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网,物业问题有人管。(内蒙古法制报记者赵方)今年1月1日,民法典正式实施后,从不同角度对物业管理活动进行了一系列规定和调整。为保证国家法制统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网,物业问题有人管。
(内蒙古法制报记者赵方)今年1月1日,民法典正式实施后,从不同角度对物业管理活动进行了一系列规定和调整。为保证国家法制统一,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提供者的合法权益,内蒙古自治区在前期深入调研、充分论证的基础上,住建厅代表自治区人民政府起草了《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今年11月1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了新修订的《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
12月16日,自治区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解读新修订的“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并回答记者提问。据发布会介绍,新条例重点对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物业管理委员会的成立、前期物业管理、房屋装修、物业管理区域内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维护以及相关法律责任等进行了规定。,从多方面改变物业管理和服务内容。
业主委员会难以成立,缺乏资金,难以发挥作用。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社区与物业管理处处长雷振华介绍,与原来相比,新条例增加了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的相关规定,如新条例规定“不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或者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但未成立业主大会的住宅小区 业主大会成立后不能选举业主委员会,经物业项目所在地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不能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业主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暂时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职责,推动有条件的住宅小区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 “此外,关于物业管理委员会,新《条例》还规定了物业管理委员会的职责、人员组成和资格、物业管理委员会的工作期限和解散等。”这一系列内容的增加,为许多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难以成立、资金短缺、难以发挥作用等问题提供了有效的解决办法。”雷振华说道。
对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管道的维护进行管理。
供水、供电、供气、供暖涉及业主的稳定生活。在现实生活中,可能会出现推诿和纠纷,这一直是物业管理活动中的突出问题。在本次发布会上,有记者现场提问。据介绍,新修订的“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对上述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
新《条例》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热、供气等单位的专业运营设施设备以及相关管线,应当依法依规移交给专业运营单位管理,并负责分户终端等设施设备或者出入口外设施设备的计量装置的维护、保养和更新,同时承担相关费用。同时,新《条例》也制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条例》第七十七条规定,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拒绝接收专业运营设施和相关管线,拒绝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或者更新责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业主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明确法律责任可以解决实践中的难题。
近年来,公共设施因非法装修而受损,造成公共安全隐患,等等。针对生活实践中的这些问题,新《条例》也制定了一系列相应的规定,如“建设单位的物业管理区域、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的备案及保修责任的处罚、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服务合同、信息公示、以业主拖欠物业服务费为由拒绝办理交接、 以及阻挠新聘用的物业服务提供者进入服务现场”,对各方责任主体、处罚主体、执法主体、处罚金额、赔偿责任、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进行了明确。
例如,针对上述问题,新《条例》规定,业主、物业使用人装修房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管理规约或者临时管理规约,提前告知物业服务提供者,遵守物业服务提供者提示的合理注意事项,并配合其进行必要的现场检查。物业服务人员应当加强现场检查和监督,发现上述问题时,应当及时劝阻和制止;劝阻和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业主委员会报告。
同时,新《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范围承担物业保修责任。在物业保修期限和范围内发生质量问题,物业服务人员应当及时通知建设单位,并督促施工单位按时完成保修。未按规定承担物业保修责任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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