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交团费退团会被记入档案么被记录档案会有什么影响,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纪律处分条例

张强律师 法律头条 2022-10-24 23:00:41

导读:如果你不支付团费,你将被记录在档案。被录档案,会有什么影响?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纪律条例(2022年1月25日共青团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2022年1月28日发布)第

如果你不支付团费,你将被记录在档案。被录档案,会有什么影响?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纪律条例

(2022年1月25日共青团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2022年1月28日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团章和团内其他规则,严格遵守团的纪律,纯洁团的组织,保障团员的民主权利,教育团员坚决拥护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团的决议的贯彻执行,根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共青团学科建设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在党中央和全党的核心地位, 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落实党建引领共青团要求,全面从严管理共青团各项部署。

第3条(团章)团章是管理团的总规则。共青团纪律是共青团各级组织和全体团员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是在党的领导下维护共青团团结统一、履行党赋予的职责和使命的保证。团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团的纪律,团员必须自觉接受团的纪律。

第四条团的纪律处分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全面从严治团。坚持把党的领导落实到各级团组织和全体团员教育、管理、监督的全过程,把纪律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防止贪小便宜。

(2)所有团在纪律面前一律平等。违反团纪的团组织和团员必须严格公正地执行纪律,团内不存在不受纪律约束的团组织和团员。

(3)实事求是。团组织和团员违反团纪,应当以团章程、其他团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准确认定违纪性质,区分不同情况,妥善处理。

(4)民主集中制。共青团纪律处分的实施,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由共青团集体讨论决定,不得由个人或少数人擅自决定和批准。上级团组织对违反团的纪律的团组织和团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团组织必须执行。

(五)教育为主,宽严相济。对于违反团纪的团员,团组织要根据其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本着痛定思痛、治病救人的精神,根据其违反团纪的性质和严重程度,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给予团纪处分,做到教育与处分相结合。

第五条本条例适用于违反团的纪律并被追究责任的团的组织和团员。

第二章团的纪律处分的种类和责任

第六条对团员的处分种类:

(1)警告;

(2)严重警告;

(三)团内撤职;

(4)留组观察;

(五)开除党籍。

党员,保留共青团员身份的,同时受到共青团员的纪律处分。

第七条对于违反团组织纪律的,上级团组织应当责令其作出检查或者通报批评。对严重违反团的纪律,自己不能纠正的团的组织,由团的上一级委员会核实后,根据情节轻重,向同级党组织建议予以改组或解散;如果没有同级党组织,上级团的委员会可以直接改组或解散。

对于已经改组的共青团领导组织成员,除应当撤销职务以上(含职务内)的外,自然撤销。

对于被解散的团组织成员,要逐一审查。其中,符合团员条件的要参加新组织的生活;对不符合团员条件的,要进行教育,限期改正,经教育仍不改的,予以开除或除名;违反团纪者,依章追究。

第八条。违纪责任人的区分:

(一)直接责任人,是指在职责范围内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团员或者团干部。

(二)主要领导责任,是指团干部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后果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三)重要领导,是指在职责范围内,对分管工作或决策所涉及的工作不履行职责或履行职责不正确,对造成的损失或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团干部。

本条例所称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包括负有责任的主要领导人和负有责任的重要领导人。

第九条团员受警告处分后六个月内及受严重警告处分后一年内,不得在团内晋升。不得向党组织或者其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职务的职务。

第十条团内职务撤销,是指受团内选举或者组织处分的成员所任命的团内职务的撤销。由党组织任命的应建议撤销党组织。

应当撤销其团内职务,但未在团内担任任何职务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依照前款规定被撤销团内职务或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团员,一年半内不得在团内担任相当于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不得向党组织或者其他组织推荐担任相当于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一条。团体试用期为半年或一年。对受到留团六个月处罚的团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团员权利条件的,延长留团六个月期限。集团试用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留团团员在试用期内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得作为团员青年的介绍人。试用期满改正错误的,应当及时恢复会员权利;坚持错误的人应该被开除出团。

成员受到留群处罚,其在群内的职务自然撤销。受到留群察看处分的成员,在恢复权利后两年内,不得在群内担任相当于或者高于其原职务的职务。不得向党组织或者其他组织推荐担任相当于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二条团员被开除出团,原则上不能重新入团。

第十三条共青团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受到留团察看以上(含留团察看)处分的,共青团组织应当终止其代表资格。

第十四条团员受到团纪处分的,当年教育评估后不能评为“优秀”,取消当年评选表彰资格,两年内不得推荐为入党积极分子。

第三章对违纪行为的处分

第十五条理想信念缺失,政治立场动摇,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团内职务或者留团观察的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党籍:

(一)反对党的集中统一领导违反、歪曲或者否定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策略的;

(二)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诽谤、中伤党和国家领导人、英雄人物,或者歪曲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军队和团的历史的;

(三)其他违反政治纪律和规矩的言行。

第十六条违反党和国家民族宗教政策,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团内职务或者留团观察的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党籍。

不明真相,参与集会,经批评教育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也可以不处分。

第十七条信仰宗教的团员应当加强思想教育,在团员的帮助下没有改变的,应当劝其退团;劝不退,被免职;利用宗教进行煽动活动的,开除其团员资格。

第十八条。在国(境)外或者对外活动中,做出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和利益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团内职务或者留团观察的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党籍。

