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19,科技进步法解读⑫|扩大科研机构自主权

张强律师 法律头条 2022-10-18 12:18:06

导读: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19科技进步法解读|拓展科研机构自主权吴守仁/上海科学研究所副所长【编者按】作为我国科技领域的基本法,科技进步法在实施28年后,于2021年12月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19科技进步法解读|拓展科研机构自主权

吴守仁/上海科学研究所副所长

【编者按】作为我国科技领域的基本法,科技进步法在实施28年后,于2021年12月进行了第二次修订,并于2022年1月1日正式实施。《科技进步法解读丛书》由上海科技学院组织研究人员结合自身研究成果编写,由澎湃授权的科技。

2021版《科技进步法》在“自主确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方向和项目,自主确定经费使用、机构设置、人员聘用和合理流动”的基础上,增加了“绩效考核、薪酬分配、职称评定、科技成果转化和收益分配、岗位设置”,并扩充了自主权的科研机构。

新R&D机构是由科学家创立的,具有宏大的发展愿景,根据确定的科研目标和任务配置创新资源的机构。

北京,北京怀柔综合国家科学中心正在建设中。2021年5月24日,中国科学院物理研究所怀柔园区,科研人员在调试综合极端条件实验装置的超快光场物理性质研究系统。新华社资料图

在科技创新和转化过程中,科研机构一直承担着载体的功能。2020年,在中央给予深圳先行示范区的首批40项综合改革试点中,“优化科研机构技术转移机制”被放在重要位置。

作为科技创新发展的载体,第三版《科技进步法》对科研机构给予了高度重视,并设置专章推动科研机构的发展。

2021年科技进步法第五章共9条。在2007年7条的基础上增加了科研机构评估(第53条)和新R&D机构(第56条),扩大了科研机构自主权的范围。

协调发展,科学布局科研机构发展方针

在中国,科研机构有六支军队:一支是中科院;二是部门科研机构,包括工业部门科研机构和国防科研机构等。三处科研机构;(4)科研机构的高等学校;五是企业科研机构;不及物动词它是由社会力量科研机构建立的,又称私立科研机构。

六军各有千秋,如何协调六军的默契配合成为近年来讨论的焦点之一。针对这一问题,2021版《科技进步法》第四十八条做出了明确规定。

首先,要建立和完善科技研发体系。改革开放以来,中央通过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统筹科研机构布局,建立和完善了科研体系。

《中共中央关于科技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发〔1985〕6号)明确了各类科研机构的定位和发展方向:

一是“高校和中科院在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中肩负重要任务”;

第二,“工业部门的研究机构也应根据需要加强应用研究”;

第三,“国防科研机构要建立军民结合的新体制”。

到了1995年,科技体制改革还没有到位,于是《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科学技术进步的决定》(中发[1995]8号)指出,按照“稳定一头,开放另一头”的原则,提出“政府优先投入,稳定少数重点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从事基础研究和有关国家的整体利益。1999年,《国务院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新技术实现产业化的决定》(钟发[1999]14号)提出推进应用型科研机构企业转型。当时一批应用开发机构转制为企业。

其次,建立和完善实验室制度。实验室是开展原创性研究的科研实体,其目标是获得原创性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国家重点实验室是由高校、科研机构等具有原创能力的机构建设的科研实体。根据科技部发布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办法》(国科发[2008]539号),国家重点实验室实行分级管理制度,坚持稳定支持。中央财政设立专项资金,支持重点实验室开放运行、科研仪器设备更新和自主创新研究。2021年,“十四五”规划纲要加强国家实验室建设,提出“加快建设以国家实验室为主导的战略性科技力量”和“围绕量子信息、光子和微纳电子、网络通信、人工智能、生物医药、现代能源系统等重大创新领域,建立一批国家实验室”,同时“重组国家重点实验室”,从而“形成结构合理、运行高效的实验室体系”。第四十八条第二款是将上述规定上升为法律规范,规定“完善稳定支持机制”。

同时,要明确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科研机构的功能定位。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科研机构,应当履行以下职能:一是“以国家战略需求为导向,提供公共科技供给和应急科技支撑”;第二,为国家目标和社会公共利益服务。有条件的,科普场馆或者设施应当向公众开放;三是建立健全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机制。这些都是由其战略和公共定位决定的。

线到线曲面,细分科研机构类型

根据国内现有科研机构的类型,结合国外科研机构的案例,目前国内科研机构的设立分为以下五种情况。

一是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从事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和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可以用财政性资金设立。”

第二,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都有设立权(第49条第1款)。第55条第1款规定,国家鼓励企业和其他社会力量自主创业科研机构。第二款规定了他们的权利,即“平等竞争和参与实施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企业和其他社会力量”包括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第三,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在中国境内独立设立科研机构,也可以与中国境内的组织或者个人联合设立科研机构(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第四,国家鼓励地方政府围绕发展需要建立应用研究和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发展机构(第29条第1款)。

第五,科研机构可以设立博士后流动站或者工作站,可以依法在国外设立分支机构(第四十九条第三款)。这是科研机构的授权。

细分科研机构类型,根据不同类型科研机构的特点提供“点对点”服务,更好地服务科研机构。

Empower和expand 科研机构自主权

财政资金设立科研机构的战略和公共职能定位,决定了它只能在政府的大力支持下运行。运行经费由政府拨款,人员由政府相关部门核定。科研仪器设备的采购必须遵守政府采购规定。但如果科研机构对于人和财产来说缺少自主权,就会影响其功能的发挥。到底给科研机构多大自主权一直是科技体制改革的重点。

