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福建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条例

张强律师 法律头条 2022-10-14 19:36:57

导读:永州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福建省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历史文化名城 保护条例历史文化名城福建省名镇名村名村重点文章保护条例(2017年3月31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

永州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福建省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历史文化名城 保护条例

历史文化名城福建省名镇名村名村重点文章保护条例

(2017年3月31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历史建筑应当整体保护,保持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空间尺度;注重其文化内涵,加强生活条件保护,尊重原居民的生活方式和传统习惯;搞好生态环境保护,防止生态破坏、水土流失和水污染,不改变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

第三十条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内禁止下列行为:

(a)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特征,如开山、采石、采砂、毁林和开垦土地;

(二)占用园林绿地、古树名木、河湖、道路等;

(3)修建工厂、仓库、码头等。生产和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性和腐蚀性物质;

(四)修建损害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五)设置损害或影响风貌的广告、招牌、海报;

(六)倾倒垃圾、排放污水及其他污染环境的行为;

(七)损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实物和场所;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一条除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外,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传统村落的核心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

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征求同级文化(文物)主管部门的意见。

拆除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化(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道路、铁路、高压电力线路、石油管道、燃气干线管道不得穿越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传统村落的核心保护范围;已经建成的,应当按照规划逐步迁出。

第四十三条国有历史建筑的使用人负责维护和修缮,非国有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负责维护和修缮。市、县人民政府可以给予财政补贴。所有权人不具备维护和修缮能力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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