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

张强律师 法律头条 2022-10-16 17:24:10

导读:根据《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根据《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郑绩办字[2022]第115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

为助力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保障农业农村现代化,进一步提升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现代治理能力和水平,经省政府同意,提出以下意见。

一.一般要求

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加快补齐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短板,有效化解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风险,防范事故,保安全惠民生,努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治理新格局 各部门协调联动,全社会参与,为加快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创造良好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环境。

二、全面落实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

(一)层层压实各级政府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严格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和河北省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建立健全农村道路安全监管责任制,切实落实县级政府负总责、乡镇政府负主体责任的工作机制。深化实施县乡村三级农村公路“路长制”,建立交通安全风险评估机制和多层次量化考核体系,将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各级政府安全生产、平安建设和乡村振兴战略考核的重要内容。(各级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负责)

(二)落实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交通安全管理责任。成立乡镇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乡镇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实施乡道、村道的建设和养护。明确责任人责任,实行乡镇干部包村包路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保障责任制。村委会应积极配合乡镇政府设立农村交通安全劝导站,保证劝导站的正常运转。切实掌握本村各类机动车辆、车主和驾驶员的底数,建立登记管理台账。(县级政府督促落实)

(三)落实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资金。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分级管理、分级保障的原则,帮助乡镇交通安全管理站、管理员、农村交通安全劝导站、劝导员保障“两站两员”日常运行经费。鼓励保险公司加强对“警保合作”劝返站的财政补助,推动建立“政府+保险+社会”多方共同投入的长效机制。(各市县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财政厅、省公安厅分工负责,河北银保监局支持)

(四)落实各职能部门协同监管责任。各级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要切实履行本领域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管职责,按照“谁主管谁牵头、谁主管谁牵头、谁贴近谁牵头”的原则,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和部门间精准协同监管。公安、交通、农业农村等部门要建立健全联合会商、联合约谈、执法合作、信息共享等工作机制,构建“权责一致、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协调联动格局。(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等部门分工负责)

三、强化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共治力量。

(5)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力量的统筹规划。县级政府要指导乡镇政府加强和推进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力量的统筹,推动农村道路“长路”、乡镇交通安全管理员、农村交通安全劝导员、农机部门管理员、保险公司协管员、营销员等整合发展,实现职能拓展,一人多岗。乡镇政府要会同公安、银监等部门,进一步推进交通安全管理站、交通安全劝导站“两站两员”实质性运行,不断深化“警保合作”,建立健全经费保障、监督考核制度。(县级政府督促落实,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河北银保监局等部门配合支持)

(六)科学规范“两站两员”职责。乡镇政府要制定“两站两员”劝导服务制度,结合当地生活习俗、农忙等实际,合理制定服务计划和预约时间安排。明确每月开展劝导不少于15天,每天不少于6小时。认真落实重要节假日、早晚出行高峰、集市贸易、婚丧嫁娶、民俗活动、重大安保、恶劣天气等学生上下学“八必到”原则。(县级政府督促落实,省公安厅、河北银保监局支持)

(七)推动及时向农村调配警力。各级公安部门要统筹城乡警力布局,优化警力配置和勤务部署,适当向农村转移勤务和警力,扩大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覆盖面。实施乡镇派出所参与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推动建立“一村一辅警”参与交通安全管理机制,充实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专业力量。(省公安厅负责)

四、切实提高农村公路本质安全水平。

(八)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治理。市县政府、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督促和指导乡镇政府开展农村道路隐患排查工作。加大农村公路危桥、安全设施、标志标线等基础设施改造力度,按照轻重缓急制定分步治理方案,以村道为重点,优先实施客运班线和学生车辆集中的村道,以及急弯陡坡、临水悬崖等重点路段。深化农村道路安全生命保障工程建设,积极争取国家加大对我省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投入,争取将2021年底前建成通车的农村县乡公路和通村公路纳入安全生命保障工程规划。新建、改建、扩建农村公路,应当严格执行交通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制度。积极组织交通运输和公安部门建立健全联合排查、动态排查、隐患通报、协同治理、挂牌督办、联合验收等机制。,并根据隐患的严重程度,以挂牌的方式推动政府监管整改的落实。对隐患整改不落实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县级政府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专业团队组织开展农村公路安全隐患会商,实施科学、系统、精准治理。乡镇政府要主动排查整治“马路市场”“马路摊点”等安全隐患,及时整改。(各市县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等部门负责配套)

