查明原因,吸取教训,举一反三,使类似事故今后不再发生,而不仅仅是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罚。目前很多地方重在处罚,而忽视了对事故真实原因的分析,不注重向同行业或社会公布原因,以提高从业人员和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对事故隐患的认知能力和防范水平。结果,同样的事故再次发生。这种做法应该改变。一般来说,只要负责职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及其工作人员按照法律法规认真履行了义务,尽职尽责地做了工作,就不能简单定罪。对确实不负责任或有枉法行为的,严格依法依纪依失职渎职处理。剧终
来源:徐州应急管理编辑:珠海应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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