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适用于,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发展计划等七部委2001年第12号令委员会,2013年3月11日工业和信息化部、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适用于,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国家发展计划等七部委2001年第12号令委员会,2013年3月11日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等九部委23号令修订)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评标活动,保障评标的公平公正,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活动。第三条评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第四条评标活动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和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第五条招标人应采取必要措施确保评标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第六条评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依法接受监督。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国务院或者地方政府的职责分工对评标活动进行监督,依法查处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第2章评标委员会第七条评标委员会依法设立,负责评标活动,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第8条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制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一般在开标前确定。评标委员会的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保密。第九条评标委员会由熟悉相关业务的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的代表和相关技术、经济领域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有负责人,负责人由评标委员会成员选举产生或由招标人确定。评标委员会的负责人与评标委员会的其他成员拥有相同的投票权。第十条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依法设立的专家库相关专家名单中确定。根据前款规定,专家评标可以随机抽取,也可以直接确定。一般可以随机选择项目;对于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通过随机抽样确定的专家能力难以保证的,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第十一条评标专家应符合以下条件:(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二)熟悉与招标投标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具有与招标项目相关的实践经验;(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成为评标委员会会员:(一)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2)项目主管部门或行政监督部门人员;(三)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四)因从事招标投标、评标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退出。第十三条评标委员会委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价意见承担个人责任。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与投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接受投标人、中介机构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不得向招标人询问其确定中标人的意图,不得接受任何单位或个人明示或暗示的倾向或拒绝特定投标人的要求,不得有其他不客观、不公正的履职行为。第十四条评标委员会与评标活动有关的成员和工作人员不得泄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信息。前款所称评标活动相关人员,是指除评标委员会成员以外,通过参与评标监督工作或事务性工作了解评标的所有人员。第三章评标准备和初步审查第十五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准备评标的相应表格,认真学习招标文件,至少了解并熟悉以下内容:(a)招标的目的;(二)招标项目的范围和性质;(三)招标文件规定的主要技术要求、标准和商务条款;(四)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以及评标过程中考虑的相关因素。第十六条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要求的重要信息和数据,但不得含有任何明示或暗示倾向或排斥特定投标人的信息。招标人有标底的,标底在开标前应当保密,并在评标中作为参考。第十七条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评审和比较。招标文件中未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应当合理,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不得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第十八条评标委员会投标文件应按投标价格或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方式排序。多种货币报价按开标当日中国银行公布的汇率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招标文件应规定汇率标准和汇率风险。如果没有规定,汇率风险应由投标人承担。第19 评标委员会条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类似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文字、计算有明显错误的内容进行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澄清、说明或补正应以书面形式进行,且不得超出招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如果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与单价不一致的,以单价为准,但单价小数点明显错误的除外;如果对不同语言的招标文件的解释有异议,以中文版本为准。第二十条在评标、评标委员会过程中,发现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串通投标、行贿中标或者以其他欺诈手段投标的,应当拒绝该投标人的投标。第二十一条在评标、评标委员会过程中,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有标底的,可能低于其单项成本的,应当要求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果投标人不能合理解释或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评标委员会确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投标,其投标将被拒绝。第二十二条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或者拒绝按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评标委员会可以拒绝其投标。第二十三条评标委员会应审查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响应了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未能实质性响应的投标将被拒绝。第24条评标委员会所有投标文件的投标偏差都应根据招标文件逐项进行评审和列出。投标偏差分为重大偏差和次要偏差。第二十五条下列情况属于重大偏离:(一)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或者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瑕疵的;(二)投标文件未经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盖章的;(三)招标文件规定的招标项目竣工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四)明显不符合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的;(5)招标文件规定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6)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七)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投标文件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拒绝投标。招标文件对重大偏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六条细微偏差是指投标文件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但在某些地方存在技术资料和数据的遗漏或不完整,并且纠正这些遗漏或不完整不会对其他投标人造成不公平的结果。细微偏差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评标委员会要求有细微偏差的投标人在评标结束前改正。如果拒不改正,细微偏差可在详细评标中量化为对投标人不利,量化标准应在投标文件中明确。第二十七条评标委员会按照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否决不合格投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而导致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所有投标。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在分析招标失败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依法重新招标。第四章详细审查第二十八条评标委员会对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与商务部分进行进一步评审和比较。第二十九条评标方法包括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第三十条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一般适用于技术和性能标准一般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和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第三十一条按照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能够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且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的投标应当被推荐为中标候选人。