中发〔2015〕8号文件提出:“不断总结试点经验,结合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要求,尽快将财政资金支持的、不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科技成果使用权、处置权、收益权全部下放给符合条件的项目承担单位”,扩大了“科研院所学术自主权和单项科研选题权”。《科技部、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科学院关于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相关科学研究的若干意见自主权》(国科发〔2019〕260号)为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现将以下自主权下放至科研院所:

(1)“在章程规定的职能范围内,根据国家战略需要、行业发展需要和技术发展趋势,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可以自主设置、变更和撤销单位内部机构”;

第二,可以自主聘用工作人员,自主设置岗位;

三是“自主制定职称评审办法和操作方案,按照管理权限自主开展职称评审工作,事后按要求将评审结果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在绩效工资总额内,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自主确定绩效工资的结构、考核方式、分配方式、名称、标准和支付范围”。

2021版《科技进步法》第五十条第(二)项在上述基础上增加了“绩效考核与薪酬分配、职称评审、科技成果转化与收益分配、岗位设置”的自主权。

法律规定了科研机构的自主权,但这仍然不够。需要加强,使规定的自主权到位。

按章管理,营造科技机构发展的新环境

没有规则就无法实现方圆。科技机构管理有法可依。中办〔2018〕37号文件提出:“推动中央科研机构制定实施条例,确立条例在本单位管理运行中的基础性制度地位,实现‘一所(所)一规’,按条例管理。”为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国家科技部2019年260号文件提出,科研院所要“按照章程规定的职能和业务范围开展科学研究活动”,并要求“主管部门不得干预章程赋予高校和科研院所管理权限的事务”。

章程管理的前提是制定章程。《科学技术进步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科研机构应当“依法制定章程”,科研机构应当在成立前制定章程,并凭章程向有关部门登记。但对于现有的科研机构、科研机构应以《关于制定中央科研机构章程的指导意见》(郭克〔2017〕224号)和《关于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相关科学研究的若干意见自主权(郭克〔2019〕260号)为依据,

第51条第1款要求科研机构“建立健全科研诚信、科技伦理管理制度,遵守科研活动管理规定”和第52条规定“建立职责明确、评价科学、公开有序、管理规范的现代事业单位制度”,以及科学技术委员会的协商制度、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制度、研究所所长的聘任竞争制度。

有“制度”可循,要完善科研机构评价体系。

“不可同也不可同”,对科研机构的评价要有一定的体质体系。此前《科学技术进步法》第49条规定设立科研机构。成立后,决定科研机构的支持、调整和终止的依据是什么?专家得出结论,是评价结果,即需要建立评价体系。在这方面,新《科学技术进步法》对第五十三条进行了补充,包括“完善财政资金建立的科研机构评价体系”。

中办发〔2018〕37号文件提出:“加强绩效评价结果与科研管理机制的衔接,充分发挥绩效评价的激励约束作用。在科技创新政策制定、财政拨款、承担国家科技项目、国家科技人才推荐、国家科技创新基地建设、学科专业设置、研究生和博士后招收、科研机构领导人员考核评价、科研机构人事管理、绩效工资总额核定等工作中,,下面将是

《关于制定中央科研机构章程的指导意见》(郭克发〔2017〕224号)规定,“科研管理制度”应包括“绩效评价制度”。《中央科研机构绩效评价暂行办法》(郭克发创〔2017〕330号)规定,“建立包括综合评价、年度抽查评价和其他评价类型在内的科研机构绩效评价长效机制”。

引导新R&D机构因“市”而发展。

作为科学技术和产业之间的关键桥梁和纽带,新R&D学会自诞生以来就肩负着特殊的使命。因此,新版《科技进步法》也对其进行了界定。

新《科学技术进步法》第五十六条原则规定新R&D机构:一是支持其发展;二是完善“十四五”规划纲要提出的“四化”发展模式;三是明确了“聚焦科学研究、技术创新、服务R&D”的定位。

新的R&D机构是相对于现有的R&D机构而言的。现有的R&D机构一般分为三种类型:

一、事业单位,即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国有科研机构,按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暂行办法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第652号令)的规定执行。

二、用社会资金设立的民办科研单位,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政部暂行办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管理办法》暂行办法(郭克发证字[2000]209号)等执行。

第三,它是一家R&D企业,受公司法管辖。

无论哪种类型,都是有约束的。为了突破这些限制,出现了新的R&D机构。

新R&D制度的“新”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它是由科学家创立的;

第二,要有宏大的发展愿景,根据其愿景确定使命,如原始创新、抢占科技制高点、打造创新链、发展新产业等。

三是根据使命确定科研目标和任务,根据科学家的要求配置创新资源;

四是建立有利于实现目标的体制机制。

为促进新型R&D事业单位发展,2019年科技部发布的《关于促进新型R&D事业单位发展的指导意见》(郭克法政〔2019〕313号)指出:“新型R&D事业单位是以科技创新需求为导向,主要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R&D服务,投资主体多元化,管理体制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用人机制灵活,可以依法登记为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独立法人单位。发展新R&D机构的目的是“进一步优化科研力量布局,加强产业技术供给,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推动科技创新与经济社会发展深度融合。“十四五规划纲要进一步提出:“支持新型研究型大学、新型R&D机构等新型创新主体发展,推进投资主体多元化、管理体制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用人机制弹性化。"

科研机构是实现创新成果孵化、转化和产业化的重要平台,是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发源地,是实施创新驱动战略、调整经济结构的重要支撑。对科研载体进一步的政策支持和引导,将为科技发展和经济转型升级提供更加可靠的力量。

(作者吴守仁,上海科学研究所副所长,教授级高级工程师)

编辑:吴图片编辑:姜立冬

校对:丁晓

总结:以上内容是对暂行办法2019,科技进步规律解读|展开科研机构自主权的详细介绍。文章内容部分转载自网络,希望对你了解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有所帮助和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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