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员工工资多少天算违法行为没签合同,单位多长时间不发工资

张强律师 法律头条 2022-10-19 09:14:20

导读:员工拖欠多少天工资违法行为不签合同,公司工资多长时间不发?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劳动者因拖欠工资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提出辞职的,用人单位除补发工资外

员工拖欠多少天工资违法行为不签合同,公司工资多长时间不发?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劳动者因拖欠工资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提出辞职的,用人单位除补发工资外,还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在司法实践中,劳动者因被拖欠工资而辞职并要求经济补偿的情况也十分普遍和突出。但由于司法机关对欠薪的理解不同,也存在案件事实相同,结果却完全不同的现象。比较两个真实案例:

第一种情况:A公司与工人约定每月25日支付上月工资,双方在工人工作期间一直这样做。后于某月23日,劳动者以A公司拖欠工资为由提出辞职,并要求经济补偿。劳动者根据《深圳市职工工资支付条例》认为工资支付期限不足一个月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期限届满后的第七日(即每月7日);用人单位因故不能在约定的工资支付日支付工资的,可以延长五日(即每月12日)。因生产经营困难需要延长五日以上的,应当征得用人单位工会或者劳动者本人的书面同意,但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即每月二十二日)。也就是说,A公司最晚在22号发上个月的工资。现在甲公司25号发工资的约定和行为不符合规定,属于拖欠。

经过一审两审,中院认为,劳动关系履行期间,劳动者从未对甲公司每月25日支付工资提出异议,同时每月25日支付工资并未严重影响劳动者利益。故其认为,甲公司每月25日支付上月工资的行为合法有效,不属于拖欠工资,自然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二种情况:B公司与劳动者约定每月20日支付最后一个月的工资,劳动者也认为B公司在没有经营困难的情况下,最迟要在每月12日支付工资,根据《深圳市职工工资支付条例》。但每月20日支付工资的约定明显违反规定,于是乙公司于某月15日以拖欠工资为由提出经济补偿的要求。

这个案件经历了两次庭审和再审,最终做出了与上一个案件完全不同的结果:中院和高院都认为B公司拖欠工资,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这样一来,毕竟用人单位在多长时间内未支付工资的,就是拖欠工资?

1995年实施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对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做出了一个基本要求,即用人单位应当在规定或者约定的日期以货币形式每月至少支付一次工资。同时指出,“无理拖欠”是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劳动者工资的行为。否:(1)用人单位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二)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的,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以暂时缓发劳动者工资。延长的最长期限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当地情况确定。还有的情况是,欠薪无故不发。

这样,在用人单位没有不可抗力、经营困难等特殊因素的情况下,比规定或约定的发薪日晚一天就是全部拖欠。

此后,在此基础上,各地区也根据自身情况制定了各自的工资支付规定/工资支付条例。正常和特殊情况下,单位超过多长时间不发工资的,视为拖欠工资。

1.正常情况:主要是指在单位运行平稳、未遭受自然灾害的情况下,无合法正当理由延迟发放工资。

1.北京:用人单位应当在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内支付工资,但不得迟于工资结算支付期限届满后七日。

2.深圳:工资支付期限不超过一个月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期限届满后的第七日;工资支付期限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期限届满后一个月;工资支付期限为一年以上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期限届满后的六个月。

3.辽宁:用人单位拖延支付工资超过30天。

4.其他地区:执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标准,比规定或约定的日期晚1天以上。

二。特殊情况:主要指经营困难、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战争等)等客观因素。)用人单位遇到的,而且通常用人单位主观上没有恶意拖延支付工资。

1.深圳、珠海:因生产经营困难需要延长五日以上的,应当征得本单位工会或者职工的书面同意,但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2.其他地区:用人单位遇到经营困难,经工会或者劳动者同意,可以延期支付工资,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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