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介绍一下,解读|《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3.12施行)

张强律师 法律头条 2022-10-22 14:24:59

导读:详细介绍一下,解读|“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级管理目录”(12年3月实施)关于发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的通知国卫办质监发[202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详细介绍一下,解读|“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级管理目录”(12年3月实施)

关于发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的通知

国卫办质监发[202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委员会,中国铁路总公司,各中央企业: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国家卫生健康委令第5号),国家卫生健康委修订了“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级管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目录适用于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的分类监督管理和职业病有害因素定期检测频次的确定。

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相关规定和本目录,对用人单位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和工作场所危害进行检查。

三。建设单位和使用单位应按照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相关规定和本目录,开展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管理和工作场所有害因素定期检测。

四。目录是指在《危害因素分类目录》(2015年第92号)的基础上,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与用人单位可能存在职业病和职业病的情况。

在实际应用中,一般风险行业的建设项目(或业主工作场所)所采用的原材料、生产工艺、产品可能造成的职业病危害的危险程度与本目录所列行业的职业病危害的危险程度明显不同的,建设单位(或业主)可根据/[如果同一项目(或业主)的不同子项目(或工作场所)分别属于不同行业,则按风险等级较高的确定风险类别。

5.如果建设单位(或业主)所属行业存在职业病危害,但未纳入本目录的风险分类,可根据职业病危害评价结果确定风险类别。

六、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补充目录。

七、《目录》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央企业及时向国家卫生健康委报告。

八。《目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危险源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2012年5月31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告〔2012〕73号)同时废止。

附件: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

国家卫生委员会办公厅

2021年3月12日

目录的解释

一、修订背景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险源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安监总〔2012〕73号)由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于2012年5月31日发布实施。近年来,随着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广泛应用,部分行业的风险分类与建设项目职业病的实际危害脱节,需要进行适当的调整。2018年国家机构改革,

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的职业安全卫生监督管理职责整合到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职业病防治法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等法律法规和标准相继修订。特别是,为适应国家“简政放权、加强监管、改善服务”改革的要求,新修订了《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条例》(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

将建设项目职业病的危害风险等级简化为严重和一般两类。

。为与现有法律法规和标准有效衔接,我委对《危险源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的相关规定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危险源风险分类管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二。主要修订

1.目录的适用范围为“指导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分类监督管理”。

发展

“适用于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的分类监督管理和职业病有害因素定期检测频率的确定”。

2.将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由原来的严重、较大、一般三类简化调整为严重、一般两类,

删除较重的等级。

3.增加补充条款“建设单位(或雇主)所属行业存在职业病危害但

不包括在本目录的风险分类中

,可根据职业病危害评价结果确定风险类别”。

4.根据最新版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结合国民职业病报告数据、行业特点和文献报道,纳入《目录》的行业领域。

建筑、农业、林业、渔业、矿业特产及辅助活动、水产品加工、饮料制造、精制茶加工、文化、教育、工业、美容、体育及娱乐用品制造等补充行业。

职业病危害风险类别完善了需要控制的行业类别。

三。有关注意事项

1.一般风险行业建设项目(或用人单位工作场所)采用的原材料、生产工艺和产品可能造成的职业病危害的危险程度与本目录所列行业的职业病危害的危险程度明显不同的,建设单位(或用人单位)可根据/[/]

2.如果同一项目(或雇主)的不同子项目(或工作场所)分别属于不同的行业,则按风险等级高的确定风险类别。

3.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补充目录。

4.建设单位(或用人单位)存在的职业病有害因素尚未制定职业卫生标准检测方法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中央企业应及时向国家卫生健康委报告。并支持和鼓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中央企业积极开展相关职业病危害因素标准检测方法研究。

总结:以上内容是对|“建设项目职业病危险源风险分类管理目录”(3月12日实施)的详细介绍一下及解读的详细介绍。文章内容部分转载自互联网,希望对你了解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方法有所帮助和参考。

版权声明

本站搜集来源于网络,如侵犯到任何版权问题,请立即告知本站,本站将及时予与删除并致以最深的歉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