第十九条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的决定或者团组织的重要决定,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团内职务或者留团观察的处分。

第二十条委员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被选举权或者其他权利,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撤销其团内职务。

第二十一条利用信息网络散布谣言、诽谤或者实施网络暴力,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团内职务、留团察看或者开除团籍的处分。

第二十二条违反公序良俗、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团内职务、留团察看或者开除团籍的处分。

第二十三条忽视、脱离团员青年,其言行损害团组织形象,或造成其他不良影响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第二十四条利用发展团员、团组织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入党候选人、代表人选、评奖评优名额分配、职务评优等权力谋取私利。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团内职务、留团察看或者开除团籍的处分。

第二十五条在团费征收、使用和管理过程中,有违法征收、挪用等行为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团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留组察看或开除出组。

第二十六条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将不符合团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团员的,对直接责任者和负有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撤销其团内职务。

违反有关规定程序发展会员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对团报、网站、新媒体平台等宣传阵地,管理不善,把关不严,发表或传播不当言论,造成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人和领导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团内职务处分。

第二十八条面对党组织交给的重大任务,临阵退缩、临阵脱逃,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团内职务、留团察看或者开除团籍的处分。

第二十九条团组织不教育管理团员,不执行“三会两制一课”制度,不管理团员、团员档案、组织关系,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第三十条团组织在团的统计等工作中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第三十一条下级团组织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上级团组织决定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和领导责任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团内职务或者留团观察的处分。

第三十二条未履行全面从严治团主体责任,给共青团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人和责任领导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团内职务或者留团观察的处分。

第三十三条其他违反纪律的行为,应根据具体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四章对违法犯罪团员的纪律处分

第三十四条团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犯罪的,应当开除团员资格: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缓刑)的;

(二)被单方面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不含三年)的。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含三年)或者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团籍。

成员有其他违法行为的,由其所在组织加强教育和管理,视具体情况给予纪律处分。

第35条团员犯罪,其处分应依司法机关生效之判决、裁定及决定为之。

第三十六条会员被依法拘留、逮捕的,其选举权、被选举权被中止。根据监察、司法机关的处理结果,能够恢复其成员权利的,应当及时恢复。

第五章团的纪律处分的适用规则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主动说明本人应受共青团纪律处分的问题;

(二)在组织调查过程中,能配合调查工作,如实交代本人违法事实的;

(三)举报其他应当受到纪律处分或者法律追究的人,经查证属实的;

(四)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防止危害后果发生的;

(五)主动上交违纪所得的;

(六)其他立功表现。

未满18岁的团员应受团纪追究责任,并减轻处罚。

第三十八条违反共青团纪律的,应当给予警告处分,但初犯或者未满十八周岁的,免予共青团纪律处分。本着教育为主的原则,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通报批评。

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罚:

(一)强迫或者唆使他人违反纪律的;

(二)拒不上交或退还违纪所得的;

(三)因违纪受到处分后,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团的纪律处分的;

(四)受共青团处分后,发现处分前的违纪行为应受共青团处分的;

(五)本条例的其他规定。

对干部要追究团纪责任,视情节从重处罚。

第四十条从轻处罚,是指对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在应当给予的处罚幅度内,给予较轻的处罚。

本条例所称从重处罚,是指对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给予的处罚幅度内给予的较重处罚。

减轻,是指对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在应当给予的处分幅度之外,再给予一个等级的处分。

加重处罚,是指对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在应当给予的处罚幅度之外,给予第一级的处罚。

《条例》只规定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个等级的纪律处分,不适用减轻处分的规定。

第四十一条有本条例规定的两种以上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纪律处分的,应当合并处理,按照几种违纪行为中应当给予的最高处分处罚。有应当开除党籍的违纪行为之一的,应当开除党籍。

一个违纪行为同时违反本规定两项以上规定的,按照处罚较重的规定进行定性处理。

两人以上(含两人)共同故意违纪的,对领导者从重处罚,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其他成员共同违反纪律的,按照其所起的作用和所负的责任给予处分。

第四十二条对团员的纪律处分,一般应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并由所在基层委员会报团的县级以上委员会批准;批准后,报同级基层党委备案。在特殊情况下,县级以上团的委员会有权直接对团进行纪律处分。其中,开除党籍的处分,由县级以上团委作出,报团省委批准。

第四十三条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对团员的处分时,除特殊情况外,应邀请本人参加,并认真听取本人意见;如果本人不服,可以提出申诉,相关团组织必须负责在一个月内处理或转交,不得扣压。

第四十四条。对违纪所得的不当利益,要按规定予以收回或纠正。

第四十五条纪律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会员所在的协会全体会员和会员本人公告。执行处分决定的团组织应当在三个月内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团组织报告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

第四十六条受到共青团警告以上纪律处分的,记入其团员档案(含电子档案)。未满18周岁的团员的处分记录,应妥善保管,未经团省委或团中央同意,不得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

第四十七条违反团纪行为的受理、核实、审查、情节认定和处分建议,由县级以上团委组织部办理。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中央军事委员会政治工作部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有关规定。

第四十九条本条例由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央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的《共青团纪律处分条例》与本条例不一致的,以本条例为准。

来源:中国青年报

来源:中国青年报

总结:以上内容是对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关于团费不付款将如何记录档案退团将如何记录团费的纪律规定的详细介绍。文章部分内容转载自网络。希望你能知道团费的不付款会被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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