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详细介绍一下,专家观点|辞退规制对就业稳定性的影响真实吗?解雇规制是提高劳动者就业稳定性的重要手段,但其实际效果却经常受到质疑。基于2012年中国劳动力动态调查的工作历史
详细介绍一下,专家观点|辞退规制对就业稳定性的影响真实吗?
完善劳动合同制度
所谓解雇规制是指以立法方式规定解雇条件,以限制解雇,稳定雇佣关系的劳动保障措施。虽然实施解雇规制的目的是为了减少不合理的解雇行为,但这种规制的实际效果经常受到质疑,因为相关规定也可能会干预正常的雇佣决定。
1986年,中国颁布了《国营企业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其目的是实行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劳动合同制度。这一制度在随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得到进一步确认,城市就业进入了以劳动合同为基础的市场化时代。
这种变化的结果就是就业的弹性战胜了就业稳定性。由于劳动法对订立劳动合同的条件没有过多限制,用人单位普遍采取“长期劳动关系、短期劳动合同”的用工策略。基于这种策略,即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会持续很长时间,双方也只会签订1-2年的短期合同。这种做法既提高了就业的灵活性,又减少了就业稳定性,使得短期就业成为这一时期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问题。《劳动合同法》正是在这种背景下登上历史舞台的,其重要使命是完善劳动合同制度,促进劳动者就业稳定性。
与劳动法相比,劳动合同法的特点是明确提出了多项规定来约束用人单位的辞退行为。在这些规定中,影响最大、争议最大的内容是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的修改。该法第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用人单位应当在“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时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本合同签订后,除非有正当理由——如员工“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或“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等。原则上,雇主不能单方面采取解雇行动。
对就业稳定性的影响并不完全是正面的。
那么,解雇规制对就业稳定性的影响是真实的吗?如果有,是不是只显示了对就业的促进作用稳定性?
基于本文的研究结果,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第一,《劳动合同法》关于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规定大大增加了工作10年以上员工的辞退成本。为了规避这一规定,用人单位会采取更加严格的措施控制工作10年以上的员工规模。对于在职近10年的员工,其雇佣稳定性会相应减少。
由于雇主可以通过各种策略规避与工人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规定,工作10年以上的雇员的就业稳定性不会因为该法的实施而发生重大变化。整体来看,以无固定期限合同制为代表的辞退规制并没有对员工稳定性的就业产生积极的影响。第二,从执法效果的群体差异来看,劳动合同法对就业的负面影响稳定性在私营部门或小单位就业的低人力资本员工中比高人力资本员工更明显。由于后者在劳动力市场上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上述情况可能会进一步加剧我国现有的就业不平等,这是与劳动保障目标相违背的后果。
用激励制度代替惩罚性解雇规制
基于以上发现,本文提出以下建议:第一,在劳动和社会保障立法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市场主体的能动性对执法效果的影响,妥善处理法律约束与市场规则的张力,确保立法目标的有效实现。其次,在评价劳动保障对生产效率或劳动权益的影响时,不应将“解雇规制会提高员工的就业稳定性”视为事前事实,而应基于实证数据进行实证检验,以提高相关研究的客观性和可靠性。再次,由于以无固定期限合同制度为代表的辞退规制在促进劳动者就业方面并不理想稳定性,今后应考虑修改《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以更好地实现预期的立法目标。具体来说,本文认为惩罚性解雇规制可以用激励制度代替,即对愿意与员工订立长期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给予必要的奖励,如提供税收优惠、提高信用等级等,以鼓励而不是强迫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相对长期的劳动合同。
上述方法可能更有效地调动用人单位维护劳动权益的积极性,从而更好地实现“稳就业、保民生”的政策目标。
(原作者:广东金融学院公共管理学院范姜、俞大川)
总结:以上内容是对详细介绍一下的详细介绍,专家意见|辞退规制对就业稳定性的影响是否真实。文章内容部分转载自网络,希望对你了解《国有企业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有帮助和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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