(九)推进农村道路交通管理精细化。市县政府要积极组织交通、公安部门学习借鉴城市交通管理理念,研究提高农村公路管理精细化的措施,共同开展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精细化建设。各级公安交通部门要结合交通流量和事故情况等因素,加快高危路段隐患治理,深化农村“千灯万带”示范工程,分别落实“三个必须”(完善危险路段警示标志、减速带、路侧护栏)和“五个必须”(完善路口警示标志、交通标线、减速带),特别是近三年来, 平交道口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或累计死亡5人以上的交通事故,邻水聆烨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交通事故,以及其他混合车流量大、事故多发的路侧危险路段和平交道口,确保2023年底前完成升级改造。 加强农村支路和村路口的警示减速措施,有条件的路口实施“坡改平”改造。交通运输部门要完善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和运营的相关标准,明确农村公路养护检查考核要求,落实养护责任,强化养护实施,尽快发现和消除交通安全隐患,提高本质安全水平。(各市县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等部门负责配套)

五、统筹农村客运安全和发展。

(十)统筹发展农村客运服务体系。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与公安、农业、农村等部门的会商研判,积极构建适应新形势的农村客运服务体系,不断提高农村基本出行服务保障能力。督促农村道路客运经营者根据春耕秋收、市场聚集、赶集等重点时段农村群众出行特点,优化运力配置,合理调整发车时间和间隔,积极探索季节性客运线路、预约响应等方式。,构建供需匹配、组织灵活、方式多样的农村客运供给体系,最大程度满足农村群众大众化、潮汐式出行需求。增加农村地区校车服务供给,教育部门要会同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加强农村学校布局和管理,安排好学生规模、节假日开放、日常出行需求等基础信息,通过发展专用校车、因地制宜定制公共交通等方式,有效满足农村地区寄宿制学校上下学、返校等车辆需求。(省交通运输厅、省教育厅分工负责,省农业农村厅、省公安厅等部门配合支持)

(十一)加强农村客运线路风险防范。县级政府要积极督促交通运输部门会同公安部门完善农村客运线路审核制度,加强对新开农村客运线路通行条件的审核,禁止不符合条件的车辆从事客运经营,禁止不符合条件的道路通行。对于已开通的农村客运线路,要全面开展风险评估。对于安全风险较高的线路,要明确公交车型、载客人数、通行时间、限速等安全限制性要求。继续完善农村客运车辆相关技术标准,优化车辆制动、车辆定位等技术指标,认真落实《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办法》,鼓励推广应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和智能视频监控报警装置。压实农村客运企业主体责任,规范经营管理,加强车辆安全技术状况检查维护,加强客运驾驶员常态化教育培训,严防超员、疲劳驾驶、超速和不具备驾驶资格的驾驶员从事客运服务。公共交通运营的客运班车不得设置乘客站立区。(县级政府负责,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配合支持)

六、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执法管控。

(十二)加强农村违法整治。县级政府要建立健全公安、交通、农业、农村等部门参与的联合执法机制,坚持常态管控和专项整治相结合,加强对农村严重违法行为的执法管控。围绕人数众多、损失后果严重、社会影响强烈等关键因素,突出中型客车、面包车、六座以上黑客车、非法校车等重点车辆。哪些容易造成群死群伤,客运班线、校车通行的滨水、悬崖道路等重点路段,大型车辆通行的农村道路市场,客车非法营运、车辆和拖拉机非法载人、面包车超载等重点违法行为等。,并全面安排基地数量,加强联勤。坚持分类精准管理,依法整改重大风险,对整改不到位的坚决停驶,对道路坚决封闭,对运输企业坚决停业整顿;校车和公交车严重超员、危化品车辆非法运输等严重违法行为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深化“一盔一带”安全防护行动,积极引导农村摩托车、电动自行车骑行者自觉佩戴头盔,机动车驾驶人和骑行者主动使用安全带。2024年底前,农村摩托车和电动自行车骑行者头盔佩戴率分别达到90%和80%以上,机动车驾驶人和骑行者安全带使用率分别达到95%和80%以上。(县级政府负责,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等部门配合支持)