第三十二条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评标委员会将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调价方法对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和投标文件的商务部分进行必要的价格调整。如果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中标人的投标应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要求和标准,但评标委员会不需要对招标文件技术部分的价格进行折算。第三十三条按照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完成详细评审后,评标委员会应编制一份“价格比较表”并连同书面评标报告提交给招标人。“价格比较表”应详细说明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商务偏差的价格调整和说明以及经评审的最终投标价格。第三十四条不适合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招标项目,一般应当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第三十五条按照综合评估法,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综合评估标准的投标应当被推荐为中标候选人。衡量投标文件是否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可以采用折算货币法、评分法或其他方法。需要量化的因素及其权重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第36条评标委员会在对各评审因素进行量化时,量化指标应建立在同一基础或标准上,以便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比较。对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进行量化后,评标委员会将对这两部分的量化结果进行加权,计算出各投标的综合评标价或得分。第37条评标按照综合评估法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编制“综合评估对照表”,连同书面评标报告提交给招标人。“综合评价比较表”应详细说明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所做的任何修改、商务偏差的调整、技术偏差的调整、各种评价因素的评价以及每个投标的最终评价结果。第三十八条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允许投标人对备选标的进行投标,并且评标委员会可以对中标人所投的备选标的进行评估,以决定是否采用备选标的。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投标人的替代投标将不予考虑。第三十九条对于多个单项合同的招标项目,如果招标文件允许投标人就整个项目合同做出让步,评标委员会可以对投标人的让步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将招标项目作为整个合同授予中标人。招标项目整体发包的,整体合同中标人的投标应当对招标人最有利。第40条评标投标选择应在投标有效期内完成。如果在投标有效期内不能完成评标和校准,招标人将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有权收回投标保证金。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应相应延长其投标担保的有效期,但不得修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因投标有效期延长导致投标人损失的,招标人应当予以补偿,但因不可抗力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除外。投标文件应明确投标的有效期。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起计算。第五章中标候选人推荐和定标第四十一条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任何问题,应及时处理或向招标人提出建议,并做好书面记录。第四十二条评标委员会 评标完成后,应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并抄送相关行政监督部门。评标报告应如实记录以下内容:(1)基本信息和数据表;(2) 评标委员会成员列表;(三)开标记录;(4)合格投标清单;(5)拒绝投标的说明;(6)一系列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评标因素;(七)经评审的价格或评级比较清单;(八)被评价投标人的排名;(九)推荐中标候选人名单及签订合同前应处理的事项;(十)澄清、说明和更正的纪要。第四十三条评标报告应当由评标委员会的所有成员签字。不同意评标结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陈述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这个要书面说明并记录。第四十四条在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后,评标委员会应立即将评标过程中使用的文件、表格和其他资料归还给招标人。第四十五条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限一至三人,并注明排名顺序。第四十六条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综合评价标准;(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只不过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第四十七条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第四十八条国有资本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第一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第一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未按招标文件规定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被发现有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如果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与招标人的期望差距较大,或者对招标人明显不利,招标人可以重新招标。招标人可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国务院对中标人的确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十九条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通知未中标人,并在投标有效期内和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第五十条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与中标人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第五十二条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和未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第六章处罚规则第五十三条评标委员会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在一定期限内禁止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评标委员会会员资格:(一)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二)擅离职守;(3)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进行;(四)私下接触投标人;(五)要求招标人确认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倾向或者拒绝特定投标人的;(六)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招标不提出否决意见的;(七)建议或者诱导投标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提出的澄清、说明;(八)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责的行为。第五十四条评标委员会会员接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会员或者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信息。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其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不得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评标项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五条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无正当理由未发出中标通知书的;(二)未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的;(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的;(四)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的;(5)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第五十六条招标人与中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招标人与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七条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未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将被取消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第七章附则第五十八条除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外的活动,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五十九条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项目的评标招标活动,贷款人和资金提供人对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式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但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第六十条本规定发布前有关评标机构和评标办法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六十一条本规定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第六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总结:以上内容是对适用于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的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的详细介绍版权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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