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上海房产律师事务所免费咨询电话,这些房屋租赁的问题7月3日闵行区媒体中心,闵行区司法局和闵行区法律工作委员会共同赞助律师帮你——公益法在线答疑活动邀请12家律师事务所的
上海房产律师事务所免费咨询电话,这些房屋租赁的问题
闵行区媒体中心,
闵行区司法局和闵行区法律工作委员会
共同赞助
律师帮你——公益法在线答疑活动
邀请
12家律师事务所的16名律师
整整8个小时。
于房屋租赁,劳动争议、
婚姻、债务纠纷等法律问题
为网友答疑解惑,咨询答疑。
针对市民最关心的一些问题
我们整理总结一下,供大家了解。
今天,我们选择了
房屋租赁相关案例
来看看律师的精彩回答吧~
律师回答
林园
上海和勤律师事务所副董事、合伙人
1.对该主题的要求
第一,必须执行这一政策的主体是上海本地的国企。
第二,还有“可参考”的题材,这是鼓励。可以按照这个标准优待。如果你不给这个优惠,你也不能强求。
2.关于租的房子
租金核减的房屋是出租人自己的经营性房产,是有使用权的房屋。
3.承租人的要求
(1)小微企业或符合小微企业条件者可享受租金减免。
(二)个体工商户
(3)民办非企业单位:如民办幼儿园、民办福利院、民办图书馆、博物馆等。
4.租赁目的
在满足租赁主体、房屋性质和承租人资质的前提下,出租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承租人可享受该政策。
律师回答
叶平
上海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目前,国家和上海市关于疫情减排的政策中,并没有对非国有经营性出租屋采取强制减免措施。但非国有经营性出租的承租人也因疫情损失惨重,承租人也可参照法律法规申请减租。
(1)参照上海减租政策协商调解。
(2)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结合案件实际情况,按照公平原则变更合同。
(3)因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等原因无法正常使用房屋,承租人要求出租人在一定期限内降低租金的,可酌情予以支持。
律师回答
范庄
上海新民律师事务所副董事、执行合伙人
如果承租人在与出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租赁房屋仅限自住,但承租人违反合同从事经营性质的团体租赁,此时出租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由于出租人未同意承租人转租,且事后未追认转租承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出租人有权在与承租人解除租赁合同后要求转租承租人搬出,但出租人应给予转租承租人合理的过渡期。
转租人在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前,应确认承租人是否有转租权限。此外,转租人可以向承租人主张违约责任。
律师回答
顾玉清
上海中夏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建议双方尽快修复纠纷,避免损失扩大,尽快完成交接对双方都有利。出租方可以尽快实现二次租赁,承租方可以规避支付占用费可能带来的风险。比如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固定纠纷后,双方可以将车辆移走,避免进一步拥堵。同理房屋租赁的纠纷已经发生了,双方本着不再损失的精神尽快完成交接。然后,将不同意见的争议提交给裁判或调解。如果确实有一方拒绝交房,那么出租人也应该在专业人士的指导下通过法律途径自力救济收回房屋,或者在法院的主持下完成交接。与其采取一些过激甚至违法的手段强行收回房子,此举反而可能把自己置于不利的一方,以一种“非正义”的方式行使“正义”,可能得不偿失。
——未完待续——
编辑:沈佳宜阮先涵(实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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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以上内容就是对于上海房产律师事务所免费咨询电话,这些房屋租赁问题的详细介绍,文章内容部分转载自互联网,希望对您了解上海房产律师事务所免费咨询有帮助和参考的价值。总结:以上内容是对上海房产律师事务所免费咨询电话和这些房屋租赁问题的详细介绍。文章内容部分转载自网络,希望对你了解上海房产律师事务所免费咨询有帮助和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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