(十三)加强重点车辆综合管理。县级政府要建立健全市场监管、交通运输、公安、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等部门参与的定期会商和信息交流工作机制,加强对安全技术不达标重点车辆的专项治理,进一步加强联合检查,严查农村地区低速电动三轮(四轮)车和“大吨小标”货车违法销售行为,严厉打击车辆生产维修企业低速货车、轻型货车、厢式货车等重点车辆。农业部门要突出加强农机安全,推进拖拉机“亮尾工程”的实施。照明不全、无反光标志的拖拉机运输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登记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建立手持变型运输机等只有运输功能,没有农田作业功能的拖拉机退出机制,2022年底前落实国家关于停止登记的相关规定;严格制定存量变异拖拉机清零时间表,严格执行到期强制报废,严厉查处假号牌、套牌、违规上路行驶等行为。会同公安部门。如发现违规销售,将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通报相关信息,确保2025年底前全部清退变体拖拉机。农业和农村应急管理部门要进一步推进“十四五”安全农机创建工作,夯实农机安全基础。(各市县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负责。)

七、深入推进农村道路交通安全信息技术应用。

(十四)推进农村公路视频监控建设。各级政府要加大农村交通技术监控设施投入,以农村劝导站、事故多发路段、平交路口等部位为重点,设置视频监控和违法取证设备,创新应用智能检测技术,加快基础设施向农村延伸和覆盖。充分整合政府、部门和社会的道路交通监控资源,整合“慧眼工程”和“天网工程”视频监控资源,加强联网应用和共享。在重要点安装自动识别和抓拍交通违法行为的设备,如聚集活动路段、路口、村口等。在村内出入口、支路与主干道交汇处等重点路段实施视频巡查,对违章行为进行远程预警,在所有机动车经过的路口安装视频监控。(市县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负责,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等部门配合支持)

(十五)推进农村公路科技信息化建设应用。公安、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科技装备和信息技术在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中的应用,加强信息共享和资源整合,整合车辆类型、行驶轨迹、交通违法行为等数据资源。,从而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形势研判、风险评估、交通监控、违法查扣、事故预防等提供有力的科技信息支撑。并加强和规范农村道路交通管理信息系统应用,督促劝导员和“路领导”通过手机app工作,实现动态实时采集。在农村道路事故多发区域,安装LED显示屏、“大喇叭”等设备,远程推送宣传提示和警示牌,并通过语音自动播报。(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等部门分工负责)

八、加强事故调查评估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十六)严格开展农村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市县政府要积极组织公安、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应急管理等部门严格依法依规深入开展农村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全面分析事故原因,彻查各环节暴露出的突出问题和不足,督促涉事运输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相关市场主体加强隐患整改,堵塞管理漏洞。在依法严厉追究责任单位及其责任人员、依法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法律责任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对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的考核,督促下级政府、部门和企业举一反三,真正从事故中吸取教训,坚决堵塞安全管理盲区漏洞。(各市县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应急管理厅等负责。)

(十七)深入推进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市、县政府和各级相关职能部门要把农村交通安全宣传作为年度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计划的重要内容,继续深化“美丽乡村行”交通安全巡礼,深入开展“百城千镇千村”交通安全宣传活动,在国省示范公路沿线重点村建设“交通安全文明村”,推动交通安全宣传内容纳入文明村镇考评体系。充分利用农村宣传设施,坚持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相结合,定期报道农村典型交通事故和违法案件,加强警示教育。重点对农村公交车、货车、校车、面包车、摩托车、三轮车、电动车、拖拉机驾驶员和村干部、教师、学生、农民工等重点群体进行宣传教育。,发挥重点群体的示范作用,促进农村群众道路交通安全意识的不断提高。(各市县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负责,省委宣传部、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教育厅等部门配合支持)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8月25日

来源:河北省人民政府

总结:以上内容是根据《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对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意见的详细介绍。文章部分内容转载自网络,希望对您了解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措施有所帮助和价值。

版权声明

本站搜集来源于网络,如侵犯到任何版权问题,请立即告知本站,本站将及时予与删除并致以最深的歉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